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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干警知识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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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了解)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

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的法律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

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1.制定法

1、 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4、全国性行规 5、有权解释 6、地方性民事法规 7、法理 8、国家

2.习惯二、习惯 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

做法。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

3.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背

是指在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中必须尊守,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背

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背

1.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般对等 3.权利救济和补偿性 。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背

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可实施行为的范围。 2.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2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利与救济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背

概念: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背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1.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2.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或取消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理解 1.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1.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2.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 3.必须由人民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财产义务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条件: 第一,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1.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结结束战争之日起满4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申请。

第三,必须经人民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财产作为遗产处理。 4.监护人的职责重点

1.保护扑监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八)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

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特征:

1.是两个以上的公民的联合体。 2.以合伙合同为依据。 3.由合伙人共同出资。

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背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是团体 2.拥有财产 3.能承担民事责任 4.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概念: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终止是终止。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概念: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力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背 概念:是指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内容: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2.法人要为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负责。 3.法人应负非法活动责任。 1.法人变更的情形掌握

1.法人的分立 2.法人的合并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发生变化 4.其它事项变更 2.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3.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掌握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掌握重点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 ,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权利义务生效或失效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就是可能或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3)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 2.解除条件 3.积极条件 4.消极条件 (六)无效民事行为掌握理解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追缴财产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由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掌握

1.共同原因:1.本人死亡 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

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宝代理或指定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或者单位取消指定的。 3.其他原因引起的。 (六)无权代理掌握 3.表见代理掌握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其因被代理人的原因所具有的一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对人客观 上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 ,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 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最终标准)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3.被代理人和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之间,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前都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七、时效和期间 (二)诉讼时效掌握 1.诉讼时效的概念掌握

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胜诉权的时效。 2.诉讼时效的意义 1.有得于社会经济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时、正确 地审理 安全,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年代久远而证据毁损,无法确定。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问的区别掌握领会 1.法律后果不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 3.期间不同

第二部分 物 权

一、物权概述 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权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

的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它性财产权。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4.物权是排它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物是指人们能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特征: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分类:

1.流通物、流通物与不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主权:权利人可以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 3.所有权具有恒久权:具有恒久性财产权。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全部或部分权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1.么法上的 2.公法上的 2.所有权的权能重点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1.所有权的取得理解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要返还,无主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条件重点理解

第一,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 第二,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 第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 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

第五,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即是原有人自愿给他的) 5.添附 6.生产

(三)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征:

1.从主体看,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2.从客体看,共有的财产只能是同一项财产

3.从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看,共有除引起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外部的民事法律关系外,同时还必引起共有人之间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 2.共有的种类掌握 (1)按份共有

原则:

一,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优先购买权原则(3个月期限内) 三,分割请求权原则

四,份额上可设定担保物权 五,物上请求权(如叫他人停止伤害) (四)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与接受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权利主体之间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相邻关系是因在不动产相毗邻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2.相邻关系的种类掌握

1.相邻施工占地关系 2.相邻截水关系 3.相邻排水关系 4.相邻通告关系 5.相邻防险关系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掌握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承包人依承包合同,对发包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享有的

从事经营性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特征:

1.承包经营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 3.承包经营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续存有具体期限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享有以下权利:

1.对承包的土地或其它自然资源享有经营自主权,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对承包的土地或者自然资源享有经营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经发包人同意的,可以将承包的土地或者自然资源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 义务:

1.须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地对标的物进行经营性使用和收益,不得擅自改变用 途。 2.须对标的物连续增加投入,以维持和提高土地或者其它自然资源的生产率。 3.须依法律和承包合同向国家纳税

4.须依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交付约定的费用,包括实物和款项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掌握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

3.附属行为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三)宅基地使用权掌握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村民依法对批划给自己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行使

权利: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它建筑物、设施

3.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并收取收益

4.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时一并转让宅基地所有权

义务:

1.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2.按批准的面积建房、造院

3.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

4.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邻人的利益

(四)地役权掌握

1.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 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4、不可分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地役权不因需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 也不因为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掌握 1.抵押权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有关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2.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物权

2.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是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特定财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3)抵押人的出租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 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 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抵押权人的保全。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 动产质权中质权人的 权利:

① 留置质物的权利。 ②收取孳息的权利。;

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④优先受偿权。 2、义务

①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提存质物的义务。 ③返还质物的义务。 权利质权人的权利有

1.对于证书或证券的留置权 2.孳息的收取权 3.权利的变价权 4.质权的实行权

义务:一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二是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三)留置权掌握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3. 留置权是从权利

4. 留置权动产物权 3.留置权的成立

条件:

1.双方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5.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 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3. 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的必要费用

4. 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 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义务:

1. 妥善保管留置物 2. 不得擅自使用 3. 催告义务 4. 返还留置物

第三部分 债 权

(二)债的分类掌握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3.不当得利重点

(1)不当得利的概念

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了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返还不当得利时,应返还原物,当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偿还其价款

1.债务人为善意时,如利益不已不存在的,则不负返还义务,但利益不存在是因为无偿让与第三人时,第三人应负返还义务 2.债务人为恶意时,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应将所受利益或其折价过同孳息一并返还 3.债务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后来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

利益为准 4.无因管理重点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是指无法宝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1.管理人的义务 一,管理义务 二,通知义务 三,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一,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 三,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之损害 (四)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即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设定财产负担的方式来确保债权的实现 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3. 债的担保具有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掌握

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②保证的有效条件掌握

1.须主责务有效存在:当主债务无效或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不发生效力 2.保证人须具有法定资格

3.保证合同的订立须采用书面形式 ③保证的方式掌握 (5)定金掌握

①定金的概念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的种类

1.成约定金 2.证约定金 3.违约定金 4.解约定金 5.立约定金 ③定金的效力

1.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据,主合同视为成立 2.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可作债还钱)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

返还定金。 二、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 2.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民事行为 3.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4.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分类掌握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3.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掌握 (二)合同的成立重点

1.合同的成立要件:要约和承诺

2.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要约构成要件:

1.必须是特定的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特殊情况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做出如:悬赏广告) 3.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时间: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间生效。

2.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撤回的效力 3.对相对人的效力:相对人即获得承诺权利。一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合同即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做出。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未对内容进行实质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明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须于承诺期限内作出。(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立即做出承诺,除当事人约定外,非对话形式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5.缔约过失责任理解

(1)概念:是指在合同 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

销,并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构成要件 1.须有损失的存在

2.须行为人违反合同前义务 3.须行为人有过错

4.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责任

2.虚假陈述责任

3.未尽通知、协助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4.未尽告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5.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6.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责任。 (4)责任形式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费用

3.上述费用利息

4.因对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所遭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5.因丧失与第三人的缔约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掌握

1.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体现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解决的是合同的效力问题,体现的是国家对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评价。 2.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做出的要约和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3.合同不成立的效果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通常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产生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产生行政和刑事责任。 4.合同成立与否,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合同生效与否,则蕴含着国家主动干预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表示意思必须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是指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来确定的

合同。 特征:

1.它的成立效力是确定的,而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2.它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行为

3.经第三人同意或拒绝追认后,其效果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之时,自始有效 4.被第三人拒绝同意或拒绝追认后,该合同即自始无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2.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掌握

概念:是指业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在法律上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

后果的合同。 特征: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无效合同确定无效 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4.无效合同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份无效(部份无效的,仅该总份无效,其他部份 仍然有效)

(2)无效合同的情形

1.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可撤销合同掌握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特征: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2.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 3.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4.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掌握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掌握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

1.不能排除法定条款的适用

2.对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从有利于相对人的立场解释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说明义务,须对合同中自己一方的免条款进行说明并提请对方注意。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

(五)合同的履行 掌握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实际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重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概念: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概念: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中应当先履行一方当

事人未为履行债务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成立条件:

1.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 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的可能

(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成立要件、行使以及效力

概念: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债

务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于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

1.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履行期限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情况 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六)合同的保全掌握 1.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当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即允许债权人对债

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的法律制度。 特征: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2.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 3.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4.合同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2.合同保全的方式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概念: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利的权利 成立条件:

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2.债权人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须债权已届履行期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成立条件、行使和效力

概念:是指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 成立条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2.须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3.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4.须债务人行为之际存在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中的任何人均得行使撤销权,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之。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单方行为,则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是双方行为,则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兼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则以债务人、相对人及受益人为被告。

撤销权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被视为自始无效

2.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就收取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重点 2.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条件:转让是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债务人同意与否,一般并不影响让与合同的成立 1.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2.须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须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对债权让与有特别约定的,债权让与须依该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

效力:(要发生效力须向债务人通知)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2.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 3.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 (2)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条件:须经债权人同意

1.须有可移转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合同 效力:

1.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由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的新的债务人,直接向人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 2.债务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承担人也得对抗债权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转至承担人。 (八)合同的解除 重点

2.抵销的概念、法定条件和后果

概念: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

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法定条件:

1.须双方债权债务存在

2.须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已届清偿期的抛弃期限利益与未届清偿期的有效) 3.须抵销的债务为同种类给付

4.须债权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得为抵销(1.性质上不得抵销的 2.法律规定的 3.当 事人特别约定的)

5.须抵销的债权债务在对待的当事人之间存在 后果

1.双方对待数额的债权债务因抵销而归于消失。

2.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债务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

3.提存的概念、法定原因和后果

概念: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 法定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

2.债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不能受领

3.债权人不能确定。如不知谁为债权人

后果: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在有利于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应允许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提存后债务同时回复。

2.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同清偿具有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期间,提存物风险和提存费用责任债权人承担。

3.在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提存的费用。在法定期限(5年)债权人不行使对提存物的请求权的,债权人的权利消灭。

三、合同法分论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当事人双主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特征:

1.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价转移的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须交付实物合同即告成立) 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 3.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金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

(二)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当事人的一方将自己的所有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双方法律行为。 特征:

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 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2.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影响其生活的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对赠与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移转特定物于他方占有、使用或收益,他

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特定物的合同。

特征:

1.租赁合同是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与租金对待移转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有体物、特定物、非消耗物。 4.租赁权有一定的物权的功能。(买卖不破租赁)

5.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即6个月以上要采用书面形式。 2.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租赁物

2.继续性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 3,返还担保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给付租金

2.依照约定善意使用、收益和保管租赁物 3.通知义务

4.返还租赁物(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出租人有权任意时间撤租) 5.不得擅自转租。(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继续维持) (四)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理解

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会他方,他

方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特征:

1.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2.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3.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揽人不得工作转让给第三人) 4.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5. 承揽人须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 (五)保管合同 理解

1.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由他方给予保管的合同 特征:

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要物合同 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保管行为 3.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4.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保管人与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

2.不得使用义务 3.返还保管物义务 4.告知义务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偿还费用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4.声明义务

(六)委托合同 理解

1.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2.受托人须在委托 人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从事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活动,活动后果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3.委托合同是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人身属性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依约处理事务的义务 2.报告义务

3.交付财产的义务 4.赔偿损失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1. 支付费用的义务 2. 支付报酬的义务 3. 赔偿的义务

第四部分 人 身 权

一、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的人格和身分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人身权为专发属权(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只有本人享有和行使,除法定外) 2.人身权为绝对权

3.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一)概念

1.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2. 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区别

1. 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人格权的取得,无需任何其他条件。 身份权是权利人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身份后,方能享有此权利。

2. 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

不是每个公民、法人都享有,而是因主体而异。

3. 权利对象不同。人格权的对象是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然属性,身份权则是主体的特定身份。

4. 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人格权是因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

主体身份的有无决定。如果权利主体的身份丧失,那么,基于其身份丧失的事实,其也就不再享有身份权。

第六部分 继 承 权

一、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按照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1.继承是一种财产移转现象 2.继承与一定的身份相关联

3.继承的发生依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4.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是近亲属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是近亲属死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3.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或遗嘱无效时由全体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特征:

1.继承人的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的分配原则法定 (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的遗产份额的继承制度。

特征:

① 被代们继承人公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 被代位继承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 代们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的 ④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⑤ 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⑥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死亡的,其应得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

特征:转继承实际上是就同部份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关系。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2.继承的次数不同:代位1次,转继承2次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转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以是遗嘱继承或遗赠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特征:

1.遗嘱继承除了须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外,还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存在 2.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都由遗嘱人自己确定,而法定继承中,这些内容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3.遗嘱继承中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 (二)遗嘱的形式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

方法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是具有人身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内容合法 4.遗嘱形式合法 (五)遗赠

1.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遗嘱人用遗嘱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是无偿行为

3.遗赠是在遗赠人死后发生当选效力的行为 4.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遗赠受领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则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法律对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中,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3.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2.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赠与是交会赠与物后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遗赠是在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遗赠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进行,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1.应当是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应将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分开

2.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自己所欠的个人债务,因殡葬所欠的债务不是被继承人债务。 (四)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先析产后继承原则 2.均分原则 3.协商原则 4.保留胎儿应继份额原则 5.维护遗产效用原则

2.遗产分割的办法

1.遗产为可分物,可根据各个继承人应得份额,对遗产做实际分割

2.如果遗产不宜分割,应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法,分割财产

3.如果遗产不能实物分割,又无法通过作价补偿方法分割的,就采取共有形式。 (五)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被抚养的一方一般是没有人地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 2.遗赚抚养协议从签订时起生效,但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 3.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几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 效力由高到低;遗赠抚养协议—遗赠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特征:

1.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2.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 4.民事责任是违反 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时,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人必须承担的当选后果 ,不由当事 人约定,具有强制性。 2.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在特殊情况下还

要以是国家机关,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从承担的责任方式上看,侵权 行为 的民事责任既可以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也可以适

用非财产的责任方式。

3.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须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须受害人进行举证,行为人主张损害是受害人造成的,自己不承担责任,他要负担举证责任)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须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特定加害行为的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须对其行为负责。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 4.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分割 2.排队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最普遍的)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9.赔礼道歉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加害行为违法

3.须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有过错

4.须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利损害的 2.因受害人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3.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要件:

1.须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 2.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致害行为

3.须国家机关或胃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背职务的宗旨和具体要求 4.须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

由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要件:

1.须有质量有缺陷的产品

2.须存在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3.须产品 质量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

由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都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一方要求赔偿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要件:

1.须存在高度危险作业

2.须存在损害事实

3.须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

由作业人承担责任,作业人是指作业所归属单位,并不是指具体操作者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要件:

1.须有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

2.须有违反环境保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3.须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

不问污染人是否有过错,绋由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要件:

1.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 2.须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须发生损害事实

4.须施工而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 由施工人单位负责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行为 3.须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须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 承担责任主体

由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 要件:

1.须发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2.须致害动物为饲养的动物

3.须存在动物加害他人的行为

4.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

由饲养人负责,但由于受害者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不用承担责任,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要件:

1.须有损害事实

2.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3.须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须监护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失

承担责任主体

一般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份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监护人除外;在学校、幼儿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的人致人损害的,由该单位适当赔偿受害人损失。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它是一种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仅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3.违约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2.无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事由的 3.对方有过错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

3.违约金 4.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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