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人职业卫生安全,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促进工人身心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同时,适用于工厂内各类职能部门,包括管理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制度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对工厂职业卫生管理进行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工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业卫生专家等组成,其中工厂领导为主任。
第二章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 工厂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制度执行的具体流程。
第六条 工厂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提供相关工作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 工厂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排查和治理。
第 工厂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急救制度,配备急救设施和人员,做好职业病急救工作。
第九条 工厂应当加强职工健康教育,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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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厂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止和控制机制,采取技术、工程和管理等措施,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三章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工厂领导是负责工厂职业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和责任。 (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监测。
第十三条 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卫生控制措施的执行。
(二)定期组织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职业卫生意识。
(三)及时排查危害职业卫生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和治理。
(四)做好职业卫生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减少职业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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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工职业卫生权益
第十四条 职工有权享受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有权了解和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有权获取和使用相关职业卫生信息。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拒绝从事违反职业卫生规定的工作,有权提出相关职业卫生问题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 工厂应当保护职工的职业卫生权益,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和医疗条件。
第十 工厂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卫生情况和工作经历。
第五章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工厂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严重影响职工职业卫生权益的行为,工厂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厂应当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组建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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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所有,如有争议,以工厂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解释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工厂负责人签署后生效,作为工厂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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