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技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试验检测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规范中心的管理程序,提高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中心的各项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承担由xxx下达的试验检测、设计和监理任务;对局属各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对局管养护工程项目交工验收的质量检验与评定,面向公路行业承担资质业务范围内的试验检测、设计和监理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中心承担的所有项目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xxx负责对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调和帮助中心面向公路行业开展试验检测、设计和监理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中心领导班子由党支部、主任、工会等3人组成。单位内设综合办公室、试验检测部、设计咨询部、财务资产部等四机构。
第六条 中心应按照程序申报取得公路试验检测丙级(或乙级)资质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取得公路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开展设计工作,监理工作依托省监理公司成立庆阳分公司,使用其甲级资质开展工作。按照资质的等级要求,建立严 。
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中心对承接的外部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在资质业务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出具超出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报告,不具备与之承担的工程相适应的试验检测项目时,其所需试验检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试验室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
第十五条 中心对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不得转包、分包,不得将试验检测资质给施工、监理等单位挂靠。
第十六条 中心如承接工地试验检测项目时,应报请管理局批复。 第十七条 中心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中心应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 试验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或行政处分。
1、不能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1、每台(件)仪器设备应分别建立档案,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有条件的需上墙张贴。 2、制定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周期及时申请计量部门对议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一年内应至少检查校准一次。
3、仪器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应建有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 第四章 设计咨询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心受委托承担工程设计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设计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根据承接的设计任务,按项目任命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设计。
第二十三条 中心进行项目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鼓励在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设计要严格落实“一审二校”三级审核制度,严格执行签字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上签字,不得代签或打印。设计文件经本单位三级审核合格后方可盖章出图。
第二十五条 设计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对存在的疑问或问题要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较大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有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有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二十六条 设计要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对各专业设计说明的形式和内容应按照设计阶段深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得出现设计说明严重漏项或与图纸内容相予盾的现象。设计要规范工程勘察纲要的规格内容,加强原始资料的管理,保证原始资料与勘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
第五章 监理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在监理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对养护或建设工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十 中心应首先完成管理局下达的监理任务,及时完成监理竣工资料编制,提交监理执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中心受委托承担工程监理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中心在履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时,必须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该机构。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中心负责成立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应当根据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编制监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