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2、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驻地办和总承包部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3、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4、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料源和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
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混凝土配合比验证C30以上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验证,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由驻地办试验室验证。
5、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重点审查进场主要人员是否与投标书相符,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变更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可行的及时批准,否则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
6、凡进入工地的原材料,必须经过试验人员的检查,凡试验人员认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拒收,不准用于工程。
7、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驻地办、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如下验证:
(1)书面验证:材质单、合格证、厂家(产地)试验报告等。
(2)外观验证:钢筋外表锈蚀程度,水泥的生产日期,
水泥是否有结块现象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退货。
(3)数量规格验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验标等要求进行。
(4)材料复试:材料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8、对已验收的材料进行入库及合理的堆放,并做好标识。
9、一旦发现复试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立即清退出场。
10、施工单位做好每批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收料、使用记录,并建立台账。
11、材料进场必须与现场监理取得联系并告之情况,并配合监理平行抽检。
12、材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