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完善 加强落实

完善 加强落实

来源:九壹网


完善 加强落实

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市政协经济委员会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加速我市经济隆起、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为此,今年7月下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组织五个视察组,对《鞍山、鞍山市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40条”)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先后听取三县(市)四区和省、市直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召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座谈会,现场走访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对“40条”逐条对照,委员们认为“40条”中有65%的条款落实的较好,20%落实的不够到位,15%没有落实或无法执行。现结合《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36条”)和跟踪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取消和完善“40条”中有关条款

1、“40条”第23条中“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产,一次性付款可给予20%优惠。”难以操作实施,其主要原因是大多数转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资产变现不足,如果给予收购者20%优惠,无疑对偿还职工工资、各类保险费以及内欠等如雪上加霜。建议取消该条款。

2、“40条”第16条中“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办法,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由于说的比较笼统没有细则,目前也没有落实。贷款难、融资难仍然是制约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建议

1

加紧制定“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办法,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的实施细则。

3、“40条”第17条“鼓励经批准辞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兴办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兴办非公有制企业。”由于涉及较为复杂,又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目前无法操作。建议加快研究制定“鼓励经批准辞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兴办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兴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优惠和具体措施,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

4、“40条”第20条“鼓励外埠人员来鞍投资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其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我市居民子女入学、入托同等待遇。在鞍投资、置业的外埠人员,符合现行户籍管理的,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鞍山市区落户。”没有具体的实施意见。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意见。

二、加大“40条”中有关条款落实力度

5、“40条”第4条中“注册资本50万元的生产型、科技型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首次最低出资额5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差额在3年内全部到位。”的规定没有落实。一些企业反映目前工商部门没有按此规定执行,仍然按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办理。建议如果与国家现行规定不悖,应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7、“40条”第10条中“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各级财政从本级财政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建立鞍山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执行的不到位。如有的县区没有建立起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明确市本级财政每年将一般预算可支配收入增量中扣除鞍钢部分后的50%作为市本级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市财政今年只安排

2

了2850万元。由于专项资金不足,为企业贷款贴息、投资担保的资金少,投入的专项资金比例低。建议按“40条”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力争按比例足额投入,督促有关县(市)区加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奖金。同时加大对市担保中心的资金投入,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提高其担保能力。继续鼓励鞍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引导非公有资本设立投资担保机构。制定优惠吸引国内外担保机构到鞍山落户。

7、40条”第14条中“市金融办要制定对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奖励”目前没有拿出具体办法;“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扩大融资规模;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收购、重组上市公司。”由于制约因素很多,一时也难以落实到位。建议制定对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新增贷款的奖励,进一步调动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切实做好银企对接服务工作,每年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鼓励非公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继续加大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利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利用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加大力度扶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

8、“40条”第12条 中“在2004年底前以股份制形式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项目的风险投入。”没有落实。建议加快成立股份制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项目的风险投入。

三、对照国发“36条”应补充条款

9、建议金融主管部门责成各商业银行结合今年银监会发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在小企业贷款、贷款条件、监管等

3

方面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如增设为小企业服务的专项窗口,制定适合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探索制定完善的信贷管理办法,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等。

10、建议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罚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好的企业,登记部门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

11、建议有关部门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12、建议、市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要求各有关监管部门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3、各级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出台的《鞍山、鞍山市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鞍山、鞍山市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对原来制定的和服务承诺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并通过刊物、网站和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各级职能部门要配套公布违诺责任追究办法。

4

14、应清理整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全额拨款的)的机构和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拨足行政执法部门的事业费、人头费。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各级财政,真正做到不再与支出挂钩。全市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应加快推行“阳光”,统一各部门工资收入待遇,切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的利益动力源。

15、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评议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政协委员、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半年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评议。对评价最差的机关,撤换单位主要领导,整顿执法队伍,实行末位淘汰制,对违纪违规的执法人员进行辞退。对行政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群众举报制度,对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应开除公务员队伍,追究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