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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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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扩展资料: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也可以找上一级门。

三是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由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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