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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之评析

来源:九壹网
作者: 王太平[1];袁振宗[2]

作者机构: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页码: 3-14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5期

主题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使用;混淆行为

摘要:正确解释和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前提是正确认识该制度的地位和所提供的保护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在商标保护上的补充地位决定了其提供的保护具有非设权性、补充性和有限性。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拓宽了商业标识的范围,重构了商业标识的构成要件,虽未规定适用例外,但并不足虑。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标识保护制度的关键是确定受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和"有一定影响"的标准,弄清商业标识使用的含义,明确混淆可能性的侵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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