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从债权角度说称为债权法,从债务角度说称为债务法,三者无区别。从实质上讲,债法是指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
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
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即给付,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债的特点:①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②债是以债权债务为
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多数是积极的作为,少数是消极的不作为)④债是具有合法与非法发生原因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无因管理;非法or事件: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债权的权能:请求权、受领权、代位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债权保护请求权(诉权) 债权特点: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②a是相对权(例外:⒈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⒉附保护
第三人作用的合同⒊债的保全制度⒋买卖不破租赁)b是绝对权 ③a无排他性b有排他性 ④a具有平等性(例外:⒈破产费用⒉共益债务)b具有优先性⑤a任意性b法定性 ⑥a有期限性(最长20年)b无期限性or长期性 ⑦a的义务一般为作为b的义务则为不作为
债的分类:①(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意定之债[指债的产生和内容由当事人
自由约定的债(如合同、单务约束)]、法定之债[债的产生和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缔约上的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 )] ②(债的主体数量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③(根据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分之债[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④(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⑤(债的履行是否可选择)简单之债[即单纯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⑥(债务人的给付形态)财务之债[指债务人以交付一定事物或金钱为给付的债]、劳务之债[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给付的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多数人)②作为债的标的的
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且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即债的标的可分③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份额在债成立之时已确定,而非事后确定④多数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原因须为同一(成立原因可不同但给付原因须同)
连带债务人求偿权成立条件:①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②须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③须
其他债务人因该债务人的清偿而共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