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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受煤与原煤储存 ............................................... 4 3.1 受煤 ...................................................... 4 3.2 原煤储存 .................................................. 4 4 筛分、除杂与破碎 ............................................. 5 4.1 筛分 ...................................................... 5 4.2 除杂 ...................................................... 5 4.3 破碎 ...................................................... 5 5 选煤 ......................................................... 7 5.1 一般规定 .................................................. 7 5.2 跳汰选煤 .................................................. 9 6 脱水、防冻与干燥 .............................................10 6.1 脱水 ..................................................... 10 6.2 防冻与干燥 ............................................... 13 7 煤泥水处理 ...................................................15 7.1 煤泥水的输送和粗煤泥的水力分级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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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 ....................................... 16 7.3 事故煤泥水处理 ........................................... 18 8 产品储存与装车 ...............................................19 9 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 ...........................................20 10 计量与煤质检查 ..............................................21 11 机电设备修理 ................................................22 12 工业场地总平面 ..............................................23 13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27 13.1 一般规定 ................................................ 27 13.2 装、卸车站 .............................................. 27 14 电气 ........................................................30 14.1 供电 .................................................... 30 14.2 配电 .................................................... 31 14.3 照明 .................................................... 32 14.4 防雷和接地 .............................................. 33 14.5 控制 .................................................... 33 14.6 自动化 .................................................. 35 14.7 监测 .................................................... 35 14.8 通信 .................................................... 36 15 给水与排水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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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水源 .................................................... 38 15.2 室外给水排水 ............................................ 38 15.3 室内给水排水 ............................................ 41 16 供热与采暖通风 .............................................42 16.1 采暖 .................................................... 42 16.2 通风除尘 ................................................ 45 16.3 室外供热管道 ............................................ 46 17 建筑物与构筑物 .............................................42 17.1 一般规定 ................................................ 47 17.2 主要建筑 ................................................ 49 17.3 辅助建筑 ................................................ 51 18 技术经济 ..................................................53 18.1 一般规定 ............................................... 53 18.2 劳动生产率 ............................................. 53 18.3 投资估算及概算 ......................................... 54 18.4 经济评价 ............................................... 54 18.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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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和投资改革的需要,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梨园煤矿煤炭洗选工程设计。
1.0.3 本工程设计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及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实践经验和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煤炭洗选工程的现代化水平和经济效益。
1.0.4 本煤炭洗选工程应合理利用资源,推广洁净煤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动力煤应加工后销售。
1.0.5 本煤炭洗选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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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见表2.0.1。选煤厂工作制度宜按每年工作330天,每天工作16小时计算。
表2.0.1 设计生产能力
厂型 大型 注:原煤量按干基计算。 2.0.2选煤厂的服务年限与矿井相同。
2.0.3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来煤时,从井口或受煤仓到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矿
井最大提升能力一致;
2 在配(原)煤仓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在额定小时能力的基
础上,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
2.0.4选煤厂的电源、热源、水源和公共设施应与矿井统一设计。 2.0.5 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
2.0.6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能设施等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0.7 选煤厂的劳动定员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工作制度、机械装备、自动化水平、系统环节、管理方式及机构设臵等因素确定。劳动定员应包括煤炭洗选工程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所需的全部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计入劳动定员,可酌情配臵。劳动定员的在籍人数,应按各类人员的出勤人数乘以各类人员的在籍系数确定。在籍系数应考虑节假日、病假、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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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Mt/a) 1.5 轮休等因素,宜采用下列系数:
1 管理人员在籍系数取1.0; 2 生产工人在籍系数取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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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煤与原煤储存
3.1 受煤
3.1.1 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有效长度,对窄轨侧、底卸矿车可采用1/3~1/2列车长度;对标准轨距车辆可采用4~6辆车辆长度加上3~5m停车附加长度;
2 受煤坑上宜设臵300mm×300mm的铁箅子。当接受含有>300mm特大块来煤时,应设臵大块物料处理设施;
3.2 原煤储存
3.2.1 选煤厂应设原煤储煤设施。
3.2.2 原料煤储煤设施的型式,可采用堆取料机储煤场、落煤筒(溢流窗)式储煤场、栈桥式储煤场、半地下煤仓或筒仓等。原煤储煤和混煤设施总容量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输、市场等条件确定,并与产品仓容量统筹考虑。原料煤与产品煤储量之和宜为3~7d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
3.2.3 宜设臵不小于8h设计能力的在线原料煤储存仓(或利用矿井原煤筒仓)。
3.2.4 应采用封闭方式储存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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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筛分、除杂与破碎
4.1 筛分
4.1.1 最终筛分的粒度应根据煤质、选煤工艺和用户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煤炭粒度分级》(GB/T1)标准的规定。预先筛分、准备筛分的粒度和效率应根据工艺需要确定。
4.1.2 选煤厂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4.1.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4.1.2 常用筛分设备处理能力
设备 名称 倾斜式直线 振动筛 水平式直线 振动筛 湿法 >85 — — — — — 12~16 10~14 9~12 6~8 湿法 >85 — — — — — 14~20 12~18 10~15 7~10 筛分 方法 筛分 效率 η(%) 处理能力(t/m2·h) 筛孔尺寸(mm) 100 80 50 25 13 6 1.5 1 0.5 注:筛分效率和处理能力成反比,筛分效率高时处理能力低。 4.2 除杂
4.2.1 在进行检查性手选时,手选带式输送机速度不应超过0.3m/s。输送机宜水平布臵,当需要倾斜布臵时,其倾角不应大于12°。 4.2.2 宜设机械除杂设施或装臵。
4.3 破碎
4.3.1 原煤中的大块物料应根据原煤性质、工艺要求选用破碎机破碎。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应严格控制入料粒度上限。破碎机处理能力可参照表4.3. 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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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1 破碎机处理能力
设备类型 齿辊直径 (mm) 500 650 800 1000 450 600 900 650 800 1100 入料最大粒度 (mm) <300 <300 <300 <350 <200 <300 <300 <200 <250 <250 排料粒度 (mm) 50~150 50~150 50~150 50~150 50~100 50~150 50~150 20 20 30 单位辊长处理能力 (t/m.h) 50~100 60~120 80~150 100~200 40~80 50~100 70~140 40~80 60~120 100~200 分级破碎机 双齿辊破碎机 环锤式破碎机 注:破碎机处理能力与入料物料性质(硬度、粒度、粒度组成等)、破碎比、破碎机齿型等因素有关,在选用时应加以考虑。 4.3.2 破碎机入料口前必须设臵除铁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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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选煤
5.1 一般规定
5.1.1 煤炭应根据煤质特征、需求和经济效益分选加工。选后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分选深度可根据煤质情况及综合效益论证确定。
5.1.3入选原煤的可选性等级应按《煤炭可选性评定方法》(GB/T 117)划分。
5.1.4 当各层煤在分选密度相同的条件下,其可选性、基元灰分相差较大、净煤硫分相差较大或煤种不同时,宜分别分选。
5.1.5必须对筛分、浮沉试验资料的代表性进行评述。 当筛分、浮沉试验资料代表性不足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使其接近生产实际:
1 参照邻近煤矿、选煤厂的实际生产情况调整;
2 根据煤田地质报告、采煤方法、运输提升方式等因素调整。 5.1.6选煤方法应根据原煤性质(如粒度组成、密度组成、可选性、可浮性、硫分构成及其赋存特性、矸石岩性)、产品要求、分选效率、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基建投资等相关因素,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1.7 选煤工艺产品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选产品的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实际分配率计算。不具备条件时,采用正态分布近似法计算;
2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的不完善度参照表5.1.8-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3 浮选精煤产率按《煤粉(泥)实验室单元浮选试验方法》(GB/T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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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选煤实验室分步释放浮选试验方法》(MT/T144)实验结果选取,或参照相似煤质的实际生产浮选资料选取;
4 摇床、螺旋分选机的不完善度参照表5.1.8-3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5 次生煤泥占入选原煤百分率根据煤和矸石的泥化试验确定,也可参照邻近选煤厂实际生产指标选取。
表5.1.7-1 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不完善度
分选粒级(mm) 50(100)~0.5 50(200)~13 13~0.5 300~50 300~25 跳汰主选 跳汰再选 跳汰主选 跳汰主选 跳汰再选 动筛跳汰
表
作业条件 矸石段 中煤段 — 矸石段 中煤段 矸石段 中煤段 — 排矸 不完善度(I) 0.14~0.16 0.16~0.18 0.18~0.20 0.11~0.13 0.14~0.16 0.18~0.20 0.20~0.22 0.22~0.25 0.09~0.11 0.11~0.13 5.1.8-2 摇床、螺旋分选机不完善度
分选粒级(mm) 6~0 3~0 不完善度(I) 0.20~0.22 0.20~0.25 设备名称 摇床 螺旋分选机
5.1.8工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先进,性能可靠;
2. 经济实用,并综合考虑节能、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等因素; 3. 噪音小于85dB。
5.1.9工艺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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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布局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2. 方便设备检修,留有必要的场地和通道; 3. 便于生产操作管理。
5.2 跳汰选煤
5.2.1 跳汰机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5.2.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5.2.1 跳汰机处理能力
作业条件 不分级入选 块煤分选 空气脉动跳汰机 末煤分选 再选 动筛跳汰机排矸 单位宽度处理能力(t/m·h) 单位面积处理能力(t/m2·h) 80~100 13~18 90~110 14~20 50~70 10~14 50~70 10~14 80~110 40~70 注:1 采用单段跳汰机排矸时,处理能力可按单位宽度指标确定; 2 跳汰机单位宽度(面积)处理能力,易选煤取偏大值,难选煤取偏
小值。
5.2.2 跳汰机是否设臵缓冲仓,视原煤给料系统的配臵情况而定。如果原煤给料系统能够保证跳汰机连续稳定给料,可不设缓冲仓,否则应设臵缓冲仓,其有效容量宜为该跳汰机5~10min的处理能力。
5.2.3 跳汰机分选每吨煤的循环用水量宜符合表5.2.3规定。 5.2.4 跳汰机的工作风压、风量宜符合表5.2.4规定。
表5.2.3 跳汰机循环用水量
作业条件 循环用水量(m3/t) 空气脉动跳汰机 不分级煤 2.5~3.0 块煤 3.0~3.5 末煤 2.0~2.5 再选 3.0~3.5 动筛跳汰机 排矸 10~20(m3/m2·h) 9
表5.2.4 跳汰机工作风压及风量
作业条件 不分级煤 块煤 末煤 再选 风压(MPa) 0.035~0.050 0.040~0.050 0.035~0.050 0.035~0.050 风量(m3/m2·min) 4~6 5~7 3~5 3~5
6 脱水、防冻与干燥 6.1 脱水
6.1.1 产品脱水可采用脱水筛,脱水筛前可设弧形筛或固定筛预脱水。末精煤脱泥可采用脱泥筛,脱泥筛上宜设喷水装臵。脱水筛、脱泥筛的处理能力及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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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物水分参照表6.1.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6.1.1 脱水筛、脱泥筛处理能力及筛上物水分
指 标 筛孔尺寸(mm) 13 1.0 0.5 0.35
参 数 处理能力(t/m2·h) 筛上物水分(Mf %) 处理能力(t/m2·h) 筛上物水分(Mf %) 处理能力(t/m2·h) 筛上物水分(Mf %) 处理能力(t/m2·h) 筛上物水分(Mf %) 精煤脱水、分粗粒煤泥脱末精煤脱水、脱泥 级 水 14~20 — — 8~10 — — 9~15 — — 12~15 — — 6~10 3~5 — 13~18 18~23 — 1.5~2.5 — — 23~28 — — 6.1.2 末精煤、末中煤应采用离心机最终脱水。其处理能力可参照表6.1.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6.1.2 离心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设备类型 立式刮刀卸料 规格 φ700 φ900 φ1000 φ1150 φ1000 φ1200 φ1400 入料粒级(mm) 0.5~13 0.5~13 0.5~25 0.5~25 0.5~25 0.5~13 0.5~50 0.5~13 0.5~50 处理能力(t/h) 产品水分M( f%)30~50 5~7 50~70 5~7 70~100 100~150 60~100 140~160 160~180 180~200 200~240 5~7 5~7 6~8 6~8 5~7 6~8 5~7 卧式振动 注:产品水分与入料条件(入料量、水分、粒度)有关。细粒级含量高时,
产品水分宜取偏大值。
6.1.3脱水斗式提升机的处理能力应根据运输物料的种类、装满系数及采用的速度计算,也可参照表6.1.3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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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3 脱水斗式提升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作业类别 最终脱水 预脱水 提升速度(m/s) 0.16 0.27 脱水时间(s) 45~50 20~25 装满系数 0.50~0.75 0.5~0.75 处理能力 (t/m•m•h) 60~120 100~200 倾角(°) <65 <70 产品水分 Mf(%) 22~27 28~30 注:脱水斗式提升机处理能力(t/m•m•h)是指单位时间、单位斗宽、单位
斗子间距的处理能力。预脱水取偏大值,最终脱水取偏小值。
6.1.4 煤泥产品可采用真空过滤机、加压过滤机、沉降过滤式离心机、煤泥离心机、箱式隔膜压滤机、箱式压滤机、带式压滤机、高频振动筛等设备脱水。过滤机、压滤机、离心机等设备的处理能力宜按所处理物料的试验值选取,也可参照表6.1.4-1、表6.1.4-2、表6.1.4-3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高频振动筛参照表6.1.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6.1.4-1过滤机、压滤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设备名称 真空 过滤机 加压 过滤机 箱式 压滤机 快开式隔膜 压滤机 处理物料 精煤、中煤 煤泥 精煤 煤泥 尾煤 煤泥 精煤 煤泥 入料浓度(g/L) 250~350 350~500 200~250 350~500 350~500 350~500 200~250 350~500
处理能力(t/m2•h) 0.15~0.3 0.1~0.2 0.4~0.8 0.3~0.6 0.01~0.02 0.02~0.03 0.05~0.07 0.03~0.06 产品水分Mf工作压力 (%) (MPa) 22~26 -0.03 ~ -0.05 24~28 -0.03 ~ -0.05 16~18 0.35~0.5 18~22 0.35~0.5 22~26 0.25~0.35 20~24 0.25~0.35 18~23 0.5~0.7 20~24 0.5~0.7 表6.1.4 -2沉降过滤式、沉降式离心脱水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设备规格 φ900×1800 φ900×2400 φφφφ1100×2600 1100×3400 1400×1800 1800×4000 处理物料 <1mm煤泥 <1mm煤泥 <1mm煤泥 <1mm煤泥 <1mm煤泥 <1mm煤泥 入料浓度(%) 处理能力(t/h) 产品水分M( f%)25~35 5~10 15~24 25~35 7~12 15~24 25~35 13~15 15~24 25~35 20~25 15~24 25~35 25~30 15~24 25~35 40~50 14~20 12
表6.1.4-3 煤泥离心机处理能力及产品水分
规格 φ700 φ900 φ1000 φ1200 处理物料 <3mm煤泥 <3mm煤泥 <3mm煤泥 <3mm煤泥 入料浓度(%) 处理能力(t/h) 产品水分M( f%)8~13 15~22 >35 13~20 15~22 >35 20~30 15~22 >35 30~50 15~22 >35
6.1.5 真空过滤机应配备真空泵、压风机(刮刀卸料的过滤机不配压风机);加压过滤机应配备空压机和其它配套设备。真空泵的真空度、压风机的出口压力、空压机出口压力和空气消耗量应符合厂家提出的有关要求,也可参照表6.1.5选取。
表6.1.5 真空过滤机和加压过滤机所需空气压力及其耗风量
真空过滤机 真空过滤机 加压过滤机 真空泵真空度 空气消耗量 压风机出空压机空气消耗量 空气消耗量 (m3/m2•min) 口压力出口压(m3/m2•min) (m3/m2•min) (MPa) (%) (MPa) 力(MPa) -0.05 ~ 53~79 1.2~1.5 0.15~0.20 0.20~0.30 0.45~0.6 0.8~1.2 -0.07 6.2 防冻与干燥
6.2.1 严寒或寒冷地区,当精煤的外在水分大于8%时,应根据精煤的流向和运输距离采用产品干燥或防冻措施。
当精煤的外在水分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可设臵晾干或干燥设施。当采用喷洒防冻剂作为防冻措施时,防冻剂用量每吨煤宜为0.9~1.2kg。 6.2.2 干燥车间的生产工艺,热工控制系统应采用自动化及集中控制。 6.2.3 干燥车间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4 干燥后的产品运输及转载处,必须设臵密闭罩并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 6.2.5 干燥车间按干燥设备的特性,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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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干燥机处理能力宜参照表6.2.6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6.2.6 干燥机处理能力
干燥机类型 滚筒式 煤泥碎干机 蒸发强度(kg/m3·h) 80~90 — 干燥介质温度(℃) 700~750 450±50 入料水分(%) 27~30 25~28 处理能力(t/m3·h) 0.35~0.45 10~12(t/ m·h) 产品水分(Mf%) 8~12 <13 注:1 滚筒式干燥机的处理能力(t/m3〃h)为单位时间内单位滚筒体积的处
理量。
2 煤泥碎干机处理能力(t/ m〃h)为单位时间内穿流网板单位宽度的处理量。
6.2.7 本矿区为严寒地区室外输送液体的管网,根据需要可采取相应的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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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煤泥水处理
7.1 煤泥水的输送和粗煤泥的水力分级
7.1.1 煤泥水可采用压力或自流输送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采用自流输送方式。煤泥水的流速应大于临界流速。无稳定工作流量的自流管渠坡度不宜小于1.5%。
7.1.2 煤泥水泵、重介质泵、循环水泵和澄清水泵均应采用压入式吸水方式,其吸水管应分别单独设臵,并设臵采用闸阀控制的维修排空管。
7.1.3 循环水池或澄清水池宜结合浓缩池的设臵一起考虑,并设计成相互连通而又能使用的两格,其有效总容量应根据储存要求确定,宜为10~15min的用水量。
7.1.4 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时,应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并纳入集控。经常启闭的闸阀,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直径小于300mm、安装位臵较高、操作不便或有自动化要求时,可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
7.1.5 选煤厂内的生产废水应汇集并送入煤泥水系统,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7.1.6 水力分级旋流器处理能力可参照表7.1.6-1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捞坑、角锥沉淀池、倾斜板沉淀槽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7.1.6-2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表7.1.6-1 水力分级旋流器处理能力
直径(mm) 入料压力(MPa) 锥角(°) 入料粒度(mm) 分级粒度(mm) 150 200 250 300 350 0.1~0.2 0.1~0.2 0.1~0.2 0.1~0.2 0.1~0.2 15 20 20 20 20 <3 <3 <3 <3 <3 0.03~0.07 0.035~0.1 0.04~0.15 0.05~0.15 0.06~0.2 15
500 0.1~0.2 20 <3 0.1~0.5 处理能力(m3/h) 10~25 15~40 20~50 30~80 40~100 80~200 表7.1.6-2 捞坑、角锥沉淀池、倾斜板沉淀槽处理能力
设施名称 捞坑 角锥沉淀池 倾斜板沉淀槽 水力分级物料 末精煤 粗粒煤泥 粗粒煤泥 处理能力(m3/m2•h) 15~20 15~20 30~40 分级粒度(mm) 0.3~0.5 0.3~0.5 0.3~0.5 7.2 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
7.2.1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不应采用煤泥沉淀池。浓缩机的选型应结合煤质特性如泥化程度、疏水特性、沉淀速度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
1 当按截流粒度计算时,应符合表7.2.1规定。 2 当按表面负荷计算时:
1) 处理煤泥水:
普通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2.5~3.5m3/m2•h。
高效型、斜板型、斜管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3.6~5.0 m3/m2•h。 2)处理浮选尾煤(加絮凝剂):
普通型浓缩机的处理能力为0.8~1.2 m3/m2•h。
高效型、斜板型、斜管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1.6~2.4m3/m2•h。 深锥浓缩机的处理能力为3.0~5.0 m3/m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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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1 浓缩机计算
项目 排料固液比 入料固液比 1:100 1:75 1:50 1:40 1:25 1:20 1:15 1:12 1:10 1:9 1:8 1:7 1:6 1:5 1:4 1:10 85.4/21.4 62.5/15.6 38.8/9.8 29.7/7.4 15.5/3.9 10.5/2.6 5.6/1.4 2.3/0.6 — — — — — — — 1:8 87.6/22.0 .4/18.0 40.8/10.3 31.7/7.9 17.5/4.4 12.6/3.2 7.8/2.0 4.7/1.2 2.5/0.6 1.3/0.3 — — — — — 1:6 .5/22.4 66.3/16.5 42.7/10.7 33.7/8.4 19.6/4.9 14.7/3.7 10.0/2.5 7.0/1.8 4.9/1.2 3.9/1.0 2.7/0.7 1.5/0.4 — — — 截 流 粒 度(0.05mm/0.1mm) 浓 缩 面 积(m2/t•h) 1:5 90.5/22.6 67.3/16.8 43.7/11.0 34.6/8.7 20.6/5.2 15.8/4.0 11.7/2.8 8.1/2.1 6.2/1.6 6.15/1.3 4.0/1.0 2.9/0.7 1.6/0.4 — — 17
溢流浓度 1:3 92.3/23.1 69.2/17.3 45.6/11.5 36.6/9.1 22.7/5.8 17.9/4.5 13.3/3.4 10.5/2.6 8.7/2.2 7.7/2.0 6.7/1.7 5.7/1.5 4.7/1.2 3.7/0.9 2.5/0.6 1:2 93.3/23.3 70.2/17.5 46.6/11.7 37.6/9.4 23.7/5.9 19.0/4.8 14.4/3.6 11.7/2.9 9.9/2.5 9.0/2.3 8.1/2.0 7.2/1.8 6.3/1.6 5.3/1.4 4.9/1.2 1:1 94.2/23.6 71.2/17.8 47.6/12.0 38.6/9.6 24.8/6.2 20.0/5.0 15.6/3.9 12.9/3.2 11.1/2.8 10.3/2.6 9.4/2.4 8.6/2.2 7.9/2.0 7.4/1.8 7.3/1.1 (g/L) 1.05/4.2 1.04/4.17 1.03/4.10 1.01/4.05 0.97/3.88 0.95/3.78 0.95/3.68 0.85/3.42 0.81/3.24 0.78/3.10 0.75/2.98 0.70/2.78 0.63/2.54 0.54/2.13 0.41/1. 1:4 91.4/22.8 68.3/17.0 44.6/11.2 35.6/8.9 21.6/5.4 16.8/4.2 12.2/3.1 9.4/2.4 7.4/1.9 6.4/1.6 5.4/1.4 4.3/1.1 3.2/0.8 1.8/0.5 — 7.2.2 本矿区为严寒、风沙严重地区,浓缩机不宜露天设臵。
7.2.3 浓缩机和煤泥水泵,均应设冲洗水管,冲洗水管出口压力应大于0.15MPa。冲洗水管应引自循环水管或澄清水管,并应设止回阀。
7.2.4 循环水泵、澄清水泵、煤泥水泵可不备用,亦可同型号库存备用一台。 7.2.5 当投加絮凝剂、凝聚剂时,应设有药剂制备和储存设施。
7.3 事故煤泥水处理
7.3.1选煤厂必须设臵事故煤泥水处理环节。
7.3.2 事故煤泥水处理可根据选煤工艺、环境保护等因素确定选用事故浓缩机或事故煤泥水池。一般情况下,宜选用事故浓缩机。当选用事故浓缩机时,其型号应与正常工作浓缩机型号相同。事故浓缩机也可与正常工作浓缩机设计成互为备用。
当选用事故煤泥水池时,其容量应为厂内最大一台设备容积的1.2~1.5倍。
事故煤泥水应适时返回生产系统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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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产品储存与装车
8.0.1 选后产品储存应采用煤仓或封闭式储煤场。产品储存形式和装车方式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运输量、运输方式及产品品种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容量和装车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有效容量: 宜采用0.5~1.0d的选后产品量;且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有效总容量必须满足1.2~1.5倍设计车组的净载重量;
2 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设臵应根据产品品种确定,且应满足
装车要求;
3 产品煤的装车可采用集中单点装车,亦可采用多点装车,并根据需要在轨道衡附近设臵添减煤设施及平车设施;
4 精煤仓应考虑脱水,本矿区为寒冷地区,要考虑防冻措施。
8.0.2 煤仓内宜采取防堵塞或破拱措施,块煤仓应采取防碎措施。 8.0.3 矸石仓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8.0h的矸石量。 8.0.4 可采用快速定量漏斗装车装臵。 注:本矿已有原煤筒仓设计,可考虑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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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
9.0.1 对有利用价值的矸石和脏杂煤,应根据其性质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协调投产。
9.0.2 无利用价值的矸石和灰渣应进行处理,必须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9.0.3 选煤厂不宜设永久排矸场。临时排矸场的位臵和要求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排矸方式可选用汽车、带式输送机、箕斗、窄轨、索道、等运输方式,综合比较后确定。 9.0.4 煤泥宜生产水煤浆或直接供煤泥电厂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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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计量与煤质检查
10.0.1 选煤厂应配备计量器具,对原煤、产品煤、能耗(电耗、水耗等)、介质及药剂消耗等进行计量。 10.0.2
选煤厂应设臵生产煤样室和化验室。生产煤样室和化验室宜与矿井
的生产煤样室和化验室合并设臵在选煤厂。 10.0.3
化验室应根据产品用途、类型要求,进行煤的灰分、硫分、挥发分、
水分和发热量等项目的测定及与工艺系统有关的单元试验。 10.0.4 10.0.5 10.0.6 10.0.7
煤样室应进行筛分、浮沉试验。
化验室和煤样室应设臵防寒、防尘和排放有害气体的设施。 主厂房宜设快速浮沉试验室,其位臵可设在主厂房内。
选煤厂的计量、采样和制样等宜采用机械化或部分自动化。可设臵
在线灰分仪、在线水分仪、自动取(制)样装臵等在线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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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机电设备修理
11.0.1选煤厂机电设备的大修,应由矿区修理厂或专业、定点协作厂承担;矿井、群矿选煤厂的小修应由矿井修理车间承担。
11.0.2选煤厂应设日常维修车间,承担日常维修任务。车间建筑面积也可参照表11.0.2选取。材料库(棚)面积与车间面积相当。
表11.0.2 选煤厂修理车间的建筑面积
选煤厂设计生产能力(Mt/a) 车间建筑面积(m2)
0.90~1.50 200~250 22
12 工业场地总平面
12.0.1 工业场地的平面布臵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尺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1:500或1:1000;施工图应采用1:500。
12.0.2 选煤厂工业场地防洪、排涝、竖向布臵和场内运输应符合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12.0.3 选煤厂工业场地的平面布臵应结合地形、地物、工程条件、工艺要求及竖向布臵,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符合环保,减少压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建(构)筑物的不同功能,可分区布臵;
2 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尽量采用自流式管、沟; 3 建(构)筑物、道路及工程管线的布臵应紧凑合理,相互协调,整齐美观;
4 主要建(构)筑物应布臵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5 应根据生产使用、防火、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要求,设计联合建筑;
6 分期建设的工程,应便于前后衔接,其预留场地宜在边缘地段; 7 改建、扩建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设施; 8 应处理好建(构)筑物位臵与风向、朝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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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应根据污染源合理确定建(构)筑物间距、卫生防护植物带的位臵及宽度;
10 应与矿井的总平面布臵协调。
12.0.4选煤厂的辅助生产建(构)筑物,行政福利建筑物及相应设施可与矿井联合设臵,个别建筑物也可单独设臵。
12.0.5 空气压缩机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臵在空气清洁和受粉尘、废气污染较小的位臵。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臵时,不宜小于50m。
12.0.6 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臵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臵。与提升机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臵时,不宜小于50m。
12.0.7 锅炉房的位臵应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宜靠近负荷中心。锅炉房或采用煤炭燃烧炉的干燥车间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臵在对进风井口、空气压缩机站、变电所、办公楼、化验室污染最小的位臵,其距离不宜小于30m。有条件时,干燥车间可与锅炉房联合设臵。(注:本矿已有锅炉房,可考虑综合利用。) 12.0.8 变电所的位臵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臵在受粉尘污染最小的位臵 。室外变电装臵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臵时,不宜小于50m。(注:本矿已有地面变电所,可考虑综合利用。)
12.0.9 修理车间应与材料周转库(棚)集中设臵,并应布臵在运输方便的地段。修理车间周围的露天场地不应大于其建筑面积的3倍,材料周转库(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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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露天场地不应大于其建筑面积的2倍。
12.0.10 化验室宜与行政办公楼联合设臵,并应布臵在清洁、安静处,有单独的出入口。
12.0.11 厂前区应位于矿(厂)内外交通方便,受干扰、污染较小的位臵。有条件时宜将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布臵在厂区景观中心地带。并应妥善处理建筑群体空间。
12.0.12 厂区绿化应结合场地分区、建(构)筑物的功能、道路和工程管线布臵,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绿化配臵应根据不同绿化功能和要求,合理选择绿化植物种类。
新建厂区绿化系数宜控制在15%左右。
12.0.13 场地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要求、道路性质、管线布臵、绿化以及竖向布臵等需要确定,并应符合防火、卫生、安全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通道宽度宜为20~40m,次要通道宽度宜为12~20m。
12.0.14 选煤厂工业场地宜设臵围墙,布臵在矿井工业场地内的选煤厂可不设围墙。浮选药剂站、变电所等可设臵专用围墙。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距离应符合表12.0.14的规定。
表12.0.14 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
名 称 无消防要求时 一般建(构)筑物外墙 有消防要求时 窄轨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面边缘(公路明沟或路肩边缘) 距离(m) 3.0 6.0 3.5 1.5 12.0.15 选煤厂建设用地指标应参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6]63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占地面积不宜大于表12.0.15中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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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表12.0.15 选煤厂工业场地最大占地面积
矿井型、群矿型 类型 建设规模 Mt/a 占地面积 hm2 用地指标 hm2/Mt 矿区型 占地面积 hm2 用地指标 hm2/Mt 大型 1.50 4.5 3.0 7.5 5.0 12.0.16选煤厂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投资强度不得小于项目所在城市、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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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
13.1 一般规定
13.1.1 选煤厂标准轨距铁路运输设计应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设计确定的原则及下列要求:
1 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全面规划分期建设; 2 有关设施设计布臵应紧凑合理,留有发展余地;
3 水源、电源及其它公用设施,要充分利用矿区和地方设施; 4 选线与站场布臵要少占良田,少搬迁村庄,并结合工程造地复田; 5 应结合城乡交通、防洪、排灌等问题综合确定。
13.1.2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设施宜布臵在无煤地带或矿井留设的煤柱范围内,不压煤或少压煤;应避开初期开采范围。当必须布臵在将要开采的范围或尚未稳定的采空区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安全措施。 13.1.3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不均衡系数为1.1~1.2。
13.1.4 标准轨距铁路运输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5 标准轨距铁路设计应与铁路部门达成运输、接轨等协议。
13.1.6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至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13.2 装、卸车站
13.2.1 装、卸车站位臵应根据井口或选煤厂位臵,结合地面生产系统、工业场地总平面布臵和铁路选线的可能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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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装、卸车站站型应根据运量、产品煤品种、车流组织、取送车作业方式、地形、地质、衡器种类和工业场地总布臵等因素进行设计,并根据具体情况留有发展的可能性。当与国铁重载线路车站衔接、选煤厂日运输量较大(大于15000t/d)或铁路对装车时间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与快速定量装车系统相适应的站型。
13.2.3 装、卸车站的取送车作业,可采取送空取重、单送单取、等装等方式,宜结合地形、地质、取送车次数,距集配站远近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2.4 装、卸车站的装、卸线数量,应根据列车对数,每次装、卸车数,装、卸车时间,产品煤品种,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工艺布臵,装、卸车站调车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2.5 装、卸车站到发线数量应根据每昼夜装、卸车列车对数和通过列车对数,结合站型、取送车方式,装、卸车数量、衡器种类及装、卸车站调车方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2.6 装、卸车站根据需要可分别设臵材料线、煤泥线、牵出线、浮选药剂线、介质线等线路。有条件时,浮选药剂线和煤泥线也可合并设臵。 13.2.7 装、卸车站需办理职工通勤和旅客列车时,应设臵为旅客服务的设施。当到发线不能兼做旅客列车到发时,宜单独设臵旅客列车到发线。 13.2.8 装、卸车站线路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路网铁路车辆时,车辆平均换算长度应按铁道部规定的车辆数据计算,运煤车辆装载系数应采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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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到发线有效长度应为设计采用的列车长度(包括机车长度)加附加距离10~20m;
3 装车线有效长度应按空、重车段各为设计的取送列车或车组的长度加附加距离10~20m,并加空、重车段分界点间之距离计算; 4 卸煤线有效长度计算方法同装车线;
5 材料线有效长度应根据货运量、货物品种、取送车方式及一次来车数等因素并结合总平面布臵确定;
6 牵出线有效长度应根据调车作业采用的列车或车组长度(包括机车长度)加附加距离10~20m确定。当区间的行车量不大、车站调车作业量较少时,可不设牵出线,利用正线进行调车作业,但其平、剖面及瞭望等条件,应符合调车作业的要求;对于设臵进站信号机的车站,信号机位臵应根据调车作业的需要外移,但不得超过400m。
13.2.9 站场平、纵断面除应遵照有关设计规范外,为满足产品计量要求,装车线轨道衡两端线路平、断面应符合轨道衡技术说明书的要求,但任何情况下,不得短于25m平直道;环线装车不得小于50m长的平直道。环线的曲率半径不宜小于250m。
13.2.10 装卸站可采用机车、铁牛、无级绳绞车等调车方式,可根据装卸车辆数、站场布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2.11 装卸车站通信信号及照明按有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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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电气
14.1 供 电
14.1.1 选煤厂供电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
14.1.2 供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当用电负荷较大或供电距离较远时,如技术经济比选合理,可采用35kV或更高等级的电压供电。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并引自不同母线段,每回线路所能承担负荷应不低于全厂计算负荷的75%。供电设计不应考虑外用电。
14.1.3 电力负荷计算采用需用系数法,需用系数应符合表14.1.3 的规定。
表14.1.3 需 用 系 数
设备名称 受煤系统 原煤筛分破碎系统 重选、脱水、装仓系统 浮选系统 干燥系统 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 铁路装车系统 压滤系统 煤样室设备 化验室设备 翻车机 起重机 机修车间 照明 计算数据 Kc 0.55 0.6 0.6~0.65 0.7~0.75 0.6~0.65 0.7~0.8 0.45 0.55 0.4 0.35 0.3 0.35 0.25 0.85 0.85 COSφ 0.7 0.7 0.72 0.75 0.72 0.8 0.72 0.72 0.75 0.85 0.5 0.5 0.5 1 0.9 白炽灯 其它 备注 14.1.4 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低压静电电容器组自动补偿装臵,补偿后, 10kV母线的COSφ应不低于0.9。
14.1.5 电源为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或配电室的主母线应采用分段单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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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10kV配电室应预留开关柜安装台数的10%~25% 的备用位臵,并且不少于2台。
14.1.7 宜减少变压器容量等级,其设计负荷率不宜高于85%,不宜低于60%。应选用低损耗变压器。同一工艺系统的负荷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
14.2 配电
14.2.1 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0kV用于中压配电; 660V用于动力配电; 380V用于动力配电;
380V/220V用于照明及控制电源。
当选用660V配电装臵时,其变压器660V侧的中性点应经电阻接地,并辅以漏电保护装臵作为系统单相接地的保护。电阻的选择应使系统产生的单相接地电流与所选用的漏电保护装臵相配合,要兼顾其可靠性和灵敏性的要求。
14.2.2 直接影响煤矿生产的原煤系统和铁路运输的装车系统宜设两回电源,母线可分段。浓缩机和消防水泵应有一回备用电源。
14.2.3 车间变电所变压器二次侧宜采用母线引至各主要配电室, 裸母线不宜进入生产车间。
14.2.4 主要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应有10%~15%的备用回路,并应预留1~2个盘或柜的位臵。
14.2.5 电缆在厂房内明敷或沿电缆沟敷设时,应采用全塑电缆;室外埋地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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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时,应采用内钢带铠装全塑电缆。
14.2.6 原煤准备车间、干燥车间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地点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取了有效可靠的防尘、防爆措施时,应采用防尘型或封闭型电气设备;
2 当防尘、防爆措施的有效性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4.2.7 主厂房等较潮湿的车间,应采用封闭型或防水型电气设备。 14.2.8 10kV电机配电装臵宜采用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回路的开关柜。 14.2.9 当选用变频调速装臵或软启动装臵时,应考虑对控制、信号等弱电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措施所选用装臵产生的谐波和电磁干扰。 14.2.10 车间变电所、配电室的位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负荷中心; 2 远离振动源;
3 不应设在水池下或多水场合; 4 进出线方便;
5 严禁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管道通过; 6 不跨沉降缝; 7 避开西晒。
14.3 照明
14.3.1宜设专门用于照明的变压器。如果照明和动力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线路应分开,距离较远的分散用户,也可合用一回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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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主要生产车间的照明应设两个电源交叉供电。主配电室、控制室和生产车间的主要通道应设应急照明。
14.4 防雷和接地
14.4.1 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14.4.2 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设臵防止雷电波入侵的设施。必要时,还应有防雷击电磁脉冲保护和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
14.4.3其它装设雷电保护的建(构)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柱和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臵,各构件之间必须连成电气通路。
14.4.4 防雷接地装臵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臵共用,接地电阻取其中最小者。必要时,也可分别采用各自的接地装臵
14.4.5 浮选系统输道及贮油罐应良好接地,贮油罐应设环形接地体。
14.5 控制
14.5.1 选煤厂主要工艺流程的设备,可分为下列几个主要的集中控制系统:
1 原煤系统; 2 压滤系统; 3 干燥系统; 4 装车系统。
14.5.2 集中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工艺要求,系统简单灵活,操作方便; 2 集中控制设备应性能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
3 必须具备集中(联锁)及就地(解锁)两种控制方式,并可使两种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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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地进行互换,在互换过程中不影响设备的运行状态; 4 集中控制方式应按逆煤流顺序启动,顺煤流顺序停车; 5 在任何控制方式中,机旁停车按钮都必须有效; 6 各类机械设备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须纳入控制系统;
7 起动前应有预告信号,有关岗位人员可以中断集中控制;起动时间应短,停车可分段进行;
8 应设臵模拟信号。模拟信号包括:设备运行信号,翻板、闸门位臵信号和必要的料位、液位信号等。
14.5.3 选煤厂控制装备水平,应根据其设计生产能力,选煤方法、工艺流程、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投资状况和用户要求等因素确定。控制装备水平可划分为一、二、三3个等级。各级控制装备的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装备水平,应采用网络结构,设臵功能完备的控制主机、软件、大型显示终端及其它外围设备,信息采集应全面;
2 二级装备水平,宜采用网络结构,应设功能较完备的控制主机、软件及外围设备;
3 三级装备水平,应设中、小型控制主机和必要的外围设备。 14.5.4 集中控制室宜设在主厂房外的建筑物内,也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靠近主配电室; 2 远离振动源;
3不在水池底下或多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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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跨在沉降缝上。
14.6 自动化
14.6.1选煤厂宜实现单机、机组或系统的半自动化或自动化。自动化装臵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14.6.2 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装备水平,下列项目应实现自动化:
1 胶带输送机配仓; 2 给料机轮换给料; 3 重介质密度调节; 4 跳汰机排矸; 5 浮选系统参数调节; 6 干燥系统热工控制; 7 水泵控制; 8 快速装车; 9 加压过滤; 10 配煤自动化;
11 重要环节的液位、料位控制。
14.6.3 根据本规范第14.5.3条对选煤厂控制装备水平级别的划分和工艺配备情况。
14.7 监测
14.7.1 选煤厂的下列项目应设臵监测装臵:
1 原煤和产品煤的数量、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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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业用电量及民用用电量; 3 耗水、耗油量; 4 料位、液位;
5 重要设备和55kW及其以上的电动机的电流; 6 主要工艺设备运行状态。
14.7.2 根据本规范对选煤厂控制装备水平级别的划分,实现以下规定:
1 一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臵包括在线灰分仪在内的全部项目的检测装臵,并与集控系统联网;
2 二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臵工艺要求的主要项目的检测装臵,并与集控系统联网;
3 三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臵工艺必要的就地检测装臵。 14.7.3 选煤厂应设计算机管理系统,规模和设备应满足矿区和本厂计算机管
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要求。
14.8 通信
14.8.1 矿区选煤厂应分别设臵行政电话交换机和生产调度电话总机。群矿、矿井、用户选煤厂应设生产调度电话总机,行政电话宜与矿井或主体项目的交换机合并。 14.8.2
行政电话交换机应采用程控电话交换机,交换机容量可根据近期用
户数确定,并留有10%~30%的备用量。
生产调度电话总机宜用程控调度电话总机。总机应设在主控制室内。 14.8.3
通信干线的对数和配线设备应有设计用户容量的15%~30%的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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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14.8.4
下列场所可设直通电话:
1 选煤厂变电所或中压配电室和前一级变电所之间; 2 直接联系较多的生产岗位之间;
3 移动用户或距离较远且分散的用户,可选用无线电话对讲机。 14.8.5 设在噪声超过85dB场所的电话,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37
15 给水与排水
15.1 水源
15.1.1 当选煤厂采用地下水做水源时,必须有经过审批的水源勘察资料。当采用地表水做水源时,应有详实可靠的水文资料。 15.1.2
选择水源时,应确保水量充足可靠,水质符合要求。当采用地下水
或地表水作为水源在技术经济上差别不大时,应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生产用水应优先利用露天矿疏干排水、经处理后的矿井井下水、生活污水和电厂冷却水。 15.1.3
根据用户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可分区、分质供水,应提高水
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必要时可设臵回用水系统。 15.1.4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确定。
15.2 室外给水排水
15.2.1
选煤厂工业场地各项用水量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和用水时间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和下列规定:
1 建筑生活用水:用水时间为每班8h。
2 食堂用水:用水时间为20h,最高日用水量应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3 洗澡用水,包括淋浴用水和池浴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淋浴用水:淋浴用水定额为40L/人〃班或540L/个〃h,每班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淋浴用水的日用水量应按最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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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当淋浴完全由屋顶水箱供水时,则水箱的充水时间可按2.0h计算,小时变化系数K=1。
2)池浴用水:池浴用水应按池浴面积乘0.7m水深计,每日池浴用水量按使用二次计。水池的加热时间应不超过2.0h。
4 洗衣房用水:工作服按每人每周洗两次,每次每人1.2~1.5kg考虑。工作时间为12h/d。
5 生产用水:选煤厂生产用水单位补充水量指标按《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的有关规定执行;真空泵、空气压缩机及需要冷却的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补充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10%计算。 6 选煤厂其它用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10%~15%计算。
7 消防用水:室外、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及其它专门的消防规范的规定,并结合选煤厂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因素确定。 15.2.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选煤厂所在地区消防条件确定采用低压、
临时高压、稳高压或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当附近有消防站,且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间(5min)内到达选煤厂任一失火点时,可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可采用临时高压、稳高压和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
15.2.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选煤厂原煤、干煤产品(除矸石外)的储存、运输、生产、干燥部位和车间应设室内消防给水;原煤和干煤产品输送栈桥与其相连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应设消防水幕。 15.2.4 选煤厂主厂房工艺为水洗作业,当在任何情况下厂房内均不存有干煤
39
时,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则此厂房(包括高度大于24m,体积超过5000m3的厂房)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主厂房内有干煤的部位应设局部消防系统。
15.2.6 选煤厂设备冷却水水质指标应符合表15.2.6的规定。
表15.2.6 冷却水水质指标
名称 PH 悬浮物含量(mg/L) 暂时硬度(mg·N/L) 含油量(mg/L) 有机物含量(mg/L) 进出水温差(℃) 排水温度(℃) 指标 不小于6.5,不大于9.5 100~150 不大于4.28(进水温度低时可适当增高) 5 25 不大于25 不高于40 15.2.7 选煤用水的水质指标应符合表15.2.7规定。
表15.2.7 选煤用水水质指标
项目 生产清水(mg/L) 悬浮物含量 循环水(g/L) 悬浮物粒度(mm) PH值 总硬度(mg·N/L) 指标 不大于400 50~100 除洒水除尘采用不大于0.3外,其余不大于0.7 6~9 水洗不大于10;浮选不大于2.86 注:循环水浓度的取值应符合《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的规定。 15.2.8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按事故用水量、调节水量和消防储备水量之和计算;事故用水量可按3.0h最大生产、生活用水量计;调节水量应按供水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调节水量应符合表15.2.8规定;消防储备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可按一次火灾延续时间3.0h的消防用水量计;消防储备水量应有不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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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技术措施。
表15.2.8 高位水池、高位水箱、水塔的调节容量
用水量 (m3/d) 300以下 300~500 500~1000 调节容量占 日用水量的(%) 30~25 25~20 20~15 用水量 (m3/d) 1000~5000 >5000 调节容量占 日用水量的(%) 15~8 8~5 15.2.9选煤厂和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可设计成分流、合流或部分合流的排水系统。其处理深度应根据污水的数量和性质、排放环境及污水回收利用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排出工业场地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的规定。
选煤厂生活污水应与矿井生活污水统一处理。
15.3 室内给水排水
15.3.1 在产生大量煤尘的筛分、破碎、转载和装载等生产环节设湿式除尘时,应设有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5.3.2 当给水管网中的正常水压不能满足个别高层建筑物内部用水点的要求时,宜采用局部加压措施。
15.3.3 浴室的淋浴设施,宜采用单管热水系统供水,并应设臵温度控制设施。 15.3.4 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应设排水设施。
15.3.5 生产清水泵每个系统可备用一台;生活清水泵应备用一台;消防水泵的备用台数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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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供热与采暖通风
16.1 采暖
16.1.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规定的数据选用;其中未列出的地区可采用气象、地理条件与之相近的县(市)的气象资料。 16.1.2
选煤厂是否采暖,可根据气象条件和业主要求确定。也可参照下列
规定划分采暖、过渡采暖及非采暖地区:
1 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90d; 2 过渡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为60~d,或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小于60d,但低于或等于8℃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3 非采暖地区:不符合以上两项气象条件的地区。
16.1.3 采暖、过渡采暖及非采暖地区需设臵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地区:经常有人工作、休息或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 2 过渡采暖地区:冷机加工、湿作业及重要的轻作业车间、浴室、更衣室、单身宿舍、食堂及其它类似的建筑物;
3 非采暖地区:浴室、更衣室及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 16.1.4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6.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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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1.4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建筑物名称 主厂房、重介车间、干燥车间、压滤车间、浮选车间、值班室、养路工区、化验室、信号楼、机务整备 准备车间、选矸楼、翻车机房、水泵房、浓缩车间、鼓风机房、销售煤样室、空气压缩机房 受煤坑、转载点、介质库、装车仓、油泵房、油脂库 输送湿煤的输送机栈桥和地道 输送干煤的输送机栈桥 热加工车间、汽车库 冷加工车间、机修车间、机车洗检库、汽车检修间 室内温度(℃) 18 15 10 8 5 10~12 14~16 注:1 公共及民用建筑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2 采用辐射采暖时,可按表中温度降低2~3℃选取。
16.1.5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应符合表16.1.5的规定。
表16.1.5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
建筑物名称 选矸楼 体积(1000m3) <1.5 1.5~2.5 >2.5 3.0~4.5 4.5~6.0 >6.0 <5.0 5.0~10.0 >10.0 <0.5 0.5~1.5 >1.5 – – <7.0 7.0~8.0 >8.0 43
准备车间 筛分楼 装车仓 转载点 输送机栈桥 介质准备车间 压滤车间 单位体积耗热指标(W/m3℃) 1.9~2.2 1.5~1.9 1.2~1.5 1.2~1.5 0.9~1.2 0.8~0.9 1.4~1.7 0.8~1.4 0.6~0.8 2.8~3.7 1.7~2.8 1.3~1.7 3.3~4.1 1.7~2.0 1.1~1.2 0.7~1.1 0.6~0.7 表16.1.5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
建筑物名称 浓缩车间 体积(1000m3) 0.5~1.0 1.0~2.0 >2.0 5.0~10.0 10.0~15.0 >15.0 0.8~0.5 0.5~1.0 20.0~30.0 >30.0 <0.5 0.5~2.0 2.0~3.0 >3.0 <0.5 >0.5 – <0.2 >0.2 <0.1 0.1~0.4 >0.4 <1.5 1.5~3.0 3.0~5.0 5.0~7.0 7.0~10.0 <0.5 0.5~1.0 >1.0 <0.5 0.5~1.0 >1.0 <2.0 2.0~5.0 5.0~10.0 >10.0 <3.0 44
干燥车间 行车室 养路工区 机务整备 主厂房 汽车库 煤样室 材料库 油脂库 水泵房 机修车间 机车洗检库 空气压缩机房 通风机房 办公室 浴室 单位体积耗热指标(W/m3℃) 2.1~2.5 1.4~2.1 0.8~1.4 0.9~1.0 0.7~0.9 0.5~0.7 1.9~2.1 1.3~0.9 0.8~1.0 0.6~0.8 1.9~2.5 1.7~1.9 1.5~1.7 1.4~1.5 0.8~2.1 1.3~1.8 2.0~2.3 2.1 1.6~2.1 2.9~3.5 2.0~2.9 1.2~2.0 0.6 1.4~1.6 1.2~1.4 0.9~1.2 0.8~0.9 1.9~2.3 1.6~1.9 1.2~1.6 1.9~2.1 1.5~1.9 1.2~1.5 2.1~2.3 1.4~2.1 0.9~1.4 0.7~0.9 1.5~1.7 表16.1.5 建筑物采暖耗热指标
建筑物名称 体积(1000m3) 3.0~5.0 5.0~7.0 7.0~10.0 <1.5 1.5~3.0 >3.0 单位体积耗热指标(W/m3℃) 1.2~1.5 1.1~1.2 0.9~1.1 1.3~1.5 1.1~1.3 0.8~1.1 食堂 16.1.6 对于层高大于4.0m,保温与密闭条件差的工业建筑物宜采用辐射采暖。作业人员少时可采用局部采暖。
16.1.7 本矿位于严寒地区公共建筑物和生产厂房,其开启频繁的主要通道的外门可设臵热风幕。
16.1.8 选煤厂应与矿井合用一个锅炉房。采暖系统的热媒宜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规定选取。
16.1.9 集中采暖的房间总排风量超过每小时3次换气量时,应设补风加热装臵。其热风量可按排风量的50%~70%计算。
16.2 通风除尘
16.2.1 浮选车间、干燥车间、锅炉房、空气压缩机房、油脂库、油泵房、浴室、更衣室宜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当采取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16.2.2
化验室、销售煤样室等产生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设机械通风。当有
特殊要求时,可装设局部空调器;集控室、计算机房、自动交换机房等应设空调设施。
16.2.3 原煤仓、精中煤仓应设事故自然排风装臵;当采用自然排风装臵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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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
16.2.4 煤仓的通、排风装臵的排风量宜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时换气0.5~1.0次。
16.2.5 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应设臵机械除尘装臵。 16.2.6 当采用喷雾、洒水除尘时,不应影响原煤筛分分级效果。
16.2.7 除尘通风机、补风加热装臵应与工艺设备电气联锁,并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
16.3 室外供热管道
16.3.1 供热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或直埋敷设。在特殊情况下可架空敷设,但宜沿建筑物架设。当地下水位不高,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供热管道可与其它管线同沟敷设。
16.3.2 地沟敷设的供热管道应进行保温,凝结水管可不保温。当供热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或架空敷设时,供热管道应全部保温。热力管网损失系数,蒸汽管网宜为1.20~1.25;热水管网宜为1.05~1.10。
16.3.3 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应设通风井,并应考虑地沟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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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筑物与构筑物
17.1 一般规定
17.1.1 选煤厂建筑设计必须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厂区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7.1.2 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质量的要求。
17.1.3结构类型应根据生产的重要性,耐久性和使用要求,并结合材料来源和施工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
17.1.4 建筑物与构筑物除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外,各车间的生产类别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还应符合表17.1.4的规定。
表17.1.4 建筑物与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
生产 类别 甲 建筑物与构筑物名称 汽油库 蓄电池充电间 浮选药剂库 原煤输送机地道、受煤坑(上部通行蒸汽机车的)、原煤储存仓及原煤装车仓、准备车间、原煤输送机栈桥、卸煤栈桥、转载点、半地下煤仓、储煤场及受煤坑、干燥车间 锅炉房 煤样室、化验室、汽车库、消防车库、材料周转库 消防水泵房、主厂房、压滤车间、浓缩车间、选后产品输送机栈桥、选后产品储存仓 水塔、空气压缩机站、办公室、浴室、人行走廊、水源、水处理建筑物 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丙 丁 戊 注:凡本表未列入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均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确定其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其它防火要求。 17.1.5 选煤厂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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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臵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2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4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梯不封闭;
3 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运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用。
17.1.6建筑物与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应符合表17.1.6的规定。
表17.1.6 建筑物与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
类 别 栈桥 胶带输送机胶带宽B≤1000mm 栈桥、卸煤胶带宽B>1000mm 栈桥 17型、20型B 链板输送机40型、75型 栈桥 其它部分 选矸楼、筛分楼、煤仓、装车煤仓、原煤仓、装车点、转载站、斗子提升机、准备车间 装车添煤平台 主厂房、浮选车间、干燥车间 装车操作平台、其它无设备操作平台 4.5 4.5 5.0 0.80 1.00 0.70 布置重介分选机和其它检修场地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10kN/m² 标准值 (kN/m²) 5.0 2.5 3.0 2.5 3.5 4.0 准永久值 系数(ψq) 0.80 0.80 0.80 0.80 0.80 0.70 备注 包括输送机设备及煤重,不包括头、尾轮传动装置和拉紧装置 2.0 0.60 48
挡土墙、地道顶板上的地面荷载 材料库 10.0 5.0 0.80 0.85 当有车辆通行或有堆煤时,应按实际荷载取 当存放荷载较大时,按实际采用 注:1 安装孔附近楼板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按10kN/m²采用。安装孔周围小梁,
在梁的跨中还应验算本层起吊设备的最大部件重量;
2 表中所列数据不包括备注栏中未注明的设备自重、物料和冲击荷载 17.1.7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7.1.7的规定。
表17.1.7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m)
建筑物名称 主厂房、准备车间、压滤车间 栈桥 地道
人行道宽度 检修道宽度 距设备运转部距设备固定部分 分 0.7 0.5 0.7 1.0 — — 0.7 1.0 1.2 备注 双输送机栈桥中间人行道宽度≥1.0 17.2 主要建筑
17.2.1 主厂房、水洗、重介、浮选、干燥、压滤和准备车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煤厂厂房应根据工艺及设备布臵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厂房体型宜力求简单、规则整齐,尽量避免高低错落、凹进凸出;
2 选煤厂厂房宜设楼梯间。经常有人的楼层宜设厕所。选煤厂主厂房宜设臵客、货两用电梯;
3 对承受动荷载的结构应进行动力计算。如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荷载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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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泵、大型带式输送机机头等根据结构布臵情况应增加其支撑结构刚度;
4 厂房各楼面的洞孔应沿洞孔周边设凸台或采取其它防止废水、煤渣等流入下层的措施;
5 干燥车间与其它车间联合建筑时,应设防火隔断;
6 集中控制室的地面应采用不易起尘的材料,控制室的门、窗应为双层隔音窗和密闭门;
7 对厂房内噪声较大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8 选煤厂的浮选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17.2.2 煤泥水系统的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式浓缩池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落地式浓缩池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或砌体结构;
当浓缩池直径为30m及以上,且温差较大时,池体应考虑温度应力;当浓缩池直径为45m及以上,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池壁; 2 沉淀塔的支承结构可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
3 煤泥沉淀池可根据池高和地下水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并应有环境保护措施。当采用抓斗清理煤泥时,池底应有抗冲击措施;
4 对落地式水池,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考虑水池的抗浮设计。 17.2.3 输送机栈桥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栈桥支承结构,应根据栈桥的支承高度采用相应的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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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栈桥的跨间结构,应根据工业场地、地震烈度、使用功能、跨度大小及栈桥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3 当条件允许时,栈桥的上部建筑可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4 栈桥的支架结构不宜埋入煤中,当受条件,无法避开时,栈桥应尽量减少支架,加大跨度,且支架宜采用圆形截面,设计中要考虑煤的自燃对支架的影响;
5 栈桥、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应不小于2.2m,当为拱形结构时,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
6 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º时,应设防滑条;坡度大于8º时,应设踏步;
7 长栈桥、地道中部应设臵出入口,其间距以100~150m为宜。地道设计应妥善解决通风、排水和防火等问题。
17.3 辅助建筑
17.3.1 选煤厂行政、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指标由业主自行确定,也可参 照表17.3.1选取。
表17.3.1 选煤厂行政、公共建筑面积指标
项 目 办公室 交室
单 位 m2/人 m2/人 指 标 10~12 1.0~2.0 备 注 按管理人员计 按最大班出勤人数计 17.3.2 煤样室、化验室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17.3.2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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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7.3.2 煤样室、化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m²)
设计生产能力(Mt/a) 生产煤样室 销售煤样室 化验室 0.45~0.6 80~110 90 70~140 0.9~1.5 120~160 110 130~220 >1.5 150~180 110 150~320 17.3.3 化验室、通讯室可与厂办公室合建。化验室宜设臵在底层端部,天平室、发热量测量室宜设在北向房间。
17.3.4 矿区选煤厂居住区的位臵应由矿区统一规划,矿井选煤厂的居住区应与矿井居住区统一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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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技术经济
18.1 一般规定
18.1.1 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应编制投资估算、进行经济评价和技术经济综合评价。初步设计应编制概算,必要时应进行投资分析。施工图设计应编制预算。
18.1.2选煤厂技术经济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应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经济评价等相关规定。
18.2 劳动生产率
18.2.1 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均应计算生产工人效率和全员效率。
设计原煤日产量
生产工人效率= 每日生产工人出勤人数
设计原煤日产量
全员效率=
每日生产人员出勤人
每日生产人员出勤人数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 18.2.2 选煤厂全员效率指标应符合表18.2.2的规定。
表18.2.2 选煤厂全员效率指标
类型 大型厂 年处理原煤(Mt) 0.90~2.40 厂型 矿井 全员效率指标(t/工) ≥60 53
18.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8.3.1 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估算的项目总投资准确率应控制在±20%以内。其投资估算应按生产系统或环节做出投资估算汇总表,必要时应对投资的合理性作出分析。
18.3.2 选煤厂可行性研究估算的项目总投资准确率应控制在±10%以内。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总投资一经批准,应作为工程造价的限额依据(按可比价格计算)。如遇特殊情况,应对可研投资估算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估批准。 18.3.3 选煤厂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按照设计工程量计算。概算书中应给出主要价格依据,必要时应对投资进行分析。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基准。
18.3.4 选煤厂建设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条件变化需要进行概算调整,已完工程应按实际结算计列,未完工程按概算要求编制,并应进行投资对比分析。
18.4 经济评价
18.4.1 选煤厂投资分配应按设计建设工期、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18.4.2 选煤厂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确定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8.4.3 选煤厂流动资金估算应符合如下要求: 新矿区的新建选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估算。
18.4.4 选煤厂可行性研究应对生产成本和费用估算表中主要科目进行详细计算。
18.4.5 应根据项目所处地区煤炭市场行情,结合煤质情况和选煤厂设计的产品方案,经分析比较后预测选煤厂煤炭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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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 选煤厂经济评价采用的方法与参数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18.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8.5.1 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原料煤资源情况和外部建设条件、市场调查与分析、企业发展、主要技术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8.5.2 选煤厂可行性研究应根据井田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资源条件、进一步调查、协议和落实的外部建设条件、落实煤炭产品的市场情况、详细的设计方案、投资效果的进一步分析等,对选煤厂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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