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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

第一条

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使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余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征地拆迁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司法、民政、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乡(镇)、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征用后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拆迁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拟被拆迁用户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饰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赔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筑房的,经合法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给予补偿、合法性认定工作由征地拆迁机构组织乡(镇)、村、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自征地告知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 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 以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 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 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期限自征地告知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拆迁户应当在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按规定补偿后,被拆迁用户拒绝腾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具体建附加1、2、3。

第九条

房屋装(修)饰按分离评估补偿,未装修的不计算装修费用,具体具体见附件4。

第十条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附件5、6、7补偿。

第十一条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拆除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本规定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一) 集体企业的生产或经营性房屋吗,按住宅屋标准增加补偿40%,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或经营性房屋,土地使用权上注明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标准增加补偿50%,不再另另行安排重建用地。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手续的企业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寺庙、教堂等用房。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一般采取统规新建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具统规新建条件采取异地新建方式。

城市规划区外,一般采取异地新建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有条件的可采取统规新建方式。

非住宅房屋按本办法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四条

怀化市城区规划区内,采取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置的人数和相关规定配置用地,划定安置区,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位置、面积和用途。

(二) 需要安置的人员户口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以及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等户口暂时迁出的人员。

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员可按成本价购买90平方米的安置房,农村独生子女户可增购90平方米。

(三) 安置房有鹤城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享受安置房建设相关优惠;各个安置点的年度成本价有鹤城区通过听证、公示等程序确定。

被拆迁户自行居住安置房的,可享受三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被拆迁户转让安置房的,应交纳相关税费。

(四) 同一被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时,只能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员数一次性购买安置房,不得重复安置;被拆迁户有多处房屋,其一处被拆迁的,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予安置。

其他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用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由县(市、区)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第十五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市、县(市、区)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村民住在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拆迁的,不予安置。

(三) 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四) 同一被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时,只安排一处重建用地;被拆迁户有多处房屋,其一处被拆迁的,他出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予安置。

(五) 重建用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等费用由安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统规新建或异地新建安置的,可以采取货币安置。

(一) 安置人员不要求统规新建安置的,可按照其应取的安置房面积指标,获得安置房的市价减去安置房的成本价差的自行安置费补助。

(二) 不要求异地新建安置的,可按照其应取得的重建用地面积指标,获得异地新建安置地的市场价(住宅用地评估价)减去异地新建安置地安置价的自行安置费补助。

货币安置后,安置人员不得再要求统规新建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

过渡费按月按户计算,每户(3人以内)每月补偿500元;美增加一人,增加50元。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安置方原因没要按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过渡费按本标

准的两倍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十

被拆迁户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腾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已经省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未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补偿到位的除外;虽已办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为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件:1、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房屋成色勘估表

4、房屋装(修)饰补偿项目

5、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说明

6、成片果树、茶树等经济作物补偿费标准

7、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附件一

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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