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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器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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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器具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检测工具的管理,确保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测量装置的准确度和规 范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标准检具与量具以及自制检具与量具等检测设备的管理。

3. 职责

3.1 质检部

3.1.1 负责检测计量工具、设备的检定、校准及自制检量具的检测; 3.1.2 负责检测计量工具、设备台帐的建立;

3.1.3 负责检测计量工具、设备监督、维护。

3.1.4 负责新购置检测计量工具、设备的报检;

3.1.5 负责标准检测计量工具、设备的出、入库登记与建立个人台帐。 3.2 其他部门

3.2.1 负责本部门使用、保管的检测计量工具、设备送检;

3.2.2 负责本部门使用、保管的检测计量工具、设备管理与维护。

4 购置与制作、验收、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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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购置与制作

4.1.1 根据产品质量和过程控制要求,由使用需求部门填写《采购申请 单》申购,注明购置工具、设备的明细要求(型号、精度、用途 等) ,报相关领导审核后,交采购部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4.1.2 根据产品质量和过程控制要求,有自制检具、量具需求的,由需 求部门提出制作申请,经需求部门、技术部、质检部商讨后制定 方案,报相关领导批准。技术部负责设计并委外加工。

4.2 验收

4.2.1 新购置的检测设备入厂后,由质检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 予以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部办理退货或维修事 宜,直至验收合格。

4.2.2 自制检具、量具制作完成,制作单位自检合格后交质检部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质检部登记并移交使用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退回 制作单位维修调校,直至验收合格。

4.2.3 检测计量工具、设备验收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是 否与采购要求相符合,设备的完好性,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必 须完整、成套。

4.3 建档

4.3.1 购置的检测计量设备,验收合格的由质检部建档入账。

4.3.2 购置的检测计量工具,验收合格由质检部办理出入库、领用及归还(报废)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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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注明品牌、型号、规格及编 号等。

4.3.3 自制检具、量具由技术部负责办理移交、退还及报废回收登记手 续,填制《自制检具、量具登记表》归档保存。

4.3.4 所有检测工具、设备(包括自制检具、量具以及委外加工的检具、 量具)统一由质检部进行管理,建立《检测计量设备台帐》 。台帐 包括下列内容:①名称:②型号规格;③生产厂;④编号;⑤使 用部门及地点;⑥使用人或管理人;⑦启用时间;⑧检定周期; ⑨下次检定时间;⑩状态等。

5 检定、校准

5.1 所有在用的检测计量工具、设备应在校准状态:

5.1.1 国家有强制检定要求的检测计量工具、设备,其检定方法、检定 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2 非强制性检定的仪器设备,依据使用频率和使用情况,由质检部 制定检定、校准周期,并依据相关说明书要求编制“检定、校准 规程” ,依规程进行检定、校准。

5.2 质检部每年应编制“周期检定计划” ,按计划进行检定。计划检验时间前 十五日,质检部应通知相关部门将检测设备、工具安排送检。

5.3 质检部依据检定结果在所有使用的检测设备工具盒或检测设备上,贴上 标识,标识应注明:编号、状态、有效期及检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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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管理

6.1 检测设备、工具的保管部门及使用者有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和维护的责 任。

6.1.1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本部门人员领用、保管的检测工具、设 备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部门领用的由领用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个人领用的由个人负责保管。

6.1.2 重要、复杂的检测设备应实行专人保管、专人操作、定期维护的 方式进行管理。

6.1.3 对非使用期的设备包括设备在搬运、贮存期间保管部门、保管人 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监督,以防其损坏、失准。

6.2 各部门/各车间不得擅自拆修检测计量工具、 设备, 出现故障须及时交质 检部检修、鉴定。

6.2.1 经质检部鉴定确需维修的自制检具、量具由委外加工单位负责维修,质检部负责跟踪、验证。

6.2.2 经质检部鉴定确需维修的标准检测、计量工具、设备,公司内部 可以维修的,由质检部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公司内部无 能力维修的质检部负责发外维修及跟踪。

6.2.3 使用中发现检测计量工具、设备出现以下情形的应立即停用,并 及时送质检部检修,并对已检修好的重新进行检验评定,并做好 记录。

(1) 出现异常故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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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过检定有效期的;

(3) 发现仪器精度下降或有损坏、破损现象;

(4) 对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使用前发现失准现象,或使用后发现异常 的。

6.3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1) 未按计划进行检定、校正的;

(2) 丢失检定合格证两个以上的;

(3) 丢失检测计量工具、设备零部件的;

(4) 未经登记检定擅自使用检测计量工具、设备的;

(5) 使用者擅自拆卸检测计量工具、设备的;

(6) 接到“检定通知”后,未按时送检的。

6.4 领用

6.4.1 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检测工具,须填写《工量器具领用登 记表》办理领用手续。

6.4.2 各类检验测量工具、设备,未办理(报废)退还手续的,不得重 新领用;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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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且(或)已办理(报废)退还手续的,重 新领用须经质检部核定。

6.4.3 因保管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丢失或损坏、报废的, 由领用人、保管人出据原因,质检部核定已使用期限与已检定周 期,所属部门办理报修或报废退仓手续。质检部根据核定的使用 状况,按下表所规定的使用时间与标准对责任人予以罚款。 实际使用时间 第一个检定周期内 第二个检定周期内 第三个检定周期内 分别按维修价格或原价的不同百分比赔偿 100% 75% 50%第四个检定周期内规定进行扣20%

6.5 现有检测工具、设备的检定周期及使用期限见下表,本表中没有规定以 及新增检测工具、设备的检定周期与使用期限可由质检部、技术部共同 核定: 设备工具名称 电子天平 可见分光光度计 酸度计 电热鼓风干燥箱 架盘天平 韦氏硬度计 涡流测厚仪 漆膜冲击器 铅笔硬度计 万能角度尺 壁厚千分尺 游标卡尺 数显卡尺 钢卷尺 光泽度计 比较测色仪 电子磅 恒温水浴锅 电子秤 电子秤 固定式电子秤 百格刀 带表卡尺 恒温恒湿箱 型号 FA-2004 722 型 PHS-3C 型 101-1 型 JYT-5 W-20 型 ED300 型 CJQ-Ⅱ BY 型 0-320° 0-25mm 0-300mm 0-200mm 7.5m WGG60-E3 WSL-2A XK3190-A7 HH-SY11-Ni1 XK3190-A7 HT9800-C7 SCS-80 QFH-YT600 0-200mm LLHS-150SC 检定周期(月) 12使用期限 不低于 10 年备注

6.6 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须将所领用的检测工具退还,退还时接收 人须认真核对,未退还或退还与领用登记不一致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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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所负责保管的检测设备,部门主管须安排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接 收人应认真核对,确保检测设备状态正常。未进行交接的由部门主管承 担相关责任;交接不清的由接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7 报废 7.1 对已满使用期限,且经质检部鉴定为不合格的检测工具、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须办理报废退仓手续,并根据产品质量和过程控制需要申请重 新购置。 7.2 对已满使用期限,但经质检部鉴定状态正常,不影响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的,质检部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继续使用,并由质检部根据使用情况 确定是否缩短该工具、设备的检定周期。 7.3 经鉴定检测工具、设备的的性能不能满足检测精度的要求,但能降级使 用的,质检部粘贴“降级使用”标识将该检测工具、设备用于精度要求 不高的测定。 7.4 经鉴定需报废的检测计量工具、设备应填写《物资报废审批单》报总经 理批准后报废处理。 7.5 报废退仓的检测计量工具,质检部须核对(品牌、型号、规格与编号等) 与领用发放时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接收,并对责任人按 6.4.3 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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