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激励员工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恒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
3、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二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通告表扬、记功、记大功、晋升提级。
1、通报表扬:通过宣传栏张榜公布;
2、记小功:凡获得记功者,张榜公布,发给一次性奖金200元; 3、记大功:凡获得记大功者,张榜公布,发给一次性奖金300-元,并在晋职、晋工资时给予优先考虑;
4、晋升提级:凡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一次性发给奖金不低于500元,同时给予晋职奖励;
第三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者;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者;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者;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5、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者; 6、连续完成计划工作任务,经济效益良好者; 7、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者; 8、维护公司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9、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者; 10、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者;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给与奖励者。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给予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遇有突发情况,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3、在重大技术项目或在经营工程等方面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中做出贡献者;
4、在节省能源、减少材料浪费、在利用废料方面有可行办法且取得显著成果者;
5、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6、发现职守外故障、隐患,给予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者; 7、有其他显著成果者。
第五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给予记大功: 1、完成生产、经营、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任务时,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节约资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在改进、创新公司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能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者;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维护公司的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迹突出者;
5、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六条  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楷模者; 3、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4、入职每满3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给予员工奖励,由部门主管提名,报人事部审查,经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2、给予员工奖励,根据实际业绩进行,不进行定期评比。 第  惩处
对于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处罚,并通报批评。 1、警告(口头或书面)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的警告,处以100元的罚款(不含口头警告)。 2、记小过
对于违纪三次(包含三次)以上警告仍发生的或工作失职、任务未完成等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凡受记过处分者,处以200元的罚款(在工资中扣除)。 3、记大过
对于违纪三次(包含三次)以上警告仍发生的或工作失职、任务未完成等的员工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处分,凡受记大过处分者,处以300元的罚款。 4、降级
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5、辞退
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的,给以警告处分:
1、品德不正,不讲文明礼貌,辱骂他人,动手打人者; 2、工作时间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3、在工作时间上聊天、嬉戏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4、工作期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5、未按操作规程工作或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损失; 6、初次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挥安排者; 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8、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门卫查询检查者; 9、浪费公司财物,情节轻微者; 10、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11、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工作时间喝酒者; 12、未经许可私自开公车外出办事; 13、破坏公司环境卫生; 14、其它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予以记过: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工作时间里在公司工作场所从事私人工作; 4、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伪证、制造事端者;
5、对上级合理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6、因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者; 7、因疏忽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造成较小声誉与经济损失者; 8、未经许可擅自带领外人到公司仓库或宿舍留宿,给公司造成声誉与经济损失者;
9、未经许可擅自把公司车辆、电脑交付外人使用者; 10、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并造成公司损失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予以记大过: 1、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涂改公文、文书者(包括擅自涂改考勤表或代打考勤卡); 3、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5、一个月旷工连续5天者; 6、泄露公司机密未造成损失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8、虚假报销费用者;
9、未经许可携带危险品出入厂区者;
10、严重影响工作场所秩序、不利公司正常作业者;
11、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数据、商品数据、价格数据、协议等属公司机密数据或电脑资料)的;
5、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6、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0、工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1、偷窃、蓄意破坏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是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4、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公司工作秩序者;
5、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6、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者;
7、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8、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者; 9、滥用职权,违反公司财务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源,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者;
10、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者; 11、故意遗失、毁损公司重要文件、记录、凭证、帐册者; 12、伪造不实文件及记录者;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者;
14、挑逗是非,破坏公司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极其恶劣者;
15、造谣生事,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公司业务稳定者; 16、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者;
1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蒙骗主管领导者; 19、私自以个人的名义隐瞒公司与客户发生任何业务者; 20、私自收取客户现金货款或要求客户把货款汇至自己账户 贪污或挪用公司者;
21、把客户介绍给与公司存在同类业务或存在竞争的其他公司者; 22、受判刑或受拘留处分者;
23、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十四条  以上如有触犯法律,则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1、全额承担违规、违章所引起的损坏赔偿或行政处罚; 2、全额承担蓄意破坏公司财务的损失;
3、因工作疏忽导致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含2000元),责任人赔偿10%-50%;因疏忽导致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有公司总经办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每月公司奖惩情况的登记备档,财务部门负责每月奖惩的发放或扣款,并将警告、记过、降级影响评比、奖金情况说明如下:当月受警告一次以上(不含一次),当月不得参加公司各项评奖,取消当月奖金;当月受警告三次以上(不含三次)或被记过一次连续三个月不得参加公司各项评奖,取消三个月的奖金。半年内被记过三次以上或被降级的,除按以上款处罚外,一年不提升工资。
第十  对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等惩处,应由该员工上一级主管领导对其所犯错误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部审查,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员工的各类处分,均由公司开具书面通知单告知违纪者。
第二十条  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七天内向人事部提出申诉,由人事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公司在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令其赔偿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并保留上诉权。
第二十二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认证员工犯错误之日起,
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为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对员工业绩考核而作出的解聘或下浮工资的决定,是正常的业绩考核措施,不属于处分范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