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强化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创建文明工地目标,做到事前、事中控制,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工程进度管理
1.1.施工单位应根据投标承诺工期天,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级网络进度计划)及重要的节点工期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节点)并按合同时间要求提交建设方及监理公司审核、协商,经三方批准后作为每月的月进度计划编制及考核依据,施工单位的延迟提交按合同执行。
1.2.施工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生产,并编制详细月进度计划,每月计划应于上月25日前上报,每逾期上报一天予以100.00元罚款,次月计划于月底之前批复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工序工作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施工进度计划考评的奖罚金额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主管工程师填写签署意见,由总监工程师和建设方工程部经理批准。
1.3.根据每月批准的月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应在每周工程例会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下周工作计划,并在例会上对上周计划完成情况做以分析,施工单位每少报一次周计划罚款100.00元,无周计划罚款200.00元,因施工单位原因周计划滞后根据情况处以500.00-1000.00元的罚款;
1.4.为完成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组织人力、材料、机械的进场计划,根据批准的进度计划,甲方、监理及施工单位协商不同时期应达到的最低施工人员数量,为保证按期完工,甲方及监理单位随时可以抽查现场人力资源情况,发现人员未达到施工组织计划要求人数或明显影响施工进度立即通知施工方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者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并要求施工单位上报原因说明,无合理原因者,处以10000.00元罚款。
1.5.施工单位选用的劳务队伍施工质量较差,施工进度缓慢,达不到项目总体予期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施工单位10日内撤换队伍。
1.6.批准后的工期计划除发生合同约定的因素外不予调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滞后的,应及时办理工程延期签证(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经业主、监理共同签证同意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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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顺延期间总工期及每月的考核节点的变更必须经甲方及监理书面同意,施工单位擅自调整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7.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施工方除按本约定和合同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外,还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业主和监理审批后执行,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用甲方不予计量。
1.8.每周一上午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和建设单位参加)进行一次全面(进度、质量、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写入监理周例会纪要并参与月进度考核。
1.9.对于甲方通知限期完成的临时安排工作,在协商一致后施工单位应积极安排人力,在规定时间完成,需要签证的甲方在14日内给予办理。
1.10.停工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发。  2.工程质量管理
2.1.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承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工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全部到位并将质量管理体系组成报监理方、建设方批准,该体系组成应包括: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总工、专职质检员、安全员、试验员、资料员及主要工长,并持证上岗。各管理人员及数量经建设方及监理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到位,在规定时限没有到位,对施工单位每人处以200.00元处罚,并限期到位,否则加重处罚。建设方及监理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认为管理人员素质及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有权要求调整或增加人员,并根据影响的程度,作出200.00-500.00元处罚。
2.2.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14天,提交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由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参加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的延迟提交按合同执行,对建设方和监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整改意见限期答复,限期未补报每延一天罚款200.00元。
2.3.施工单位应于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审批,监理单位应于接稿后及时批准生效或批回修改后限期再报,施工方未能在限期内再报批准执行,监理每书面催报一次罚施工方100.00元。凡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工程量一律不予计量,同时罚款1000.00元,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要求作切实的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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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有权抽查施工单位的交底记录,无交底记录每次罚款200.00元,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有一项未实施者视轻重罚款200.00~500.00元,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适当作出调整。
2.4.施工单位应严格坚持三检制度,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字盖章认可的,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违反时监理单位应责令其返工并重新检验,同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0—1000.00元罚款。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验收由质检员向监理单位报验,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第二次须由项目总工报请验收。同一部位二次报验仍不合格,罚款300.00元,第三次须由项目经理亲自报请验收,报验仍不合格给予5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时整改。
2.5.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验评标准等现象,监理单位责令其返工整改,同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0元罚款,同时建设单位保留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予以限期更换的权力。
2.6.对于监理单位下发的有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应予以签收并转到项目经理阅后妥善保存,需要回复时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专人负责编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并指派专人落实情况、解决问题,对发生不接收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逾期不回复的现象,由监理单位以工程联系单形式上报建设单位,每次给予100.00元罚款,对回复并不落实的内容,发现一次给予200.00元罚款。
2.7.对于重要工序,重点部位(砼浇筑、回填土、预应力等)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值班。监理单位在旁站过程发现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给予口头通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每次给予100.00元罚款。施工单位已安排管理人员值班,该同志故意脱岗,建设、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更换不合格管理人员。
2.8.特殊专业工程确定需要分包时,必须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分包工程,将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分包队伍撤出现场重新审定分包资质,对建设单位选定的特殊专业施工队,施工单位要全力配合,应以负责认真的态度解决问题,积极促成工作开展,不得互相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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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诿,对因主体施工单位配合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进度滞后的,除要求作出相应的整改和处理外,对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相关内容给予处罚。
2.9.本工程砼浇筑执行砼开盘令制度,施工单位的砼开盘令没有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擅自开盘,每次处以50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影响返工重做的,除本部分砼工程量不予计量外,每次处以2000.00元处罚。
2.10.对于夜晚不便于验收的工作,如梁筋、标高等,应安排到便于验收的工作时间,对需夜晚验收的项目,应在下午下班2小时前通知监理以便安排,测量一般不安排夜班,测量如有夜班工作需提前8小时通知监理。。
3.安全文明管理
3.1.施工单位应按省级文明达标工地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整改,单位项目经理、总工及安全员应组织劳务队对现场安全生产每周检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监理及业主随时抽查检查记录,每少一次罚款500.00元;
3.2.每月由监理部组织(建设单位参加)管理人员对整个工程做一次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例行检查,凡在工程例行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须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整改期限并对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要求,如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每次处以罚款500.00元。
3.3.对需要郑州市安检部门检查认可才能投入使用的各类施工机械,施工单位必须要求办理各相关使用许可证,在无证使用时,建设、监理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每次处以500.00元以上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3.4.施工现场的主要专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塔吊司机、塔吊指挥、水、电安装工、电焊工、电梯司机及架子工等),施工单位对于现场的主要施工机械应指派专人操作,并持证上岗,建设、监理单位随时检查人员的上岗情况及持证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或非持证人员上岗每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3.5.监理人员或建设方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现场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每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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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随地大小便、参与以及其它不安全、不文明现象的,每人次罚款50.00元,并对以上人员作出通报批评。
3.6.不听从建设方和监理指挥的,视情节之严重,可以对本人处罚100.00元以上至驱逐出施工现场的决定。
3.7.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施工人员在其控制下的现场安全负责,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由于施工单位过错造成的第三人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8.施工单位放任或者故意纵容其劳务人员损害或者扰乱建设、监理单位办公秩序的,发生一次,建设单位有权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处罚施工单位。
4.工程例会管理
4.1.每周三上午8:30(时间改变时另行通知)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工程例会,会议必须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4.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及质量、安全负责人、土建、安装主管工程师,分包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例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每次罚款 100 元,无故迟到超过5分钟者罚款 50 元,无故退场的罚款 100 元/人次。
4.3.每周三上午8:00将下周工作计划报监理单位,会前各方应对会议的内容进行详尽的准备,各单位将主要问题简明扼要以文字形式会上提交。必要时应做书面汇报。
4.4.临时通知的各种会议所指定参加人员必须到会,违者罚款100.00元。
4.5.现场会议和每周例会由监理单位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章,会议纪要于次日下午发放至各单位,各单位必须签收存档。对于会议形成决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一项未实施或拖着不予办理者罚款200.00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若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书面汇报给建设、监理单位,经核实后可予以调整。对下发会议纪要有异议的,必须再次提出书面异议,超过合同约定时效的视为已认同。
5.材料设备管理
5.1.建设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立即接收。对施工单位故意为难材料、设备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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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经发现,处以200.00元/次的罚款。
5.2.施工单位材料计划必须属实,超出预算数量按合同约定执行。
5.3.施工单位自购材料,属于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定厂定价范围内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生产厂家内选择。发现施工单位私自采购非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材料时,除责令退场外并给予500.00元/次罚款,同时要承担由此引出的质量和进度问题的责任。
5.4.所有原材料及地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和安装用各种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和相关的实验报告,并上报监理,经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复试报告没出来可以使用,施工单位需保证质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对未经报验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中的,每发现一次:施工单位即刻返工,同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0元,剩余的材料必须在建设、监理人员的监督下退出现场,对自行处理者加罚1000.00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6.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6.1.指定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于总承包单位的进度计划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审批备案,作为分包单位的进度控制依据。以上(1~5条款)建设、监理单位对总包单位的管理,同样适合建设、监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6.2分包单位的施工对总包单位的成品、半成品(如粉刷)造成破坏或分包单位人员故意破坏总包单位和其余分包单位的成品、半成品及各种施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站在公共立场上对待总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赔偿要求。
7.对项目经理要求: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周必须在工地5个工作日,无故离开现
场,每缺一天罚款500元,由监理现场检查。
8.奖励措施:
三、四标段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严格按规范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按期完成任务,对发现问题整改及时到位的,将按合同给予奖励。
9.本制度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有矛盾的以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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