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通政字[2015]113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   【发布日期】2015.09.1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字〔2015〕113号)
各旗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国有企业:   现将《通辽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0日
通辽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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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局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局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国资局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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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
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十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局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3 / 4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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