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云乡街道管理办法
(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街道环境,提升城镇品位,把湖云建设成江南最美的淡水珍珠之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调查结果及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乡规划区域
乡规划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乡规划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由街道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街面所有单位和经营店面以街道中心线为界,划分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包门前每天卫生干净、秩序好、公共设施完好)。
第六条 乡负责在各主要街道配备好环卫桶,各单位、经营户应将各自责任区的各种垃圾在规定时间装入桶内,春、冬季每天上午6:30-7:00,下午4:30-5:00;夏、秋季每天上午6:00-7:30,下午5:30-6:00将垃圾
装入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收运,其它时间的垃圾一律由各自装好自行存放。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街面、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动物尸体或杂物。
第 乡规划区街道、人行道禁止饲养畜禽。
第九条 乡规划区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皮、果壳等废弃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四、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物品;
五、不准在乡规划区内主要街道焚烧各种废弃物; 六、沿街店面的垃圾严禁扫入街道;
七、清掏的下水道污泥应及时运走,不准在街道两旁堆积。
乡规划区街道秩序管理
第十条 乡规划区各单位、经营户及居民必须维护好门前秩序保护好各自的容貌,严禁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乡容的物品和搭建不符合规定的附属建筑物(包括遮雨、阳、阴篷)。
第十一条 乡规划区所有街道店面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店堂招牌用字规范,无缺字错字,严禁店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街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摆摊经营,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
第十二条 流动摊点,一律到乡指定地点(集贸市场)进行摆摊营业,严禁在街道、人行道营业。
第十三条 严禁三吨(含三吨)以上大、中型货车、履带车、铁轮车及装载砂石、泥土的农用车在主要街道通行,如确因建筑施工需要,应先报街道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限定街道通行。
第十四条 任何机动车辆应在街道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影响交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人行道上设立车辆冲洗点、汽车及摩托车修理点。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自己的建筑范围内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杂物,不准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如确因施工需要,须先报街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方可限地、限期停放或堆放。
第十七条 结婚嫁女、进屋、祝寿、开张庆典等喜庆活动,在所有街道燃放鞭炮者,必须集中燃放,燃放后必须及时自行清扫干净。
第十 乡街道管理办公室按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居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严禁在乡规划区建筑物、公共设施、住宅楼道、墙体以及树木、电线杆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各种印刷品;严禁沿街散发宣传广告以及乱拉,乱接各种线路。
第十九条 乡规划区设置大型广告、横幅(含门头横幅)、竖幅、巨幅、彩旗、灯箱、霓虹灯、路牌、门楣招牌、画廊、橱窗以及墙体广告等,必须到街道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
请,经同意后才能设置悬挂,广告应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对破残或超过规定期限的广告,由街道管理办公室责令设置单位及时修整、清理或拆除。
乡规划区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 乡规划区绿化由乡统一做好绿化规划,公民应履行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任务,各单位和乡区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空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砍伐、移植乡规划区树木,乡规划区所有树木不论其权属是谁,确需移植的由街道管理办公室报乡批准后方可移植。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害乡规划区花草树木,严禁向绿化带倾倒垃圾、废渣、废土和废弃物。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街道管理办公室对不遵守《湖云乡街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爱护公共卫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处罚。
一、不按时将垃圾倒入环卫桶的。
二、随意向街面、下水道、绿化带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动物尸体或其他杂物的。
三、在乡规划区街道、人行道饲养畜禽的。
四、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物品及在乡规划区焚烧废弃物的。
五、燃放鞭炮后不及时清扫及出殡中沿街抛撒纸钱、纸花的。
六、清理出下水道污泥不及时运走,在街道或两旁堆放的。
第二十五条 有随意悬挂物品和搭建不符合规定的附属建筑物遮雨(阳、阴)篷、占道经营、乱设流动摊点及擅自设立车辆冲洗点、汽车、摩托车修理点的行为限期拆除清理,并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随意在街道停放影响交通的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货车、履带车、铁轮车及装载砂石、泥土的农用车进入街道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以300-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 机动车辆驶上人行道的,除照价赔偿外,大车处以每次1000元,小车处以每次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或停放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行为的,责令限期退还公共场所并处以每次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除种植相应数目的树木外,并处以每株100-300元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侵占或破坏草地、花木的,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20-100元的处罚,在经营活动中造成绿地损失的处以5000-300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横幅、竖幅等影响乡容、乡貌的处以200-5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书写、刻划、张贴广告等尤其是非法广告,除责令限期清理外,并处以200-1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外,并处以500-1500元的处罚。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街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乡给予处分,甚至清理出执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