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查处办法
为杜绝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矿井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隐患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害(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其处罚办法如下:
(一) 以下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在安全检查中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1.绞车道没有设置挡车栏和阻车器而投入使用。
2.无安全措施安排排放瓦斯。
3.掘进碛头没有布置有效的临时支护(点柱不能作为临时支护,但在支护过程中可以作为护身点柱)。
4.扩、修巷道时空顶作业距离超过2m的。
5.掘进碛头有危岩没有及时处理,且经过其他人提醒后仍不及时处理的。
6.采掘、提升设备信号不明或没有信号乱开机的。
7.主要风门损坏没有及时安排维修,或主要联络巷风门没有闭锁的。
8.管理人员或班组对职工反映的安全隐患或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的。
9.没有开进班会而组织工人进班的;新工人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的。
10.领导值班期间擅离岗位的。
1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12.带班领导无故缺班的。
(二) 以下隐患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在检查中,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1.风筒悬挂不直,漏风严重的。
2.掘进碛头有危岩没有及时处理的。
3.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正规支护的。
4.职工没有按照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5.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转且没有及时处理的。
6.入井设备没有防爆标志、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的,或设备失爆的。
7.井巷工程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巷道不能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而没有报告并制定计划进行整改的。
8.采掘工作面没有制定作业规程及开工通知,扩、修巷道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并进行学习而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其他
1.安全隐患处罚,针对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针对造成隐患的责任者和在隐患区域工作的人没有对该隐患进行消除的,追究直接责任。
2.查出的隐患,分管矿长和科队长必须督促班组立即进行整改,无故拖延整改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比照上述处罚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