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维护协议书
甲方:新乡市凤泉区城乡建设局 乙方: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
甲方为保证凤泉区城区内消防栓正常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新乡市凤泉区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委托乙方负责凤泉区城区内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工作。为保证消防栓维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依据《新乡市凤泉区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第十二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消防设施等公益性工程建设、更新、维护由乙方依据国家执行,相应费用由新乡市凤泉区承担,该费用及消防用水费用列入新乡市凤泉区年度城建计划,在年度计划确定后即由城建费支出,拨付乙方使用。
二、协议涉及消防栓维护范围与维护依据、维护费金额,为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消防栓维护费方式为每年一次性人民币支付,维护范围为凤泉区城区内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认定的消防栓的维护保养,维护金额每处消防栓每年维护费: 元( 元整)。
四、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栓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工
作,消防栓检查及保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或有关厂家制定的企业标准为准。保证维护范围内所有消防栓都能够正常使用,并做好巡查保养记录。甲方也可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通知乙方立即整改。
五、甲、乙双方每年共同定期对凤泉区城区内消防栓进行检查,清点当年消防栓数量,并按照清点数量向乙方支付当年消防栓维护费用。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凤泉区人民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协议一式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