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暖通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   绍兴市华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诸暨市中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华欣大厦
2、工程地点: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中兴大道斗门镇对面
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室内消防及暖通工程(含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的安装、通风排烟系统、暖通人防系统)等。空调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以及场外部分不在本合同的承包范围之内。
3、开工日期:承包人接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在二天内开工(与土建同步)。
竣工日期:按甲方要求
总工期:与土建同步。
4、质量等级要求:符合有关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标准。
5、总包配套费按招标报价的2%计取,合计人民币捌万元整。并一
次性包干。
二、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含招标补充文件的造价)为412万元,总包配套费为8万元,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合计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
整。并一次性包干。
三、结算依据:套用94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常用主材(设备)组价手册》编制直接费,按市区一类安装工程仅计综合费率按201.8%、定额基价调整按-0.18%编制间接费,税费按3.43%,主要材料价格按2008年8月份绍兴市信息价计算。下浮率按工程总造价下浮-43.08%计取。
四、付款方式:主体结构±0.00线完成后按月报产值经甲方审核后已完工程量的65%支付,(乙方每月25日将已完工程量上报给甲方,次月5日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月产值经审核在10万元以内(含十万元),不支付当月的进度款。但可将该月的产值累计到次月的产值中合并经审核后按规定支付进度款。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支付至工程已完产值的70%,配合总包单位档案馆资料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工程结算审计完毕之日起二年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按规定竣工两年后支付保修金额的70%,余款在五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上述月报产值均按下浮率折算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五、保证金的归还:本工程工期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工期保证金待工程与土建同步竣工后归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质量保证金待消防验收合格后归还人民币壹
拾伍万元整。上述保证金均不计息。
六、材料:所有材料由乙方采购。品牌按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中
的所有条款与本合同有抵触者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执行。
七、变更方法及结算方式: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签发的变更联系单。变更的新增项目及工程量调增的主材费必须经甲方签证,甲方签证的主材价不列入下浮范围,但安装费和变更减少的项目及工程量调减的费用按招投标问价及合同条款同比例下浮。变更增加的费用不作为合同价款的追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该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结算。
八、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所涉及的设计施工图四套。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并做好总包方的协调工作。
九、乙方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进场时间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开工。
十、乙方对所提供的(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安装、调试的内容负责,保证工程的质量,并保证所安装的消防能通过有关消防部门的检测,验收。乙方无偿承担各项材料、设备等相关的检验、检测费用和验收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五年保修服务及终身维修服务。如属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
十二、安全责任:乙方对工程全部现场操作、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可靠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事故均有乙方自负。
十三、甲乙双方若有违约行为,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总工程
款的5%的违约款。
十四、本合同尚未具体约定的条款,均以国家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办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履约保证金到达发包人账户后生效,工程完工款清后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