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核、批准                   申请函标题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级别  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  现使用用途  变更后使用单位  变更后使用用途  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理由、使用期限、文物保护措施、负责人、文物安全责任人):       申请单位(印章)                          变更后使用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意见: 1、  2、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使用用途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物建筑,确保文物本体及消防安全。 3、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制定的各项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服从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4、严格按照批准事项组织实施,如有变更,需有重新申请。 5、若在使用中对文物本体造成损毁、破坏,须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赔偿。 6、若该项申请事项涉及、消防等部门,迳由你单位联系办理。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法制办或国家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备本审批表一式五份。审批机关、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变注 更后使用单位、市文物局文物监察执法队、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