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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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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机关工作纪律

一、职工出勤考核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逐日逐人考勤。

二、 职工上班考勤由政工办统一管理。分局职工实施签到制度,每日早九点到政工办签到上班,下午十五点三十签到下班,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发现代签行为,当事人及代签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外出公差,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政工办存档,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三、 上班抽查制度。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如外出临时办事,需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并做好记录,以备抽查),抽查时本人无故不在岗,又无正当手续,按旷工处理,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四、 工作时间不得饮酒,无故串办公室聊天,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玩扑克、洗衣服等),发现上述行为者,每次扣绩效考核分5分。

五、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一次,扣绩效考核分5分。

六、 上班时间职工按规定着装,不得衣着不整,穿奇装异服。未按规定着装的,扣绩效考核分5分。

七、实施谈心制度,有意见按程序逐层反映,不得私自传播、议论影响单位形象、同事团结的言论。上述行为发现一次,扣绩效考核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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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工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职工请探亲假、休假、产假、婚丧假、搬迁住房假等,按局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正常办公务请假时,向科长准假,副审批;请事假,由分局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请假的,应电话请假并由本科(室)负责人代履行请假手续。休假期满后,职工要到政工办履行销假手续。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如抽查发现,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临时去医院看病,须向科(室)负责人打招呼,如需要休息或长期住院,须持县级医院诊断书到政工办办理手续,经分局同意方可休息。

十、职工值班值宿漏岗一次,按旷工处理。

十一、职工旷工一天,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十二、职工发生打架斗殴的,扣绩效考核分5分。

十三、职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绩效奖金。

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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