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判断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判断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判断  陈莉  案情
201*年11月10日,张正其经人介绍到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市政公司)承建的重庆市荣昌县广顺街道污水处理工程工地上从事守工地材料和指挥过往车辆通行工作。201*年11月24日下午,负责组织、安排工人挖孔桩的杨中金给了第三人10元钱,让其骑摩托车去买饮用水。张正其买水后返回工地的路上摔倒受伤,被送往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脱位;2.右桡骨小头骨折。201*年9月19日,第三人向被告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年10月9日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对第三人受伤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同年11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荣人社伤险认决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