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企业公司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维护和保障引资中介人的正当利益,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开创“全民招商”的良好有利局面,加快我公司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措施。
第一条:引资界定
引资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资金引入公司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公司合资合作、参股入股、股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本。
第二条 奖励原则。
1、突出经济发展原则。引资项目要体现“兴工、活商、稳农”的发展思路,把招商引资的重点放在围绕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加工业、生态观光业及商业等方面。
2、注重经济和社会贡献原则。引资项目必须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实现企业双赢为基本原则。
3、坚持招商选资原则。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节能标准,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污染能耗低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为公司经济社会发展引入资金或实物者均属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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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部门或单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凡引进资金到我公司兴办养殖基地、加工企业等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公司按照项目引进资金总额的 %奖励引资者。
2、引进设备的,在设备安装投产后,根据合作双方合同规定的设备价格,经评估后,由公司按评估价的 %奖励引资者。
3、凡引进资金到我公司兴办商业贸易、生态观光、旅游等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后,由公司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 %奖励引资者。
4、凡引进领办、承办、租赁我公司闲置资产、停产及亏损企业的,以公司实际创收资金为基数,由公司以 %奖励中介人。
5、 凡引进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无息贷款投入我公司建设的,由公司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 %奖励引资者。
第五条 奖金来源
1、引进资金属于与公司合办或参股的,由公司从分红中列支,未出现盈利的,由公司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2、 凡引进领办、承办、租赁我公司闲置资产、停产及亏损企业的,从公司实际创收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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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终,公司拿出一部分创收利润用于弥补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奖励主要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由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3、一次引入资金,原则上只奖励一个自然人、单位或部门。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和部门共同引资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奖励申请。
4、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第六条 兑奖程序。
以实际引进资金额为计奖依据,资金到位并项目实施后,由个人先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无误后,在一个结算周期后,由结算中心予以兑奖。奖励资金兑付原则上最多不得拖延30日,对引进多个项目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引资人,按单个项目分别予以奖励。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应由持奖人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监察室、总办、结算中心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追回全部奖金,有关部门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未涉及的奖励事项,由公司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有关实施细则由公司制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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