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产业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决定适当集中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项目建设,根据《黑龙江生产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八的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和六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大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全省年度计划推进的产业大项目和负责推进项目中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重点支持产业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设项目。 (三)产学研一体化建设项目。 (四)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集中的省级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设立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产业机构调整重大
- 1 -
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属于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符合省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二)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审批要件齐备。 (三)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建成投产。
(四)项目可以迅速实现产业化,项目企业可以实现做大做强,3-5年内销售收入要实现50-100亿元,最低也要达到20亿元以上,成为国内的龙头企业。
(五)支持的企业如果不是股份制的,要依托建设项目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要在3年左右争取上市。
(六)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当年投资1亿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3500万元以上。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800万元以上。
(八)产学研一体化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350万元以上。
(九)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税金8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
- 2 -
申报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当年其它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 省结构调整资金。以前年度其它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在没有验收之前,项目单位不得申请省结构调整资金。同一企业集团一年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3、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5、又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新增土地的,提供原厂区土地使用证;
6、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7、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地市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业分
- 3 -
别出具)
8、项目相关的自有知识产权证明;
9、上一年企业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0、企业现有股本结构的证明文件;
11、申请研发经费补助方式的企业,需提供上年研发经费投入账目及明细;
12、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3、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项目受理审核程序
(一)省、工信委、科技厅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筛选、初审工作,提出生产也结构调整资金拟安排的推进项目及拟支持的资金额度建议。
(二)省、工信委、科技厅把确定的推荐项目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有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委托评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项目评审时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通过评审的项目,有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审核企业财务状况,提交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意见。
(三)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资金支持意见,有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确定重点扶持
- 4 -
的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方式。
(四)依据省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名单是支持额度,各市地同当地工信、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四部门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请示文件。省会同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联合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现有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对分管推进项目实行季报制,按季汇总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分管推进项目不定期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项的问题;对分管推进项目建设投产达效、建成后运行情况跟踪问效,对每个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要建立健全事中监管考核制度,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后评价结果。省要对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稽查,监督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项目的后评价结果,及时总结项目建设成效,并上报省,在全省通报。省联席会议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审议,作为确定安排新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责任要求。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实行严格的事后考核奖惩问责制度。各部门推进的每个项目,如没
- 5 -
有按期实现原定目标,将按比例收回或全部收回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收回的资金额度由省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联席会议统一安排,不再由原资金安排部门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责任要求。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
(一)按照规定要求上报项目有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每季度要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落实情况和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及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五)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总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原则上2年内要建成投产;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原则上3年内要建成投产。
(六)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款或收回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的。
- 6 -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项目没有按期建成达产,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不到70%的,将全部收回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固定资产完成超过70%、不到100%的,将按比例收回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项目能按期建成投产,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不到80%的,将按比例收回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
(五)项目年新增税金没有实现规定目标的,将按比例收回省产业结构调整资金。
(六)项目建成投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项目组织管理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查、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省联席会议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