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信笺]
致:天津腾源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 “出租人”)
关于:飞机发动机回购承诺
敬启者:
鉴于出租人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成员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承租人”)于2015年 月 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TYFL-ZL-HA-20150301])(下称“融资租赁合同”)。
作为租赁的担保方式之一,我公司特此承诺:
1. 在整个租赁期内,如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其向出租人应付的任何款项,我公司将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在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和迟延履行金)。
2. 租赁期结束,如承租人未能回购标的物,我公司将承担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
3. 出租人有权无需事先执行其他文件项下的担保或无需先行向承租人进行任何形式之追索而直接要求我公司履行本函项下的义务。
4. 我公司将确保承租人作为标的物使用人完全知悉并同意本函项下的回购安排,并且我公司和承租人将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确保本函项下的回购安排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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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取得所有必要的部门批准、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本函中未定义的术语应具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含义。本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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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