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正当目的、最少够用、公开透明、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条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等,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定期进行个人信息的清理和更新。
第七条 公司应在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 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第九条 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报告公司领导,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