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依据⾥⾯对⼈⾝伤残等级也分为⼗级,各个级别都有做⾮常详细的分类说明,具体的损害程度要经过相应的鉴定进⾏确定,受害⼈可以根据鉴定要求得到相应赔偿。关于⼈⾝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赔偿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依据⾥⾯对⼈⾝伤残等级也分为⼗级,各个级别都有做⾮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作学习、⽇常⽣活和社会交往能⼒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级,最重为⼀级,最轻为⼗级。
分 则1 ⼀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常⽣活完全不能⾃理。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2级以下)。1.4 三肢瘫(肌⼒1级)。1.5 重度⾮肢体瘫运动障碍。1.6 植物性⽣存状态。1.7 迁延性昏迷状态。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功能Ⅳ级,或⼼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律失常。1.10 ⼼脏移植术后。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12 ⼩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5 ⽪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体表⾯积的90%以上。2.2 ⼆级残疾
2.2.1 四肢瘫(⼆肢以上肌⼒2级)。2.2.2 三肢瘫(肌⼒2级)。2.2.3 截瘫或偏瘫(肌⼒1级)。2.2.4 截瘫(肌⼒2级)伴⼆便失禁。
2.2.5 ⾯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 双眼球缺失。2.2.7 双眼盲⽬5级。
2.2.8 ⼀眼球缺失,另⼀眼盲⽬5级。2.2.9 双侧上颌⾻或下颌⾻完全性缺损。
2.2.10 ⼀侧上颌⾻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律失常,或⼼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律失常。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门脉⾼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 ⼆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3级)。2.3.4 截瘫、偏瘫(肌⼒2级)。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 ⾯部重度毁容。2.3.8 双眼盲⽬4级。
2.3.9 ⼀眼缺失或盲⽬5级,伴另⼀眼盲⽬3级。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侧上颌⾻完全性缺损或⼀侧下颌⾻完全性缺损。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管套管或造⼝。2.3.13⽓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管套管或造⼝。2.3.14 ⼀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 ⼼功能Ⅲ级。
2.3.16 ⾷管闭锁或切除后,摄⾷依赖胃造瘘者。2.3.17 ⼩肠切除3、4以上,未施⾏逆蠕动吻合术。2.3.18 肝切除3、4以上。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侧肾切除,另⼀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的80%以上。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肢肌⼒3级)。2.4.2 截瘫、偏瘫(肌⼒3级)。2.4.3 中度⾮肢体瘫运动障碍。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4.6 双眼盲⽬3级。
2.4.7 ⼀眼球缺失或盲⽬5级,另⼀眼低视⼒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2.4.9 双⽿听⼒损失≥91dBHL。2.4.10 ⼀侧上颌⾻缺损1/2以上。2.4.11 下颌⾻缺损达6厘⽶以上。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 ⼀侧全肺切除。
2.4.16 ⼀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以上)。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律失常。2.4.19 ⼩肠切除3/4,施⾏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4 膀胱全切除。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8 幼⼥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术难以修复。2.4.30 双⼿⼗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31 双⼿掌缺失90%以上。
2.4.32 ⽪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的70%以上。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障碍。2.5.2 单肢瘫(肌⼒1级)。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失写、失读、失认等。2.5.5 双侧⾯神经完全⿇痹。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5.8 ⾯部中度毁容。2.5.9 双眼低视⼒2级。
2.5.10 ⼀眼球缺失或盲⽬5级,伴另⼀眼低视⼒1级。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2.5.12 双⽿听⼒损失≥81 dBHL。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2.5.15 呼吸困难Ⅲ级。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2.5.17 严重器质性⼼律失常。2.5.18 ⾷管狭窄,仅能进流⾷。2.5.19 全胃切除。
2.5.20 ⼩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2.5.21 重度肛门失禁。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侧肾切除,另⼀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25 重度排尿障碍。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2.5.28 阴径⼤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折脱位或枢椎齿突⾻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2.5.33 双⼿⼗指缺失90%以上。2.5.34 双⼿掌缺失70%以上。2.5.35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5.37 双⾜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的60%以上。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2.6.2四肢瘫(肌⼒4级)。2.6.3单肢瘫(肌⼒2级)。2.6.4不完全性失语。2.6.5中度外伤性癫痫。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困难,不能并⾜⾏⾛。2.6.8⾯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部⼤量细⼩斑痕或⾊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2.6.10⼀眼低视⼒2级,伴另⼀眼低视⼒1级。2.6.11⼀眼球缺失,伴另⼀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13双⽿听⼒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部分缺损致⽛齿缺失12枚以上。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2.6.18⼼脏瓣膜置换术后。2.6.19⼼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2.6.20⾷道狭窄,仅能进半流⾷。2.6.21肝切除1/2以上。2.6.22胰切除1/2以上。2.6.23未成年⼈或青年脾切除。2.6.24腹壁组织缺损⼤于腹壁的1/4。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6.28双⼿⼗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2.6.29双⼿掌缺失50%以上。2.6.30⼀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3髋、膝、踝关节中⼆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6.34⽪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的50%以上。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障碍。2.7.2三肢瘫(肌⼒4级)。2.7.3单肢瘫(肌⼒3级)。2.7.4轻度⾮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失写、失读、失认等。2.7.6⼀侧⾯神经完全性⿇痹。2.7.7中度尿崩症。
2.7.8⾯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7.9⾯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于上唇或下唇长度。2.7.11外⿐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眼球缺失,或⼀眼球萎缩具有⼿术摘除适应征。2.7.13双眼低视⼒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2.7.15双侧⽿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损伤,⼀⽿听⼒损失≥71dBHL,另⼀⽿听⼒损失≥56dBHL。2.7.17⾆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困难Ⅲ度。2.7.19器质性失⾳。
2.7.20局限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2.7.21⼀肺叶切除。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管重建术后并返流⾷管炎。2.7.24肝切除1/3以上。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2.7.28结肠⼤部分切除。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2.7.30⼀侧肾切除。2.7.31肾损伤性⾼⾎压。
2.7.32输尿管损伤⾏代替术或改道术。2.7.33膀胱⼤部分切除术。
2.7.34⼥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7.35⼦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盆环⾻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2.7.38双⼿⼗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2.7.39双⼿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胫⾻⼲⾻折遗有畸形,成⾓>40°或旋转>40°。2.7.42下肢⾻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2.7.43髋 、膝、踝关节中⼀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4双⾜⼗趾缺失75%以上或⼗趾功能完全丧失。2.7.45⼀⾜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40以上。2.8⼋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常⽣活有关的活动能⼒明显受限。2.8.2截瘫或偏瘫(肌⼒4级)。2.8.3动眼神经完全性⿇痹。2.8.4双侧⾯神经不完全性⿇痹。2.8.5⾯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部⼤量细⼩斑痕或⾊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2.8.7⿐尖及⼀侧⿐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2.8.8⼀眼盲⽬4级,或视野半径≤5°。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8.10双眼视野≤%(或半径≤40°)。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听⼒损失≥91dBHL,或双⽿听⼒损失≥56dBHL。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困难Ⅱ度。2.8.15⽛齿脱落14枚以上。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8.18肺段切除。2.8.19⼼功能Ⅱ级。2.8.20器质性⼼律失常。
2.8.21⾎管代⽤品重建⾎管。2.8.22⾷管重建术。2.8.23胃⼤部分切除。
2.8.24⼩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2.8.26胰切除1/3以下。2.8.27脾摘除(成年⼈)。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状结肠造瘘。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2.8.31⼀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性双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折,均⼤于12者。2.8.37脊柱⾻折、脱位经⼿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盆环、髋⾅⾻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2.8.39双⼿⼗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2.8.40双⼿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2股⾻、胫⾻⼲⾻折遗有⾻折,成⾓>30°或旋转>30°。2.8.43⼀下肢⾻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8.44髋、膝、踝关节中⼀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5⼀长⾻⾻折后⾻折不愈合。2.8.46⼀长⾻⾻折后并发慢性⾻髓炎不愈。2.8.47股⾻头缺⾎坏死。
2.8.48四肢⼤关节中⼀关节⾏⼈⼯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2.8.49双⾜⼗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2.8.50双侧⾜⼸结构破坏。
2.8.51⽪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30%以上。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4级)。2.9.2颅盖⾻缺损25cm2以上。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2.9.5颅内异物经⼿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痹。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积50%以上。2.9.9⾯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部细⼩斑痕或⾊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2.9.11双侧眉⽑完全瘢痕性缺失。2.9.12⼀侧⿐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2.9.14⼀眼低视⼒2级。
2.9.15⼀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2.9.17复视伴⼀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眼压。
2.9.19⼀⽿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2.9.20⼀⽿听⼒损失≥71dBHL,或双⽿听⼒损失≥41dBHL。2.9.21⽛齿脱落7枚以上。2.9.22⾆体缺失13以上。2.9.23器质性声⾳嘶哑。
2.9.24颈前三⾓区瘢痕形成50%以上。2.9.25⽀⽓管成形术。2.9.265根以上肋⾻⾻折。2.9.27呼吸困难Ⅱ级。2.9.28⼼脏、⼤⾎管修补术。2.9.29⼼脏异物经⼿术治疗。
2.9.30⾷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2.9.31胃部分切除。2.9.32肝切除13以上。2.9.33胆道修补术。2.9.34胆囊切除。2.9.35胰修补术。2.9.36脾脏部分切除。2.9.37⼩肠切除⼩于13。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2.9.40⼀侧肾部分切除。2.9.41输尿管修补术。2.9.42膀胱部分切除。2.9.43尿道修补术。2.9.44⼀侧睾丸切除。
2.9.45⼥性⼀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9.46⼀侧输卵管切除,或⼀侧卵巢切除。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折、脱位经⼿术治疗。
2.9.49颈椎⾻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椎体⽔平位移>3.5mm、⾓度位移>11°。
2.9.50腰椎⾻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椎体⽔平位移>3mm、⾓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平位移>4mm、⾓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折,前缘⾼度压缩23以上。
2.9.52⾻盆环、髋⾅⾻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2.9.53⾻盆⾻折、脱位,遗有耻⾻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2.9.54双⼿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2.9.55双⼿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胫⾻⼲⾻折遗有畸形,成⾓>20°或旋转>20°。2.9.60下肢⾻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63四肢⼤关节创伤性关节炎。2.9.四肢⼤关节⼈⼯关节置换术后。2.9.65双⾜⼗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2.9.66⼀侧⾜⼸结构破坏。
2.9.67⽪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20%以上。2.10⼗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格改变。
2.10.3颅⾻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
2.10.8头⽪损伤瘢痕形成或⽆⽑发,⾯积达40cm2以上。2.10.9⾯部瘢痕6cm2以上,或⾯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部细⼩斑痕或⾊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侧⾯神经不完全性⿇痹。2.10.12⼀侧眉⽑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宽度,12⽛冠以上。
2.10.15⾯颅⾻部分缺失或粉碎性⾻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眼低视⼒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眼⾓膜移植术,或外伤后⽆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眼外伤性⽩内障,须⼿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术⽆法改善溢泪。
2.10.25⼀⽿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听⼒损失≥56 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困难Ⅰ级。2.10.28⽛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2根以上肋⾻⾻折,畸形愈合。2.10.31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性⼀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折。
2.10.44颈椎⾻折后遗有后纵韧带⾻化。
2.10.45脊椎压缩性⾻折,前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折(压缩性、撕脱性⾻折除外)。2.10.47⾻盆⾻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胫⾻⼲⾻折,遗有畸形成⾓>10°或旋转>10°。2.10.54下肢⾻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侧髌⾻切除。2.10.56⼀侧半⽉板切除。
2.10.57⼀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10.59未成年⼈长⾻⾻骺⾻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双⾜⼗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体内⼤量异物存留。
2.10.63⽪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积5%以上。3、附 则
3.1 本标准所指幼⼥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性⾃然⼈,未成年⼈是指实⾜年龄未满18周岁⾃然⼈,青年⼈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然⼈,成年⼈是指实⾜年龄在35周岁以上⾃然⼈。
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附录 A(规范性附录)A.1 ⼀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3) 意识丧失
(4) ⽇常⽣活完全不能⾃理,需要⼀级护理依赖。(5) 社会交往能⼒完全丧失。A .2 ⼆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常⽣活完全不能⾃理,需要⼆级以上护理依赖。(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活动。(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常⽣活完全不能⾃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5) 社会交往困难。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5)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A. 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般医疗依赖
(3) ⽇常⽣活能⼒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5) 社会交往贫乏。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般医疗依赖。
(3) ⽇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降低。(5) 社会交往狭窄。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2) 存在⼀般医疗依赖。
(3) ⽇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5) 社会交往能⼒降低。A .8 ⼋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中度受限。(3)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4) 社会交往受约束。A. 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中度受限。(3) ⼯作与学习能⼒下降。(4) 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A.1 0 ⼗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2) ⽇常⽣活有关的活动能⼒轻度受限。(3) ⼯作与学习能⼒受到⼀定影响。(4) 社会交往能⼒受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1、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解答,⼈⾝损害赔偿鉴定标准共分为⼗级,每⼀个等级都有严格的鉴定标准,受害者根据鉴定标准,要求进⾏相应的损害赔偿。如果您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店铺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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