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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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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O篓 O 2 篆3期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No.、 ,.2 002  : 梁启超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沈大明 (上海交通大学宣传部,上海200030) 摘 要:本文从法治思想、宪政理想与立宪活动以及司法改革实践三个层面阐述梁启超对中 国近代法制的作用与影响,认为梁启超宣传以西方民权学说和民主原则为基础的法治思想与宪政 主张是中国近代法制启蒙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宪政的设计和推动促进了晚清的政治和法制改 革,是促成和推进辛亥浪潮发生、发展的重要力量,他改革司法制度、倡导司法的主张和 实践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和法制的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梁启超,法治,宪政,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9(2)一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2)03—0071 07 Liang Qi—chao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 SHEN Da—ruing (Propaganda Department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Shanghai 20003,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impact of Liang Qi chao on China’S modern legal system from three aspects:law ideology,constitutionalism ideology and judicial reform.Liang Qi—chao’S law ideolo gy and constitutionalism proposition is a key component of the enlightenment of China’S modern legal system.His design and promo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accelerated the reform of late Qing Dynasty, which was the driving force of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Xinhai Revolution.His practice on judicial reform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significant influence. Key words:Liang Qi chao,rule of law,constitutionalism,judicial reform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政治 一活动家和学术文化大师,同时他又是一位杰出的 法学家。他的一生中对法理学、学、法史学、行 、法治思 想及其启蒙意义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较早接触西方法治理论并 积极宣传的重要人物,他对中国法制发展、沿革及 学都有过系统的研究,留下了三百多万字的 法学著述 。不仅如此,在他十多年的政治活动 中,几乎有一半的时间和精力是在为推动中国法 制近代化而努力的。本文从法治思想、宪政理想与 法学的历程作过广泛而系统的研究与梳理,对中 华法系的变迁和近代西方法律都有自己独到的观 点和结合实际的价值评判。法律是什么?梁启超认 为法律是国志的体现,是人民权利和义务的 保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说,以前中国人都 认为法是国家的意志,国家为君主个人所有,所以 立宪活动以及司法实践三个层面阐述梁启超对中 国近代法制的作用与影响。 才有君主的个人意志就是法的错误认识。实际上, 收稿日期:2002—04—05 作者简介:沈大明(1 969一 ),男,上海交通大学宣传部副教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O卷 国家是“一国人的公产”,是全体国民的国家,法律 应该是全体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权利、自由和义务 的根本保障,“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是法的宗 旨,这样的法才是“善法”。他对法律的重要性有非 常清醒而明确的认识,认为世界上越是文明开化 的民族,法律越完备,所以今天的中国要走向自 强,必须从研究、强调“法律之学”人手,必须改革 法律制度,“故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矣”。 作为维新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梁启 超已认识到欧美各国的富强源于议院制度和近代 法制,而当时的清朝如果要挽救面临危亡的局面, 也必须变革封建法律制度,实行“法治主义”,所以 他提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⑧。这 里,他说的“法律”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相 反,他对中国古代“恃人不恃法”、“人亡则其政息” 的现象进行了多次的批评,指出古代“法律纯为命 令的原素,而丝毫不含有合议的原素” ,这一切 的结果是“尽误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 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他认为,在文明社会 中,人人都有权利、义务,人人都有自由,但是权利 和自由又是有限的,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 的权利、义务和自由而设立的,通过“正定人民之 权利义务”,使国家社会的秩序得以成立。可以看 出,他是以近代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治观念来论 述法律及法治概念的。他的以挽救时局为目的的 “法治主义”的基础是近代西方自由平等与民权学 说,目的是“为公众谋最大的利益”。 不仅如此,梁启超还用这个“法治主义”对中 国历史上的“礼治主义”、“势治主义”、“人治主义” 等作了系统的比较和检讨,最后得出结论,“法治” 就是“一国中人人皆为制者,同时人人皆为被治者 是也”,“人治为私,误尽天下,法治为公,长治久 安”@。面对中国“四千年未有”的变局,他坚持认 为挽救时局必须首先从变革制度、实行“法治主 义”开始,能否实行法治,是区分国家文明、发达与 野蛮、的最主要标志,“文明之根源有定者何? 其法律愈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愈简陋而愈私 者,则愈野番而已”④。 在中国,“法治主义”如何实现?梁启超认为最 重要有两点:一是立法权问题,一是制定并实施新 法。他说,在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不是是否制定了 法律,而是由谁制定了法律,立法权的归属,最终 决定了法律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所以,梁启超多 次撰文写道,立法权如果操纵在一人之手,必立有 利于一人的之法,立法权如果操诸众人,则所 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法律。不仅如 此,他还提出,中国几千年来的变法屡变屡败或者 收效甚微,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与行政不分,没 有专门的立法机构。正因为没有这一机构,中国没 有人专门思考法律改革的事情,出现了立法与改 革“条理措乱”的局面,“宜存者革,宜革者存,宜急 者缓,宜缓者急,未见其利,先受其弊”,“今天上一 奏书,明天下一上谕”,都是随机的和不系统、不确 定的纸上谈兵,立法改革远未真正实行。所以中国 的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立 法部”)代表国民来统一行使立法权,开设议院,建 立国会制度,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立法权真正 属于国民 。 梁启超认为制定并颁布、实施新法是实行“法 治主义”的另一关键。中国旧有的成文法有四大不 足,即法律的种类不完备(只有公法而无私法)、法 律的固定性太过(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典 的体裁不完备(范围不确定,主旨不明)以及法典 的文体不适宜,等等 。在中国进行立法改革推行 “法治主义”,必须学习和借鉴欧美的法律制度,包 括进行必要的法律“移植”,这是中国兴盛发展的 唯一途径。所以他说,“治旧国必用新法”。他主张 大量翻译介绍西方各国的法律典籍与法学著作, 还要系统研究、了解西方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 原则。“今日不欲强吾国则已,欲强吾国,则不可不 博考各国民族所以自立之道,汇择其长者取之,以 补吾之所不及”。@梁启超这么说了,也这么做了, 特别是他到日本之后,在广泛研究近代西方法律 制度与法律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向中国人介绍 了西方的国体政体学说、三权分立思想、责任内阁 制度、国会制度、选举制度、地方自治制度以及近 代立法思想、立法程序等,对于中国按照近代西方 的模式立“新法”、实现法制现代化提供了有效的 参考与借鉴。 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在论述学习、运用西方 新法改革中国法制、倡导实行“法治主义”的同时, 又提出“法不能自立”“不能自行”,“谓有法律而可 以无道德,其不当也明甚”,法治要“辅之以道德教 育”,才能相得益彰,相互为用,特别是到了以 后,梁启超更加强调“为政在人”。法要靠人来制 定,也要靠人来维护和实行,只有品行道德端正的 人才能制定出“善法”,因而,“变法”的根本在于培 养人才,“变法之本在有人才”。 ,在于培养有新精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2年第3期 沈大明 梁启超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神、新品德的“新民”。可以看出,梁启超在2O世纪 初大声呼唤中国的“新民”、不遗余力地进行“新 民”道德启蒙和国民性塑造,是和他倡导的通过实 施新法来实现“法治主义”的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 的。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思想界的巨人、界的 骄子,他的文章在海内外具有极大的影响,他的思 想影响了整整一代中国知识分子。他的法治思想 是其启蒙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法制改革的 倡导和宣传是对当时中国知识分子和部分进 行的一次法制启蒙。在当时大多数中国人还在为 要不要学习西方、要不要变革“祖宗之成法”而争 论的时候,梁启超能大胆倡导学习、移植、引进西 方“新法”以变革中国法制、实行“法治主义”,无论 对于中国法律思想的现代化,还是对于中华民族 思想的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2O 世纪初年法制改革的呼声不断,以至于清将 法制改革作为“新政”的重要内容推出,包括推出 系列以近代西方法制为参照系的改革措施之后, 这些“新办法”能够为大家接受,并且能在中国的 土地上生根发芽,实际上正是在这些思想、观念的 启蒙、影响的土壤上展开的。不仅如此,梁启超的 “法治主义”救国思想,实际上还是他戊戌以后十 多年宪政思想发展和立宪政治活动的理论基础。 二、对宪政的设计与推动 宪政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是法治的灵魂。 实行“法治主义”、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就是实行 宪政。梁启超不但是近代中国“法治主义”的重要 倡导者,同时也是近代中国宪政的重要鼓吹者、设 计者和推动者,是重要的立宪政治活动家。但是大 多数研究者或者是把梁启超与康有为放在一起作 为戊戌维新派的代表来讨论他们的君主立宪主 张,而淡化了粱启超戊戌之后旅日期问在思想上 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宪政观点上与康有为的差 距;或者虽然把康粱区分对待,但是又把梁作为与 派对立、论战的一方,作为阻碍的保守力 量来看他的宪政思想和活动,而忽略了梁启超对 宪政的设计、推动同时也是促成和推进辛亥 浪潮发生、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些论述都不能客观 反映梁启超的宪政主张及其影响。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权威的宪政理论家,他的 宪政思想是他政治启蒙思想的最闪光、最重要的 组成部分,而且在他退出政治之前,他的活动几乎 有一半的时问是在宣传宪政、推动宪政。梁启超系 统研究过西方各国的国体、政体以及的特点, 认为用宪政取代政体是历史的必然,“今日之 世界,实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代也。按 之公理,凡两种反比例之事物相嬗代必有争,争则 旧者必败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归于立 宪而后已,此理势所必至也” 。笔者在梳理梁启 超各阶段对于宪政的阐述时发现,辛亥前后梁启 超在救国方案上做过多种设计和探索,但是以日 本为榜样的宪政模式一直是他努力宣传和争取实 现的目标。戊戌变法时期他鼓吹以明治维新为榜 样进行政治改革,强调实行议院制度,“以民权分 君权”,变革“一君为政之世”为“君民共主之世”, 其立宪主张是不言自明的。2O世纪初年他在日本 研究了日本和西方的近代政治理论之后,继续宣 传宪政理论,提出当时中国正处于“可生可死、可 剥可复、可奴可主、可瘠可肥”的过渡时代,而“君 主立宪政体为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 。后来梁启 超又大谈,主张进行“无血的破坏”,但其最终 目的仍然是为了要实现“折中调和”的立宪政体。 1903年梁启超游美归来后提出“开明”,目的 也是为了使生活在国度中的中国人“大多数 人知立宪,希望立宪并且相率以求立宪”⑩。后来 他又提出“虚君共和”的主张,但仍然把英国式的 虚君共和推为当时中国应该效仿的最理想的典 范,实际上还是在宣传并推广立宪政体。可以说, 辛亥前后梁启超“持论屡变”,但是“立宪之志 未变”,他的宪政理想一直没有变。⑩他对宪政的 宣传和影响,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近代中国的法治 思想的内容,而且开阔了近代知识分子的眼界,传 播了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和法制理论,更重要的是, 为立宪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思想、政治和社 会环境。 不仅如此,梁启超还立足现实,多次具体构划 和设计中国的宪政蓝图与实施步骤。 宪政的核心是至上,以来规范和限 制权力,是宪政的最重要特征。粱启超专门研究了 各国的,阐述了中国的精神原则及相关 问题,系统地论述问题的就有《各国异同 论》、《立议》、《之三大精神》、《立宪政体 与政治道德》、《起草问题答客问》等等。在这 些著述中,梁启超提出“制定为国民第一大 业”,有没有一部好的是区分立宪与、文 明与落后的标志;实行宪政,首先必须树立的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至上权威,“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 民,皆共信守之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 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⑩;其 次必须由专门机关来立法,他认为应该由议院制 定,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无权擅自修改;同 时他还提出,在中国制定,必须根据“三大精 神”,即:“国权与民权的调和”、“立法权与行政权 的调和”、“权与地方权的调和” :并且他还 就各国订立、颁行、修改的程序、方法等一一 作了比较和介绍,为中国制定完善的、并为宪 法的实施提供了理论环境和支持。不仅如此, 成立后,他又亲自起草了“进步党拟中华 草案”,共11章95条,对国体、政体、总统、国 会、法律、司法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综合反映了 进步党和梁启超本人在初年的政治观点和主 张。 梁启超认为立宪必然代替,这是历史进 步的必然,是“理势所必至也” 。他首次在中国提 出了“预备立宪”的主张,认为中国实行宪政,必须 参照日本用十到十五年的时间做准备,1901年他 即以日本为参照系,设计了中国从预备立宪到实 行完全宪政的次第程序:“第一,涣降明诏,普告臣 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第二,派 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之 异同得失;第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 于官中,草定;第四,各国原文及解释宪 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第五,草稿 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全 民皆得辩难讨论,……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 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 得擅行更改;第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 二十年为实行之期”∞。事实上,清后来 的预备立宪,基本上是按照梁启超设计的这个程 序推出的,只是因为辛亥的到来,立宪的过程 中断了而已。 梁启超不仅认真研究、具体构划中国宪政,在 清宣布实行“预备仿行宪政”后,还具体参与 并推动宪政的实施。1906年9月,清的立宪 谕旨下达后,他感到中国旧时代已经结束,“政治 已经告一段落”,当前的任务就是要监督 和参与立宪,以实际行动推动宪政建设。梁启超对 宪政的实际参与和推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组织政团推波助澜。1 907年,梁启超把各 地在日本的立宪知识分子聚集在一起成立政闻 社,明确宣布政闻社的宗旨为实行国会制度、建设 责任、厘定法律、巩固司法权等等。政闻 社成立时有300多人,后来发展到1,500多人,在 梁启超的安排与授意下,大批成员纷纷回国,广泛 联络国内知识分子、士绅和青年学生、青年官兵等 等,大造立宪,宣传宪政思想,通电敦促 从速召开国会,实行宪政。为更好地营造氛 围,后来政闻社成员在梁启超的指示下还联络八 旗子弟发起“八旗国会”活动,在国内产生较 大影响,有效地推动了清的立宪节奏。 (2)创办报刊为立宪造。1902年梁启超 在日本创办的《新民丛报》,不仅是进行国民性启 蒙、探讨新思想、新学术的阵地,同时也是宣传立 宪思想、进行宪政启蒙的主要阵地。对从亚里 斯多德到霍布上、孟德斯鸠、卢梭以及近代日本的 法学家、政治家的学术、思想、观点都进行了系统 的介绍和点评,大力宣传三权分 、人人平等的思 想以及和近代法制理论等。此外,还连续发表 《各国立宪史论》,宣传、剖析立宪政体,“使一国中 大多数人知立宪,希望立宪,且相率以求立宪”。 正是从这种宪政的启蒙和指导中,中国人开始有 了系统的宪政和法制观念。 继《新民丛报》之后,梁启超又主持创办了《时 报》,很快成为宣传宪政的著名报纸。1907年作为 政闻社的机关报《政论》创刊,以“造成正当, 改良中国政治”为宗旨,大力呼吁速开国会,实际 推动宪政步伐。1909年他又派自己的学生创办 《国民公报》,自己“每三、四日便寄去文章一篇,畅 论国民应急谋政治之理由,言论精透,胜于 《新民丛报》” ,以言论和思想指导宪政运动的开 展。 1910年3月,《国风报》在上海创刊,梁作为 总撰稿人发表了《立宪九年恭跋》、《宪政浅说》、 《中国国会制度私议》等系列文章,继续灌输宪政 常识,精心设计指导立宪的每一个环节。《国风报》 是当时中国立宪理论和的主阵地,其中“半数 文章皆为梁启超所撰写”。 1912年梁启超归国后,又创办了《庸言报》, 倡导以政党政治推进宪政实施,继续为宪政摇旗 呐喊。 (3)参与并精心指导宪政的实施。梁启超是近 代中国知识分子中宪政理论和知识最丰富、最系 统的人,他不仅精通各国宪政实施的进程,系统比 较研究过欧美德日各国的,还对中国当时的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2年第3期 沈大明 梁启超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宪政环境、宪政模式、实施程序等都进行过系统的 研究和思考,留下了一系列关于宪政的论述。对 此,梁启超自己也很得意而自满,他自认为中国的 立宪大业只有他才能挽救局面,靠其他人是不行 的,“非我归而执政,莫能振救”。@事实也确实如 此,粗略统计,梁启超系统论述与宪政的各类 文章共约65篇。 在1910年、1911年两个立宪请 愿运动的高潮年里,梁启超总共发表了87篇文 章,其中专题谈宪政的就有3O多篇,占了1/3, 《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宪政浅说》、《责任内阁释 议》等一系列设计和规划中国立宪的著名篇章都 是这时候发表的,成为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立宪理 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今天我们仍然认为梁启 超是近代中国第一位权威的宪政理论家,“辛亥前 夕梁启超关于宪政的论著,不仅在中国政治思想 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对于辛亥以后的宪政 实践也有着筹谋草创之功”。国 正因为如此,清中奉命从事筹备立宪的 也奉梁启超为宪政权威,也要向梁启超请教 办法。考察各国宪政的五大臣归国之际,因不了解 宪政理论,加上各国情形复杂,不知道如何向清政 府汇报,便暗中通过联络向梁请教,梁于是代为起 草了考察宪政报告、奏请立宪、赦免党人、请定国 是等奏章,洋洋洒洒约20万字,直接影响了清政 府的决策。另外,当时的法部尚书戴鸿慈、宪政编 查馆的等都曾通过各种途径向梁启超请求宪 政学理,希望梁能“开其闭塞”,梁启超借此灌输立 宪主张与设计方案。梁的学生和得力助手徐佛苏 曾做这样的记载:“当时清大吏不解宪政为何物, 其馆中重大文牍,大率秘密展转,请求梁先生代筹 代庖。尤可笑者,例如当年之法部与大理院两署, 常争论权限,又皆无精当之主张,而两署皆分途秘 求梁先生代为解释权限,甚至双方辩释之奏议公 函,均出于先生一人之手,而双方各自诩主张之精 辟。故先生当年代宪政馆及各衙署各王公大臣所 秘撰之宪政文字,约记甘余万言”。④ (4)组织指导民间立宪活动,推动立宪进程。 梁启超一方面通过言论和著述进行立宪启蒙,为 立宪造,同时通过联络立宪,直接影响决 策,另一方面他又不断联络、整合各种立宪团体的 力量形成合力,他通过徐佛苏等人的活动,组织了 国内声势浩大的立宪运动。1909年各省谘议 局成立时,梁策划派徐佛苏等人到国内活动,将各 省驻京绅商代表联络成一体,使各地立宪首领人 物如汤化龙、谭延恺等都聚集在梁启超、徐佛苏的 周围。清迫于形势宣布立宪期限缩为五年后, 梁启超立即撰文指出这是假立宪、没有诚意的表 现。在梁启超的指导下,各地立宪代表聚集北京, 集议决定联合全国各界废除立宪年限, 立即召开国会,拟订等等,并且梁启超还建议 他们在后要持续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 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形成了近代中国历史上轰轰 烈烈的国会活动。关于这一点,徐怫苏有这样 的记载:“余即于宣统元年冬赴京,启发朝野,共谋 立宪救亡。梁先生闻余北上,欣慰无极,指导余进 行之手札,约计三日必有一通”。@立宪运动的发 展,使清借立宪之名、行之实的动机进一 步暴露,的势力进一步发展,辛亥于是一 触即发,清的统治迅速瓦解。从这一角度说, 梁启超对于推翻清的政权,确实有重要的推 动作用。正如徐佛苏本人记述的那样:“辛亥 之一举成功,无甚流血之惨祸者,实大半由于各省 议员根据议政机关,始能号召大义抵抗清廷也,又 大半由于各省谘议局之间有互助合作之预备与其 目标也。而各省议员之能决心合作,实大半由于谘 议局之领袖曾受清廷驱逐代表之耻辱,及经 宪友会密谋地方之激动也,而昔年国会 之能监促清廷,设立各省谘议局,与人民以议政之 权力者,实大半由于梁先生能以精神及著作领导 余等之奋斗也。此可知之成立,梁先生实有间 接之大力”。@ 辛亥前夕的立宪运动是近代中国有理论、有 目的、有组织、有理性、有影响的全民政治运动, “为吾国历史上以平民呈请君主颁行大法之创 举”。 梁启超作为宪政理论和立宪运动的灵魂, 他的言论、宣传和活动是当时轰轰烈烈的立宪运 动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不仅把近代西方的权 利、政党、政团等概念引进中国,成立并联络各种 民问社团呼吁、督促,鼓舞民气,开启民智,还 在初年为了实现宪政理想而组织进步党参与 政治,实际开始了在中国进行政党政治的实验,这 一切都是难能可贵的。更重要的是,立宪报刊和团 体的活动,使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和士绅更加了 解了清假立宪的本质,直接促成了辛亥 浪潮的汹涌壮大。所以,有学者认为,“立宪运动是 议会政治在中国的初步尝试,是中国首次宪政思 想启蒙运动,客观上促成了辛亥”,∞梁启超 因此被称为“辛亥的精神之父”。事实上,也只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lO卷 有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较全面地把握和了解梁 启超的宪政思想和他的立宪活动。 三、关注司法,推进法制现代化 辛亥成功以后,梁启超面对现实开始拥 护共和,并且预言将来中国“其政权必在一二大政 党之手”。 他于1913年9月作为进步党的首领加 入熊西龄内阁,任司法,正式开始了他展示雄 心壮志、在政治上有所作为的历程。这一时期是梁 启超改革中国司法、推进司法和法制现代化、 实践“法治主义”的时期。 就任之初,梁启超就代全体内阁成员起草了 《大政方针宣言书》,把实施司法、建设近 代法治国家作为努力的目标。所以他在宣言书中 说:“今之稍知治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 图”。何为法治国家?梁启超认为主要体现在五个 方面,即实行完全责任内阁,划清总统府与 权限;司法,制定并实施切合实际的法律;重 视教育,养成全体国民的法治观念,使人人知法律 之可恃,油然而生信仰之心;第四,军民分治,整顿 吏治;第五,实行县、城乡两级地方自治,等等。@ 其中,司法是他关注和推动的重点,“立宪国 必以司法为第一要件”,“司法为立宪政 治之根本,收回法权之要图,其义甚明,人所易 晓”。@ 初年,中国政局动荡,司法新旧交替,弊 政丛生,如:司法风纪败坏,制度不健全,成年积案 拖延不结,法官勒索规费、滥改供词等;司法没有 稳定的经费保障,“有之机关,无之经 费”,以至于“一推检之所得,不及他行政机关之最 下级普通官吏”,司法地位不高,审判常常受制于 行政官吏,监狱管理混乱,甚至案件和犯罪都没有 统一登记等等现象一直存在。种种弊政中最重要 的是司法不能,“无论普通行政,莫不以侵犯 司法为常例,行政机关之干涉法律,居之不疑。军 警机关擅自逮捕,擅自监禁,轻则勒罚,重则瘐 毙”。究其原因,梁启超认为法律不适应,法官不得 力,“推原其故,第一由于法律之不适,第二由于法 官之乏才。坐此二病,故人民不感司法之利, 而对于从前陋制,或反觉彼善于此,循此以往,恐 全国之生命财产愈失其保障之具,法庭之信用日 坠,而国家之威信随之”。 对此,梁启超很想大展身手,有所作为。就任 之初,《申报》曾作这样的报道:“任公于司法界之 黑暗,久不满意。此次人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 积极的方法创建一法治国模范。惟改良之手续约 分两层,一为对内一方面之改良,其人手在乎除积 弊,选贤能,更定监狱制度,而终以完成司法, 二为对外一方面之改良,……”@他打算从励行考 试以杜幸进、严定考核以汰不职、回避本籍以免瞻 徇、约束律师以防朋比、委任县知事兼理司法、编 布多中司法规程等方面着手,以期转变司法界的 风气与局面。㈨ 司法是梁启超最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 司法?梁启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 手:一是要参照近代西方各国的法律与中国的习 惯,制定合理的法律,使法庭有所依据;二是要严 肃法纪与官纪,抓好法官考试、甄别、惩戒诸法等 环节,要维律的威信与尊严;三是要司法、行 政分开,对法官的任免使用、升迁进退要比一般官 员更为严格,司法审判应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 因素的制约。@这些观点不但在当时具有极大的 现实意义,即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一定价值并值 得回味。 1914年2月,熊希龄辞去国务总理,梁启超 随后向袁世凯请辞司法总长,同时向袁交了《呈请 改良司法文》,系统地表达了他改良司法、推进法 制现代化的整体思路和观点,主要内容有:a.改革 审级制度。他认为在目前中国法官人才不足、经费 有限的情况下实行的四级三审制是行不通的,可 以考虑实行三审制,废除初级管辖与审理,由县知 事直接兼理;b.根据案情大小确定诉讼程序。改 革司法机关,司法部应当与大理院合并; C.注重司法效率,明确审理期限;d.上诉,以 避免助长“唆讼之风”而妨碍司法;e.在《大清新刑 律》已经颁布的情况下,应该尽快编制刑律施行 法;f.为改变监狱过于拥挤的现状,可以考虑尝试 恢复笞杖刺配的制度;g.加速培养法律人才。他认 为改革司法、实行宪政归根结底是靠人,人的行为 方式和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当前中国的法官不 懂法、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 碍。因此必须尽快设立法官养成所,实行严格的法 官考试制度,推行规范的法官教育;h.严格律师资 格。通过考核甄别重新发放律师新证;i.允许进行 厅外审判;j.切实保障司法经费供给,司法机关应 该由国税支付费用;等等。鼬 这些建议条文大多数反映了梁启超对初 年司法现状的把握,限时结案、培养法律人才、保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2年第3期 沈大明 梁启超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77 障司法经费、律师资格等建议对于中国法制 的现代化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 点,但是笔者统计梁启超的各类法学著述有近100篇。 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⑥⑥⑩⑩⑩⑥⑩⑨⑨⑧@⑤⑧ 梁启 超:《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 989年影印版,文集之一 第94页,之十三第43页,之十六第52页,之九第1O2 页,之十三第77页,第一第94页,之几第1O3页,之十 六第51 61页,专集之四第6页,文集之一第10页,之 五第4页,之十二第72页,之十九第42页,之五第1 贞,之二十九,之五第4页,之五第6页,之f‘九第42 页,之二十八第76页,之二十九第1O9—124贞,之二卜 九第121页,之三十一第21页,之三t一第28—34页。 ⑥关于梁启超宪政思想及其对宪政模式的选择,笔者在 《梁启超思想与日本》一文中另有论述,收入《现代化与 社会文化》一书,学林出版社,1 995年出版。 ⑩李秀清:《“梁启超宪草”与初期先政模式的选择》, 《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义。当然,这些建议没有真正付诸实施。在初 年的中国政坛上,法制的改革远远不如政党的争 夺和强权争雄那样容易成为关键和热点。袁世凯 的兴趣在于如何巩固自己的权力基础,尽快控制 局面,他不会也不可能允许梁启超大刀阔斧展开 法制改革,推行分权和权力的相互制约。这就决定 了梁启超是不可能有大的作为和建树。梁启超真 正在司法总长位置上的时间只有半年左右,但是 在当时的背景下,他对于司法的呼吁和推动 司法改革的方案,是制约强权和军阀政治、改革政 治、推进法制现代化的最强音,今天看来仍然 发人深思 ④@④⑤⑧⑩④④ 丁文江等:《梁启超年谱长编》,第51 3、 494、500页、607—508、51 3、688、687页。 ⑨范中信认为梁启超是近代中国的法学大家,对中国近代 法学具有开创性贡献,他统计出梁启超的全部法学文论 @根据《饮冰室合集》及《梁启超著述系年》等统计。 丁伟志等:《中体西用之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995 年,第371页。 共有71篇。(详见范中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笔者赞同范先生的观 黄敏兰:《中国知识分子第一人梁启超》,湖北教育出版 社,第1 73页。 本刊启事 为适应出版数字化、信息化需要,扩大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 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报酬一次性付给。如作者 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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