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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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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

评审时间:2018年6月5日

序法律法规及 号 其他要求 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 第10条第1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10条第3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执行 情况 备 注 符合 有消防图纸并报消防机关审批 符合 经消防机构进行了消防验收 有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负责人,有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检查,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和安全标志,消防通道畅通 有防火档案,有每日巡查记录,有消防培训,制定预案并演练 车间、库房等严禁火种。 中华人民1 共和国消防法 第14条第1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符合 第16条第2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17条第3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1第1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符合 符合 符合 1

第1第2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19条第1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13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14条第2款 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19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22条第1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22条第2款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23条第1款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24条第2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符合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符合 符合 对职业危害场所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和评价。 符合 已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2 业病防治法 符合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部),建立制度和档案等。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无急救药箱 符合 已检测,并公布。 2

第32条第1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2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3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9条第1款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20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20条第2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2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23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符合 每年1次体检。 符合 符合 已建立 符合 已明确 符合 安全负责人已按规定实施并履行职责。 符合 已配备安全主任并设置安全部。 已培训考核、持证 符合 中华人民3 共和全生产法 符合 有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符合 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 符合 符合 电工持证上岗。 3

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9条第2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34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31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符合 暂无新扩改建项目 符合 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有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有检测。 符合 符合 符合 生产、生活区分工,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有标志和逃生出口。 符合 有危害告知牌。 符合 已提供合格的劳保用品,并按规使用。 按要求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符合 中华人民4 共和国环境保 符合 无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4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5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该规定。 符合 严格遵守此规定。 第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 有符合标准的工艺、设施和储存设施;安全距离符合规定;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有制度并符合法规要求 本公司制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并有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目前无新扩改项目。 本公司产品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按规定使用。 本公司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6 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9条第1款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1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14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15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16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本公司按要求设置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

第17条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20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22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23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50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11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12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5条第1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17条第1款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符合 符合 设置了通讯、报警装置。 包装符合要求。 危化品有专库,并有登记和检查。 设置了标志,防雷定期检测。 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本企业生产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报警装置和撤离通道。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7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符合 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符合 特种设备8 安全监察条例 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按要求实施。 6

符合

第17条第2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20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26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2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2第1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2第2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31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32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39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工伤保险 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无电梯不适用 符合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9 符合 全部员工参加工伤保险。 7

第10条第1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2条第1款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7条第1款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甲苯、丙酮)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备案。 符合 按时缴纳。 符合 安全生产10 许可证条例 已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 已获证。 易制毒化11 学品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2 和调查处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13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劳动防护14 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15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16 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符合 购买前均已备案 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符合 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具体办法,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符合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 为从业人员均配备了适用的劳保用品 制定了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规定了各级安全培训的内容。 符合 规定了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从项目设立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的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符合 目前无新扩改项目 17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符合 本公司确立了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 8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 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 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11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第9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符合 实行明火作业均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符合 设置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及标志等。 每日有巡查记录。 符合 危险化学18 品登记管理办法 符合 本公司现已进行了化学品登记。 广东省安19 全生产条例 符合 安全主任经考核合格后任职。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20 任管理规定 符合 有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21 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 有提取标准。 9

第13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15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16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1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17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1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19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仓库防火22 安全管理规则 第21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22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23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25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符合 安全费用按规定使用列帐。 符合 有安全费用专用帐户。 符合 已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符合 符合 均按要求实施。 物品储存五距符合安全要求。 按要求分开储存,无混存 入库前有检查。 按要求执行, 集中收存作为危废物处理。 按要求实施,无办公室\\休息室。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10

第26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27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符合 按要求实施。 符合 均安装防火罩。 无驶入库房。 第29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30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31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32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33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37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39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40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41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42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43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置。 第44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46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此要求。 无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符合 符合 符合 电气装置均为防爆型。 符合要求,无移动式照明灯具。 配电线路均穿金属管。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库房无家用电器和电热器具。 按要求设置。 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有防火标志。 符合 符合 符合 11

第4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52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56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12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16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1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19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33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6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7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符合 无明火作业。 按要求摆放。 安全通道无堵塞、畅通。 符合 符合 符合 按要求设置。 爆炸危险23 场所安全规定 符合 通风条件良好,排风设施为防爆型。 有防雷装置,导除静电装置。 设有相应的安全装置。 制度健全,严禁危险作业。 已进行登记。 已鉴别,标识。 有一书一签。 “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标志” 有标识及一书一签。 全部有安全标签。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24 化学品的规定 第9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符合 第12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13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符合 符合 12

第14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1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19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劳动防护25 用品选用规则 符合 均按要求贴安全标签。 符合 按规定处理。 按要求设置。 符合 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 符合 防止静电26 事故通用导则 第4.3.7条(a)款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见表3。 第4.3.10条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符合 有操作规程。 均按要求使用。 符合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27 号、险情听觉信号 常用化学28 危险品贮存通则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29 藏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30 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31 护技术条件 爆炸性气32 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规定了险情听觉信号的安全要求、测试方法和设计准则。 符合 能按要求配置。 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符合 均符合贮存的基本要求。 规定了易燃易爆品的相关技术要求。 规定了腐蚀品相关的技术要求。 规定了有毒有害品相关性技术条件。 符合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养护条件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符合 规定了腐蚀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储藏技术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符合 规定了毒害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储藏技术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符合 第21.1条 灯具中的光源应有透明保护罩,该透明保护罩可由网孔小于50mm×50mm的保护网来保护,如果网孔超过50mm×50mm则认为该灯具无保护。 符合 工业企业第3.5条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33 厂内铁路、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道路运输准驾驶。 符合 13

安全规程 第5.1.2条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第5.4.2条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第6.6.3条 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间距应不小于12米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大于12米 大于12米 大于10米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甲类厂房与丙类仓库之间间距应不小于12米 丙类厂房与办公楼之间间距应不小于10米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35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36 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2.3.4条第2款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区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第4.1.1条第4款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符合 符合 均选择干粉类灭火器。 37 重大危险源辨识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符合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常用化学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38 品的分类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及标志 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符合 本公司危险化学品按标准划分为第3类易燃液体。 14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39 明书编写规定 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的十六大项内容在编写时不能随意删除或合并,其顺序不可随便变更。各项目填写的要求、边界和层次,按“填写指南”进行。其中十六大项为必须填,而每个小项可有三种选择,标明[A]项者,为必须填;标明[B]项者,此项若无数据,应写明无数据原因(如无资料、无意义);标明[C]项者,若无数据,此项可略。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文应采用简捷、明了、通俗易懂的规范汉字表述。数字资料要准确可靠,系统全面。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五年更新一次,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的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第3类 易燃液体 符合 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规范。 化学品安40 全标签编写规定 符合 安全标签的使用、编制等符合规范要求。 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均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 危险货物41 品名表 第1项 低闪点液体 第2项 中闪点液体 第3项 高闪点液体 符合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如:禁止吸烟,禁止拍照,禁止跳下,禁止启动,禁止烟火,禁用手机、对讲机; 4.1.2 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4.2 警告标志 4.2.1 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如:当心电缆,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中毒,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辐射,当心机械伤人,当心扎脚; 42 安全标志 4.2.2 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4.3.1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防毒面具,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鞋,必须加锁,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防护服; 4.3.2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4.1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4.4.2 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符合 禁止标志符合规范。 符合 警告标志符合规范。 符合 指令标志符合规范。 符合 提示标志符合规范。 43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符合 标志设立在适宜场所。 15

HW06 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催化、沉淀、精馏等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溶剂的清洗杂物 HW12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染料、颜料生产硝化、氧化、还原、磺化、重氮化、卤化等化学反应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 ——废水处理污泥 HW42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其他废有机溶剂(不包括HW41类的卤化有机溶剂)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包括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染料调配,商业干洗和家庭装饰使用过的废溶剂 符合 此类废物列入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44 废物名录 符合 此类废物列入危险废物。 符合 此类废物列入危险废物,交专业机构处置。 7.1格式 7.1.1封面 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签发人(签字)、公章。 危险化学 7.1.2目录 7.1.3引言、概况 品事故应 7.1.4术语、符号和代号 45 急救援预 7.1.5预案内容 案编制导 7.1.6附录 则(单位版 7.1.7附加说明 7.2基本要求 (1)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2)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3)打印文本。 第2.3.4条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符合 按要求编制及审批。 符合 已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因佩戴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装置。 化工企业46 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第2.3.7条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第3.1.11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符合 符合 16

第3.2.10条第2款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符合 第4.6.5条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5.2.2条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第6.1.2条 安全处(科)和卫生处(科)定员各按职工总数2‰~5‰配备。 厂区动火47 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设备48 内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盲板49 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高处50 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吊装51 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断路52 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土53 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设备54 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55 化学品公约 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符合 已设置应急药箱、洗眼器。 有其标志。 符合 符合 符合 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符合 暂无《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符合 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符合 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不适用 目前无此作业要求。 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目前无此作不适用 办理程序 业要求 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不适用 目前无此作业要求 制定了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了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符合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 符合 17

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的方法编制经修订和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 雇主应: (a)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 (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 (c)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 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 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 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 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 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 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危险化学57 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伤保58 险条例》 危险化学品包括的种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种类在相应场所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标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有相关的资质;危险化学品应要求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交纳工伤保险的待遇 符合 向供应商索取一书一签。 符合 符合 有告知牌、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并进行了培训。 符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56 技术监察规程 本公司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小于1.6MPA,容积小于1000L.其它也符合规程要求。 符合 压力容器有定期保养、检查记录。 符合 符合 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18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59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标志60 及其使用导则 危险化学61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62 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63 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65 存企业作业场所安全标示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66 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67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使用,管理。 符合 分禁止、警告是正三角形边框,指令和提示是圆形边框,禁止是带斜木的的圆边框,提示是正方形边框。 符合 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符合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符合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总体原则,过程和要求。 符合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符合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辨识。 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事故能力。 符合 对员工进行了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和演练。 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符合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符合 建立此制度。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68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69 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符合 编制了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符合 编制了应急预案。 参加评审人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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