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工程勘察承包合同

工程勘察承包合同

来源:九壹网
 工程勘察承包合同

发包人: 勘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 工程勘察质量,发包人、勘察人就勘察人承担工程勘察任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 (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项目性质: 1.3 项目批准文号: 1.4 项目位置: 1.5 项目规模: 1.6 基础埋深: 1.7 层数: 1.8 建筑高度:

1.9 总投资: 1.10 建设周期: 1.11 设计单位:

第二条 本合同的签订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 国家及 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

第三条 勘察工作开展的依据

3.1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2 中国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3.3 有关主管部门对 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 3.4 工程勘察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

3.5 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勘察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及其他有关勘察工作的书面要求。

第四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

4.1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

互相说明的,互相补充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最有利于本工程进展的解释:

4.1.1 本勘察承包合同条款(包括双方针对本勘察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4.1.2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4.1.3 双方经商定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 4.1.4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如有)。

4.1.5 勘察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如有)。

第五条 勘察工作内容、标准、周期及勘察方案和计划

5.1 勘察工作内容和标准

5.1.1 本合同勘察工作内容和标准的确定应以发包人的勘察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主要依据。勘察内容至少包括: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进驻勘察现场(含根据现场条件可能发生的多次进场)、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分析、评估,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发包人可以随时补充、修改附件2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勘察人。如附件2或发包人的书面要求中有遗漏或错误,勘察人应本着实现发包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以谨慎负责的态度,补充文件中的遗漏,修改文件中的错误,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费中。

5.1.2 本工程勘察工作完毕,进入设计、施工阶段时,勘察人应及时进行勘察交底。基坑工程验槽时,勘察人应参加验槽并向发包人提交验槽意见及地基处理意见。

5.1.3 如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发生质量事故,勘察人应及时参加现场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并提供相应分析意见且对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5.1.4 本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关文件,确保本工程完成竣工备案。

5.2 勘察周期、勘察工作计划

5.2.1 勘察工期为 天。勘察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多次进场完成,具体每次进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阶段性工期安排应满足总工期及发包人要求。

5.2.2 勘察人应根据第5.1条中确定的勘察内容、第5.2.1条中确定的勘察周期及第7.1条确定的勘察成果提交时间要求,合理及时地进行有关工作安排,编制勘察方案及勘察工作计划,确保其勘察方案及工作计划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方案和工作计划。

5.2.3 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第5.2.2条要求的勘察方案和工作计划。勘察方案和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后,勘察人应严格执行。但发包人的同意不应减轻勘察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5.3 勘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勘察工作转包或分包。

第六条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第七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成果文件、分数及时间

7.1 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份数及时间见下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文件质量要求 资料及文件名称 工程规划意见书 工程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 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全部桩点) 基础平面图和剖面图 初步勘察资料 周边市政条件资料 其他发包人可以提供的已有资料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勘察报告 确保符合中国法律、法 勘察报告提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交时间应不晚于 准,符合有关详勘深度要年 月 日,求,确保满足施工图设计要补充勘察报告提求、满足本工程边坡支护、交时间应根据发防水施工要求、满足审查要包人要求确定 求及发包人的要求

7.2 勘察人除提交第7.1条规定的勘察文件外,必须同时提交文件的数字化产品二份。数字化产品的载体应是计算机光盘。

第 勘察费

8.1 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本合同发包人支付的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8.2 总费用为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分析、评估,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的固定费用,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8.2.1 勘察人进入勘察现场进行勘察(含根据现场条件可能会发生的多次进场),完成本合同第五条中全部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文件所需的费用。

8.2.2 勘察人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审查要求或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成果资料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8.2.3 勘察人确保勘察成果资料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审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8.2.4 勘察人进行勘察交底、参加本工程基坑工程验槽并提交验槽意见及地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8.2.5 勘察人为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可能发生的接待市政、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2.6 勘察人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手续费。

8.2.7 勘察人参加本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确保本工程顺利竣工验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8.2.8 勘察人为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聘请专家、顾问公司所发生的费用。

8.2.9 勘察人进行施工配合、参加现场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并提供相应分析意见所发生的费用。

8.2.10 勘察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所发生的费用。 8.2.11 勘察人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可预见费、各种保险费等费用。

8.3 以上费用均是包括所有应缴税费得费用。

第九条 勘察费的支付

9.1 勘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勘察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

9.2 本工程基坑工程验收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勘察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

9.3 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结清余款。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0.1 发包人义务

10.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

10.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勘察人有权要求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付勘察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

10.1.3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勘察人出现重大返工,发包人将按勘察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勘察人支付因返工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人工费)。勘察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返工成本费用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返工费用以发包人审批的额度为准。

10.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作为赔偿金;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

10.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每逾期一天,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乘以应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勘察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6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提前交付勘察文件时,须征得勘察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周期。

10.1.7 必要时,为勘察人开展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10.1.8 对于勘察人提出的需要发包人做出答复或指令的事项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做出。

10.2 勘察人义务

10.2.1 勘察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文件,并对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保证勘察成果全面、真实、

准确且符合国家及 市有关勘察文件深度的规定。

10.2.2 勘察人确认对本工程建设用地现场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勘察人不得以踏勘现场时对有关事项误解为由,也不得以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理由而要求增加费用,同时也不得停止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的工作,也不得因此要求减少或免除勘察人在本合同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10.2.3 勘察人选派的担任勘察的人员必须是富有经验、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专业人员,而且必须保证该勘察人员尽职尽责,勤勉工作。勘察人选派的勘察人员名单详见其投标文件。其中,项目负责人 作为勘察人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代表,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该履约代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勘察人处理勘察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事物、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参加发包人召集的各种有关勘察工作的会议,代表勘察人接受发包人的各种指示剂要求,代表勘察人队发包人的各种要求及时做出回复等,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均代表勘察人的行为,与勘察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勘察人应为所派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勘察人在更换具体勘察人员时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保证不影响本工程的勘察进程。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要求勘察人撤换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具体勘察人员。

10.2.4 勘察人对勘察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或其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必须及时负责免费进行修改或补充,直至达到发包人的要求为止。如勘察人无力自行修改完善,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勘察单位

进行修改和完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总费用中先行扣除。如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出现工期延误、成本增加、质量下降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之一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如果勘察人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的,则勘察人还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0.2.5 由于勘察人的原因,延误了勘察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本合同总费用的1‰。

10.2.6 勘察人交付勘察文件前,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勘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勘察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直至获得审查通过。

10.2.7 勘察人应遵守国家及 市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防止扬尘、扰民等情况的发生。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防护,并承担费用。

10.2.8 勘察人应保证所有仪器、设备处于适用状态,确保勘察工作进度及质量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10.2.9 在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地下设施遭到破坏,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勘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10 因勘察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针对发包人的索赔,勘察人都有义务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0.2.11 勘察人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取得为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所必需的许可、证书及执照,且办理以上手续的费用由勘察人自己承担。同时,勘察人必须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可靠性。

第十一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11.1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了勘察费后,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的全部著作权(不含署名权)即转移至发包人。

11.2 保密安排

11.2.1 保密信息范围。发包人因勘察人工作需要传送或交付给勘察人的技术文件及未来传送或交付给勘察人的与技术文件相关的任何商业、行政或其他信息、文件、资料等(包含但不限于勘察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既存和/或潜在的商业交易、可行性研究、建议、勘察方案、建设技术等特定信息、资料,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11.2.2 勘察人承担的保密义务

11.2.2.1 勘察人在为发包人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本工程作为保密工程的特殊要求及发包人开发业务所需的保密要求。

11.2.2.2 勘察人同意维护发包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和/或其他方式提供给勘察人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同意不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除为达到发包人授权目的的而需要知道保密信息

的“特定人员”。本条所称之“特定人员”指勘察人提供的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勘察人员或其他人员。

11.2.2.3 勘察人同意在保密期限内应以严格保密的态度、方式对待保密信息。勘察人同意采取必要和适当的预防措施来维护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11.2.2.4 勘察人在未得到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1.2.3 保密信息的权利归属

发包人作为本协议项下保密性息的合法权利人,享有对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勘察人不因对保密信息的任何利用获得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发包人与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双方依法选择的仲裁机构和人民)进行仲裁/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终止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约定为准。

13.3 本合同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终止。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除非本合同特殊说明,本合同所指“天”“日”均指公历日历天、日。本合同附件及其他合同组成文件中出现的“业主”或“发包人”一词均指 。

14.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4.3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勘察内容及技术要求(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