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计算与案例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2
一、计算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50公吨羊毛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公量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商品的公定回潮率是10%,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抽样检测所得的实际回潮率是8%,试计算该批商品的公量是多少?
二、分析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三、案例分析题:
1、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 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2、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甚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失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3、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和pyw-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