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小区 未出售商业物业服务费用的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经过      小区业委会公开招投标,      小区物业服务。依据《    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小区权属甲方的未出售商业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或“物业”)空置服务费,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如下约定,以供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乙方对甲方位于      小区的未出售商业物业进行如下优惠:
1、甲方自行对本物业进行销售,委托乙方对本物业进行空置物业服务管理。
2、乙方自正式接管租赁物之日起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向甲方收取本物业的空置物业服务费;
3、本物业的空置(商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将物业对外销售并交付购房人之日止(租赁期除外),乙方按照该费用标准的  %向甲方收取空置物业服务费,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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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物业销售前,如甲方将物业对外出租的,则由乙方直接与承租户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协议的期限与租赁合同期限一致,租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自行向承租户收取,甲方不承担租赁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与乙方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合同一致。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及乙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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