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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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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费用的支出,提高各部门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出差开支标准

(一)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差是指:员工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或指派,赴单位驻地以外地区处理公务、参加会议、检查指导工作。

(二)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工具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三)各项开支标准

1、 住宿标准(单位:人.元/天。下同)

地区/人员 特区 直辖市 高 层 部门负责人 其余人员 260 180 200 120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实报实销 160 100 120 80 2、 伙食补助费标准: 地区/人员 特区 直辖市 高 管 层 部门负责人 其余人员 60 50 50 40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实报实销 40 40 40 40 3、 交通工具标准: 工具/人员 高 管 层

飞 机 普通舱 火 车 软卧软座 1

轮 船 二等舱 长途汽车 实 报 出租车 实 报 部门负责人 其余人员 普通舱 预申请 硬卧硬座 硬卧硬座 三等舱 三等舱 实 报 实报 实 报 预申请 二、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新闻媒介采访、会见地方和知名人士或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特殊情况,在总经理允许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副总以上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

5、两人以上出差人员,。其中一人可就随行高一级人员标准执行。 6、去往项目部的人员,抵达后食宿由项目部承担的不享受住宿包干。如项目部无法安排住宿时,在外住宿按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项目部报销。

7、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住宿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地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地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地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地按全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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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差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费用已由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在领报会议期间伙食补助。举办单位未负担伙食费的凭举办单位的伙食收据可以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

3去往项目部的人员,出差途中享受伙食补助费。抵达后食宿由项目部承担的不享受伙食包干,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无法返回项目部就餐,经总经理同意后,可享受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报销办法

1、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坐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口头或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下列情况下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执行特殊任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3、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总经理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绕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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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可凭机场大巴票报销由机场到市内的往返票

5、员工因公出差,因处理公务需乘坐市内交通工具时,每天每人发给10元交通费用,包干使用,已报销出租车费用的不计发包干费用。

三、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3、财务部门根据签有总经理审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按费用开支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5、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一星期内报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应到财务部门说明原因。如无故超过一星期未报账,逾期不报销的,财务部门可以停止报销人所在部门的因公借款,由此而引发的耽误工作责任,由出差人员部门负责人承担。

6、出差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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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下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施行细则,并报公司财务处备案。

五、本规定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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