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养护工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有效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市管道路的养护作业,包括高速公路、县级以上普通公路及市管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及大修养护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区管道路、乡道、村道养护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养护作业单位指从事小修保养、中修养护及大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他作业单位;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指负责道路养护工程的业主单位,主要包括:各公路分局、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各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指受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委托对道路养护工程进行第三方监理的中介服务单位;管理机构指市交通委路政局。
第五条 北京市辖区内从事道路养护作业的养护作业单位、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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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应依据《北京市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标准》开展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六条 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养护作业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并自评、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抽查及管理机构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应以养护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为考核对象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以养护合同签订的工期为考核评价有效期。
第 养护作业单位应按期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自评”)。养护作业单位自评工作,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自评结果向监理单位报备。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程过半前,完成自评。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每月对养护作业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报备。
监理单位应每三个月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报备。工期不足三个月或为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过半前,完成自评。
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养护工程,养护作业单位自评结果应由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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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运营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条 养护工程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应归档备查。
各公路分局负责其道路养护工程养护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城市道路养护中心负责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养护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各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本单位养护工程养护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养护工程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范围为:大修养护工程应全部考评;中修工程及小修保养应不少于年度合同项目总量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5项。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职责分工,对各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的养护工程考核评价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二条 养护工程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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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良工程,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养护作业单位得分=养护从业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养护从业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养护作业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养护作业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对各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交通委路政局将各公路分局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开展道路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局属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千分制考核)》内容;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开展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列入《收费(高速)公路运营养护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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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及奖惩办法等制度措施。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开展养护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不力的管理单位或运营单位,以及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评价结果两次以上“不达标”的养护作业单位或监理单位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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