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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的考虑-精选文档

来源:九壹网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的考虑

施工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它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具有产品固定性和生产流动性,而相当多的建筑施工企业都施行跨地区施工、跨省施工和施工。随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形势的逼近,企业财务部门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是十分关键的,如果“营改增”前准备工作不充分,“营改增”后的工作将无法顺利进行,势必会手忙脚乱。因为“营改增”后,企业首先面对的就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工作。笔者根据已实施“营改增”企业目前的运行情况,总结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简要探讨了施工企业“营改增”后财税部门的两个关键环节――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1 可能面临的问题 1.1 会计核算方面

1.1.1 业务处理不够完整和规范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在日常业务中,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作了处理,月末漏掉了未交的结转工作或者漏掉了附加税费的计提工作,导致次月申报交税时无法列账或列账科目错误。 1.1.2 数字处理不准确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分支机构传递单上所列示数字与账面不一致,或与上转法人主体的各项数字不一致。另外,附加税费的计提基数有误,不能正确把握实际在当地交纳的数。 1.2 申报资料方面 1.2.1 申报表定位不准

分支机构在填列申报表时,建筑企业应按照适用简易征税方法项目(预征)填报申报表和附列资料。除此之外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等业务,需要就地申报交税,不包含在汇总范围内,不用上转汇总主体。但是,在填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时,仍需填列在相应的行次内,只是初始时操作人员很容易对此产生误解。 1.2.2 数字勾稽关系、表账数字不一致

这一点具体表现为,同一个内容的数字在各表单中填列的不一致,而申报资料中进项金额应为不含税数却错填为了含税数等。 2 有关建议 2.1 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实施后,必须强调核算的规范性,否则不可能准确提供税务机关所要求的数据。如果税务机关直接按照不准确的数字执行适用税率征税,那么,所有的进项均不得抵扣,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基于申报表系列资料填列的复杂性,为了保证“营改增”实施后大家能很方便地从账目中提取相关数字填报申报表系列资料,建议在的核算过程中,增设以下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具体包括以下4部分。 2.1.1 增设“往来”明细科目

在“应交税费-应交”下增设“往来”明细科目,同时,在“往来”明细科目之下继续增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项目。这些项目用于核算月末汇总缴纳范围内,下级单位向汇总纳税机构上转各项专栏的金额。 2.1.2 增设不同税率明细科目

针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填报内容,在“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下增设不同税率的明细科目。同时,还应该考虑在税率之下增加两个项目:①同种税率下的不同业务,比如,17%的销售货物和有形资产租赁要分清;②同种同率业务下的不同票种情况要分清,比如专用、普通、

未开票和税务检查等几种情况。

2.1.3 在“应交税费-未交”下增设明细

在“应交税费―未交”下增设明细建筑业预征款、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和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建筑业预征款”反映了当月建筑业按预征率应交、未交的款(次月申报时交纳,本科目对应的是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本科目对应的是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和“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本科目对应的是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款)”反映的是项目除了建筑业外需交纳的款,比如旧料出售和旧固定资产出售等。

2.1.4 在“工程结算”中增设明细

在“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的明细包括含税结算款、按结算计提的销项税额、按收款计提的销项税额。“含税结算款”完整地反映了与业主的含税结算数(主要为贷方发生额和贷方余额)。“按结算计提的销项税额”反映的是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时,同步确认的销项税额(主要为借方发生额和借方余额)。“按收款计提的销项税额” 反映的是,当累计收款大于累计结算时,按收款计提的销项税额计提和冲回情况。因为最终的结果是按结算计提销项税额的,所以,按收款计提销项主要发生在刚开工的项目中。 2.2 申报资料方面

规模大的企业可以考虑用软件处理填报申报表的系列资料,把表间、表内的逻辑关系预设好,并汇总相关范围内各分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的资料,同时,按照一般纳税人正常申报的要求填列资料。由于汇总主体审核后实行计算机自动汇总,这样,就可以减缓汇总主体在短时间内审核和汇总的压力,确保法人汇总主体可以按时申报。

规模小的一些单位如果也存在需要汇总纳税的分支单位,不能用软件处理填报申报表系列资料,就需要根据填报资料的内容设计比较全面的表样,供汇总主体在汇总申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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