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机关及其⼯作⼈员在执⾏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就是⾏政赔偿。⾏政赔偿的⽅式有⾦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政赔偿产⽣的原因是⾏政侵权,实施⾏政侵权的主体是⾏政机关及其⼯作⼈员本⾝,也包括被授权施⾏某种⾏政⾏为的组织和个⼈。国家⾏政机关的⾮职务活动的侵权通常属于民事侵权,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政赔偿与⾏政补偿不同,⾏政赔偿通常是由于⾏政机关及其⼯作⼈员的违法⾏政⾏为所引起的,⽽⾏政补偿则是由于⾏政机关及其⼯作⼈员的合法⾏为引起的。
建⽴⾏政诉讼制度的⽬的之⼀,是要使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被⾏政机关或者⾏政机关⼯作⼈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民法院的⼀些判决⽆法执⾏,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就不能达到建⽴⾏政诉讼制度的⽬的。因此,⾏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政机关违法给予⾏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的;2.⾮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公民⼈⾝⾃由的;
3.以殴打等暴⼒⾏为或者唆使他⼈以殴打等暴⼒⾏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为。
同时规定,⾏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因⾏政机关违法给予⾏政处罚,⼈⾝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