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案例
第一题  税务机关于2014年对某内资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2012年12月,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部门用的计算机两部,2013年按每台原值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计提折旧4 000元。
2、201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5 500元,2012年未发生坏账损失。2013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 950 000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4‰,该企业于是计提坏账准备1 950 000×4‰=7 800元。
3、2013年7月1日,向某机构借入期限半年的借款150 000元,年利率9%。已将利息费用记入了“财务费用”账户。而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6%,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4、本年国债利息收入54 000元,全部冲减了“财务费用”账户,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5、由于未及时纳税,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30 000元,全部记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年终未做纳税调整。
要求:(1)检查以上账务,写出调账分录
(2)核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 / 16
参:
1、(1)调账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借:累计折旧      4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
(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4 000×25%=1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00
2、(1)调账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5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500
(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5 500×25%=1375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75
2 / 16
3、(1)调整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150 000×(9%-6%)×1/2=2 250(元)。
(2)应补交企业所得税: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250×25%=562.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2.5
4、(1)冲减“财务费用”并无来当(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但不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4 000×25%=13500(元)
(2)调整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
5、(1)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无不当,但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0 000元,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30 000×25%=7500(元)。
(2)调整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
3 / 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500
第二题  税务人员于2014年6月对某纺织厂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审查,税务人员还发现了下列情况:
1、“产成品”明细帐显示,12月份产品单位成本较以前月份有较大幅度上涨,同时发现原材料帐存数大大小于实存数,经进一步审查核对,确定12月份产品单位成本上涨系该厂当月故意多转生产领料成本20400元所致。该厂年末在产品成本为24000元,库存产品成本为84000元,当月产品销售成本为96000元。
2、“无形资产”帐户贷方发生额前10个月每月均为3500元,后2个月均为7000元。经查,当年并无形资产增加及售出等业务。后经审查原始凭证,发现此贷方发生额为该厂上年购入的一项专利权的摊销额。该专利权购入价为420000元,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该厂一直按每月3500元摊销,至2012年11-12月,擅自增加了摊销额。
3、正在进行一项小型基建工程,12月将专职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共计1000元记入了“管理费用”。
4、盘亏机床一台,原值21000元,已提折旧16000元,该厂已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核算后将损失5000元记入了“营业外支出”。经税务人员询问调查,发现该机床实际是卖给了外地某乡镇企业,得款7000元未入帐。
5、经查,该厂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共两笔,一笔为2005年
发生至2012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1000元,另一笔为2010年发生至2012年尚未
4 / 16
弥补完的亏损144000元。
要求:(1)检查以上帐务,写出调帐分录
(2)核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参:
1、多转生产领用材料成本,应调账如下:
借:原材料    20400
贷:生产成本   2400
产成品     84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600
注:应计算分配率:20400÷(24000+84000+96000)=0.1,所以其在产品成本应调减24000×0.1=2400(元);库存产品成本应调减84000×0.1=8400(元);当月产品销售成本应调减96000×0.1=9600(元),即利润应调增9600元。
2、多计无形资产摊销额,导致多计“管理费用”(7000-3500)×2=7000(元),应调账如下:
借:无形资产      7000
5 / 1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
3、专职工程管理人员工资应记入“在建工程”,而不应计入“管理费用”,应调账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4、该固定资产的减少不应按盘亏处理,应按出售处理。多计“营业外支出”5000元,少计“营业外收入”20000元,调账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0
5、2005年发生的亏损至2012年已超过5年,因此,不应再用2012年的利润进行税前弥补,故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1000×25%=5250(元)
第三题  税务机关2014年对某酒厂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为扩大销售量,该厂就本厂产品在报刊做广告,共支付广告费86000元,记入“产品销售费用”销售账户。
2、 借入一笔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每月已预提利息费用2400元,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但到期归还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6 / 16
借:财务费用7200
贷:银行存款7200
3、12月份购入三台管理设备,每台原值9600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当月即计提折旧300元,并将其记入了“管理费用”账户。
4、12月份“其他应付款”有一笔贷方发生额147420元,数额较大,账目摘要表达模糊。经审查有关凭证,询问有关人员,发现系售出白酒4200瓶,将收到的款项价税合并记入了“其他应付款”,又查“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发现成本已正确结转。
5、由于发生意外事故,损失了一台设备,该厂最终将有关损失转入了营业外支出,但是将保险公司的赔款17000元记入了“资本公积”。
要求:(1)检查以上账务,写出调账分录
(2)核算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参:
1、其广告费计入“产品销售费用”并无不当,但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86000×25%=21500元)
借:   21500
7 / 1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1500
2、(1)每月已预提利息费用,归还时应冲减“预提费用”贷方余额。错误在于重复记录“财务费用”7200元,调账如下:
借:预提费用   7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200
(2)补提所得税7200×25%=18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00
3、(1)多提折旧调账
借:累计折旧  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2)补提所得税300×25%=7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5
8 / 16
4、(1)隐瞒销售收入调账,少计销售收入147 420÷(1+17%)=126 000(元);所以少缴126000×17%=21420(元);少缴消费税126000×25%=315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6000-31500)×25%=23625(元)
借:其他应付款     1474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4500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2142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     31500
(2)补提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18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1185
5、(1)保险公司赔偿款应冲减事故损失,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多计“营业外支出”17000元,调账如下:
借:资本公积    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0
(2)补提企业所得税=17000×25%=4250(元)
9 / 1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250
第四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为1 600万元,已按25%的所得税率提取企业所得税350万元。2013年2月某事务所税务代理人员在对该公司2012年全年有关账证资料审查时,发现如下问题:
1、6月10日,该公司购买甲公司股票,投资成本500万元,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市价420万元。公司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80万元。
2、该公司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公司的食堂、澡堂和医务室等福利部门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合计提取这部分人员工资72万元,当期实际发放72万元。在“管理费用”账户中计提了发放给公司职工的物价补贴20万元。
经核实,该公司全年提取工资650万元,实发工资620万元,计算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为600人,当地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人/月。
3、“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公司上缴的住房公积金25万元,列支职宿舍楼折旧15万元。公司将职工宿舍楼全年收取的租金收入50万元全部计人“住房周转金”账户。
要求:(1)逐一检查每笔业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公司2012年度应缴所得税。
参:
10 / 16
(1) 根据税法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公司6月份购买的甲公司股票在本年度尚未处置,因此,在提取跌价准备金时,已经冲减投资收益,减少了会计利润。应调增纳税所得额80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福利部门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应包含在工资薪金支出中:
该公司全年应计的工资总额=650-72-20=598(万元)
实际发放工资额=620-72+20=568(万元)
计税工资标准=800×600×12=576(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实行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工资: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发放的数额扣除工资,因此,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只能扣除568万元。(注:在这里应该用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而不是用提取的工资数额与计税工资标准相比较。)
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568(万元)<计税工资标准=576(万元)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98-568=30(万元)
(3)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在税前列支;职工宿舍楼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
11 / 16
额,而是纳入住房周转金,故该宿舍楼不得提取折旧。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宿舍楼的折旧费应转入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5+15=40(万元)
(4)计算该公司2012年度应缴所得税: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 600+80+30+40=1 750(万元)
应缴纳所得税=l 750×25%=437.5(万元)
第五题  某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人员2015年2月接受委托,对建筑公司2014年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8万元,在财务费用中:未完工厂借款利息支出20万元;银行逾期还款罚息支出2万元。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支付某商厦开业赞助费5万元,向灾区捐款3万元;支付另一企业合同违约金3万元;因一处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行政部门罚款5万元;税收滞纳金9万元。
2、在“累计折旧”中提取了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在用设备折旧费0.8万元。
3、企业12月份将一幢房屋作价500万元转让给某银行冲抵长期借款500万元。该房屋账面原值600万元,已提足折3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含印花税)2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    5000000
12 / 16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    6 000 000
银行存款    200 000
营业外收入    1 800 000
4、企业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400万元,应收票据年末余额100万元,提取坏账准备2.5万元。
5、“投资收益”科目中:国库券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万元,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万元,分回利润已在当地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6、该公司l~12月份营业收入为4 500万元,2014年财务报告中利润总额为560万元,已按25%提取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40万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2014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
(1)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1)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按税法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4500X3‰,+3=16.5(万元)
13 / 16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8-16.5=1.5(万元)
2)未完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开业赞助费支出属于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向受灾地区直接捐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3=8万元
4)企业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企业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不得扣除。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9=14万元
(2)已超过使用那个年限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企业应调增纳税所得额0.8万元。
(3)以房屋抵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应补营业税=500×5%=25(万元)
应补城建税:25×7%=1.75(万元)
14 / 16
应补教育费附加=25×3%=0.75(万元)
应调减纳税所得额=25+1.75+0.75=27.5(万元)
(4)根据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应收票据”不应作为提取依据,故多提了坏账准备。
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5- 400×5‰=0.5(万元)
(5)购买国债的利息收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5%,等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故不用补税;企业债券利息收人应并人所得征税。
应调减纳税所得=5+3=8(万元)
(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缴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60+1.5+20+8+14+0.8+0.5-27.5-8
=569.3(万元)
应交所得税=569.3X25%=142.33(万元)
应补交所得税:142.33-140=2.33(万元)
,  (注:(1)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最新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应按照年未“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5‰提取,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15 / 16
(2)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等,应先还原后列入投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如果需补税的,将其从“纳税调整减少额”中扣除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需补税的,先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然后再将应抵免的税额减去即可。本题中,省略了分回利润还原的计算步骤)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16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