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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函﹝2012﹞583号【发文日期】2012-11-14【实施时间】2012-11-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12]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关于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分别计算问题  在计算土地时,对同一开发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 土地,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 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
  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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