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物价局文件
丹价发[2001]122号
关于确定水平衡测试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市节能监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水平衡测试收费标准的请示》(丹节监字[2001]2号)收悉。根据省辽政发(2001)21号,省经贸委辽经贸发(2001)20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20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受企业委托开展水平衡测试服务时,可向其收取测试服务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
你中心开展水平衡测试有偿服务业务,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 ~
(一)你中心可在不超过下列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1、日取水量小于500吨(含500吨)的企业,为一个测点最高收费标准1000元;
2、日取水量大于500吨的企业,最高收费标准为一个测点1500元; 。
3、水平衡汇总收费标准为每户200元; 4、水平衡测试技术报告工本费为每户100元。
(二)对每个企业水平衡测试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即按上述标准计费额超出15000元的,只能按每个企业15000元计收。
二、企业按规定自已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你中心不得强行向其提供服务与收取测试费,如委托你中心做水平衡汇总和出具水平衡测试技术报告,你中心只能收取水平衡汇总和水平衡测试技术报告工本费。
四、到驻县(市)或县(市)所辖企业进行水平衡测试,可另向企业收取差旅费。宿费每人每天15元、补助费每人每天12元;但对每个企业收取的差旅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五、自2001年11月28日起执行,限20日内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此复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