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失业保险的转移规定

失业保险的转移规定

来源:九壹网


失业保险的转移规定

以下是关于失业保险的转移规定,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失业保险的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前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从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已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失业人员不能因其转移和流动而中止失业保险关系,否则就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单位转移和失业人员流动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的统筹地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