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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

来源:九壹网


内政办„2010‟26号

内黄县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内黄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研究通过,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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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以及资源性资产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形成的各种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含土地使用权、资源性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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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以及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调剂置换工作,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县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资产使用

第六条 行政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下同)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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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不包括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下同)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县财政局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县财政局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 经县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确需购置资产的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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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事先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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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五万元以上的报县审批。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五万元以上的报县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

本条规定涉及房产、土地和办公楼等资产处置的,报县审批并按土地和房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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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改革改制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县批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取得财政部门同意处置批复文件、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县交警、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违规办理的一律无效。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属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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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的资产清查及资产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资收益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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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含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和采取对外租赁、承包经营的,按租赁收入或承包收入的5~8%,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未出租或未对外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2%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财政部门将收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并专项用于扶持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县交警、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管理使用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经济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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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国有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办,县政协办。

内黄县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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