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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

来源:九壹网
一、法的价值的主观性客观性之间的矛盾与社会发展

法律及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德国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说:“这些法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价值,所以他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他们又是暂时性的。”[14](P7)不同历史时期的法的价值是不同的,这主要受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影响,在阶级社会还会受阶级利益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和阶级利益的变化,人们不断产生新的价值需求,这些新的价值需求要求在法律规范之中得到体现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在实践中得到实现。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时滞性特点,虽然旧法律不能满足新的价值需求,但还会存在一定时期,人们的新的价值需求不会得到即时满足。这样,新的主观价值需求与旧法承载的旧的客观价值要素(即旧的价值存在)之间就产生了矛盾。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是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因此在阶级社会里,法更多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需求。处于被统治阶级地位的人们的价值需求,特别是与统治阶级的价值需求相矛盾的那部分,则不可能在由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中得到满足和体现。这样,就产生了被统治阶级的价值需求与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新的价值需求与旧的价值存在之间的矛盾、被统治阶级的价值需求与统治阶级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实质上就是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可以在原有社会制度内部通过法律的制定、修改、完善或其他改革措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和,但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当原有社会制度再无法通过自我调整来缓和这种矛盾时,人们为就会去寻求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来替代原有社会制度,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取代旧的法律制度。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社会实现的。由此可以看出,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冲突不但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发展而且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法的价值的主观性客观性的统一与分离

一般来说,法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统一的,法的价值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理由见前文)。但一定情况下,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也会发生分离。当人类进入没有国家、没有阶级的主义理想社会时,人们的各种需求都会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那时人们的价值需求也会趋向同一。人们具有相同的价值评价标准和价值追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再需要法律这一中介来调整,而是通过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同一的价值需求、价值观念自觉地调整。人们同一的价值需求使人们对相互间应怎样行为达成一致认识,遵守同一的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不是规定在法律之中,通过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是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通过人们自觉遵守发挥作用的,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已不复存在。法律价值的内容中的主观价值需求就会失去客观承载体,实践中的主观价值选择与判断也会失去客观对象,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分离了。其客观性部分随法律的消亡而消失,其主观性部分回复到人的意识之中,以全体社会成员同一的价值观念形式存在。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分离与否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法的价值主客观由统一到分离的过程就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最终进入主义理想社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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