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表: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受理条件 法定期限 提交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和标准 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收费标准:不收费(取水许可证发放审批收费另处理。理由是:取水许可证要在取水设施竣工验收后,经审查符合取水许可才能发放)。 1 / 4
办理部门 县水务局水保股 办理地点 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环东二路) 联系电话 67825295 权力运行(A2表) 流程图 服务表格 暂无 常见问题67825295 解答 监督电话 67815083 在线办理暂无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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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表: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水保股受理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材料不齐全,申请单位重新准备材料 局领导批转水政监察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水政大队派员现场查看、组织专家评审、初审 申请单位做相应修改、补充 评审不通过 水保股提出审查意见
局领导审定 水保办归档 通知申请单位建设项目立项 重新上报 领取文件 申请单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水保办受理申请 资料申请单位做相应修改、补充 不齐 局领导批转水政监察大队办理 水政监察大队提出审批意见 局领导审定 审定情况 水保办 立卷归档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文件 3 / 4
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邝波 决定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王远志 李朝刚 2个工作日 2 3 4  审核岗 审批岗 制证岗 6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邝波 送达申请人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