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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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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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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学院学生管理的总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考勤、纪律及处分、奖励与奖学金、修业年限、毕业、结业、肄业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2007级及以后招收的高职学生的管理,是学院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2 规定内容 2.1 总则

2.1.1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2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2.2.1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a)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b)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c)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学院2009-07-14发布 2009-07-1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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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e)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2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d)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e)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1 入学与注册

3.1.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1.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即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3.1.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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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1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5.1.1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5.1.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劳动成果、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劳动课等)为辅,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的比例(不超过30%)计入学期成绩。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教务处确定。

5.1.3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老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几个科目给予相应的成绩。

5.1.4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超过三门(含考查课)的准予补考。补考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5.1.5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所在班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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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5.1.6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5.1.7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但在补考成绩后注明“旷考”“作弊”字样。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1.8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实行考勤(每天按六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重修。

5.1.9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具体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1 升级与留级、降级

6.1.1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6.1.2 每学年第一学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可令其第二学期跟班试读(降级预警),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没有不及格课程准予升级,否则令其留(降)级(退学预警);第二学期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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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课程者给予留(降)级(退学预警)处理。

6.1.3 每学年第一学期没有达到跟班试读(降级预警)条件,但第二学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退学预警)。

6.1.4 每学年学生经补考后累计有超过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或学程累计达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应予留(降)级处理(退学预警)。

6.1.5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a)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b)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如有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6.1.6 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a)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b)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c)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6.1.7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允许免修。凡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经过努力,原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学完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80分)”,其他课程及格者,可编入原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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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以两次为限;留、降级生应向学院交付重复培养费,其标准按本院、本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7.1 转专业与转学

7.1.1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专业。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对口招生)、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或转学。

7.1.2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入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转专业学生不得改变学制及考生类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a)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b)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c)本科生学习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d)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专业则不能继续学习的。

e)学生入学后,因志愿填报不当,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审核认定可以转专业的。

f)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7.1.3 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报学院学生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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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退 学

9.1.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a)在校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的;

b)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c)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d)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e)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在校学习的; f)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g)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1.2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9.1.3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同意,学生处审批,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9.1.4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9.1.5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10.1 毕业、结业及肄业

10.1.1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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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0.1.2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a)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的; b)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c)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10.1.3 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10.1.4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结业学生,在结业一年内处分期满后无违纪行为,符合毕业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不能解除处分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10.1.5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10.1.6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0.1.7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0.1.8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11.1 奖励与处分

11.1.1 学院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实施细则见《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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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奖励暂行条例》。

11.1.2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a) 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b)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c)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d)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e)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f)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g)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1.4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11.1.5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11.1.6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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