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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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与乙方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电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明细表列明了电缆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等内容,合计2 237 113.46元。表中数量为暂定数,甲方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减少本合同中的一种或几种货物的订货,乙方加工及送货以甲方签字的要货单为依据,如乙方只开收据则在此表单价的基础上下付3%为结算价。后材料价格大幅降低,新华联向浦东电缆公司提出退货,并拒付已购货物的剩余货款。
新华联公司称其在铜价大幅下跌的情况下中途退货系情势变更,认为:市场经济状态下商品价格的涨跌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新华联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不会再履行与浦东电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新华联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欲解除双方所签《买卖合同》时,既未与浦东电缆公司协商,亦未履行通知义务,缺乏诚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持浦东电缆公司要求新华联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请求。
法律风险: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即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企业如果未能准确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以正常的商业风险为由,主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则有可能因构成预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
企业应当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所谓“情势”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变更合同的目的,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而这些情势经常与商业风险很难划分。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现阶段只存在法官依据近似法条自觉适用情势变更,实现个案正义的情况,最近似的法条莫过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
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正确理解和慎重适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给彼此依存并密切关联的不同经济领域或者行业之间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由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中的利益损失一般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因此,在个案中,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和甄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要依法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对于涉及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案件,必须经受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市高级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市高级向最高人民请示汇报。
如企业认为确实发生情势变更时,继续履行合同明显显失公平,企业可以向或仲裁机构提出主张,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由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主张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主张解除合同,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