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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勘察工作和设计工程几乎很脱节,勘察和上部结构设计的工作是不同单位招投标,因此岩土工程师和结构工程师以及建筑工程师前期工程缺乏交流。勘察接受委托后,没有设计人员的配合,岩土工程师对具体的结构形式和上部荷载了解有限,导致勘察工作也比拟盲目,没有针对性。很多工程勘察阶段,初步的设计资料还没有提供,场平标高未最后确定,具体荷载性质未知,准确的基坑深度未确定等问题,甚至有些工程勘察完成后,设计工作还未招投标,甚至勘察工作都做完了,设计单位都还未确定,导致勘察工作具体实施工程中,重点不突出,没有针对性,也难考虑勘察工作真正做到经济合理适用。最后设计单位拿到勘察报告后使用不方便,甚至导致作补充勘察,劳民伤财。
其次,岩土勘察局部工程技术人员不能灵活运用标准,照本宣科,把勘察报告写成八股文,无法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工程,不同根底形式,不同地基条件以及不同的结构荷载特征提出有针对性勘察方案,加之客观条件在勘察阶段无法与结构工程师交流,最后导致勘察报告适用性较差,未能很好的效劳于工程。
本人认为前期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阶段岩土工程师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有限的条件下尽可能收集拟建建筑物的性质和特征,要求甲方出具正式完整的勘察任务委托书,尽可能和结构工程师衔接,提供合理适用的勘察成果报告,为地基根底设计提供有效的地质依据。
在实际工程中,很多报告在详细勘察阶段就已经计算估计了地基变形沉降量,但是这个值一般条件是无法直接使用的。因为前面已经提到,实际勘察阶段很难收集到能满足地基沉降计算的根底形式和荷载特征,所以即便计算的岩土参数合理,修正系数合理,计算结果可能偏差也很大。上个世纪我国的土力学先驱,同济大学俞调梅教授认为沉降计算能到达一半的精确度就很好了。由此可见,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值是比拟难符合客观的。因此,想要比拟合理确实定沉降值,必须在充分收集岩土勘察资料、明确根底形式和上部结构荷载特征的前提条件下,岩土工程师和结构工程师应密切配合,充分掌握地区沉降变形计算的经验条件,才有可能得出比拟合理的数值。
建筑物上部结构、根底和下部地基是个有机的整体,在天然地基承载力或者地基变形不满足要求时,地基处理为整个建筑物体系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地基处理不仅改变了地基土体的强度,也增强其整体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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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基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是满足整个建筑体系平安性和实用性的前提,因此不能顾此失彼,应该“两手抓〞。
目前局部岩土工程师对根底设计工程比拟陌生,几乎所有的根底设计和局部地基处理工程是由结构工程师完成。因此通过本次学习,特别是岩土工程师对根底选型和设计有比拟全面的了解。根底设计不是孤立的,和地基以及上部结构是分不开的,孤立的设计根底,未考虑整个建筑体系的计算科学性和平安性是比拟片面的。根底设计的前提是合理确实定地基反力。其实,地基反力的分布形式是整个建筑设计体系〔上部结构、根底和地基〕应力分配和变形协调的结果,因此综合分析整个建筑体系,确定满足地基反力的分布形式的假设是合理设计根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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