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实务 不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未及时进行借贷资金清理和收支占用 费的工作。 (二)法规不完善,增大企业执行难度。首先是 在农村结算网点少,部分农民仍要求现金结算。另一方面,当 粮食收购旺季到来时,粮食企业要对大规模的取现业务支付 1%。的手续费。增加了企业财务负担。于是,个别企业将粮款 转至员工在同一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再取现支付。这样做 虽然节省了企业财务费用,满足了农户现金需求,但实际形 成私存。 对是否允许企业间资金借贷规定不统一。1996年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 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1年《最高人民关于 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2008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第二款对非金 (五)企业向金融机构筹资成本高。近年来,我国货币政 策整体仍处于偏紧的状态,在2012年“”上再次强调要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和稳健的货币。今年,虽然进 行了两次降息和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部分银行也声明进 一融企业间借贷利率进行了规定,从侧面承认了企业间借贷业 务。三个部门对企业间资金借贷存在不同观点。增大了企业 执行的难度,削弱了资金管理的力度。特别是2012年《贷款 通则》中删除了上述规定后,相关法律法规中再无禁止企业 间资金借贷的条款,那么是否说明此种借贷即为合法呢?这 恐怕又增加了企业业务处理的风险。其次是税收法规对关联 企业间资金占用费纳税情况规定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规 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 步推出中小企业贷款优惠,但是银行贷款条件没有实 际放松,限额没有明显提高,办款周期也仍较长。企业间资金 拆借,业务时间和用款期限不受,又无需进行审批、支付 高额利息,降低了企业筹资成本。 三、完善粮食企业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意识。粮食企业主管部门 应组织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财税法规,使其明确自身对单位 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所应承担的责 任,逐步摆脱“统购统销”时代的管理惰性,树立风险意识、责 任意识,提升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制定企业资金借贷有偿使用和风险控制制度。粮食 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财税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偿 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 价调整”。按照这一规定,由于资金出借方将收取的占用费计 收入,用款方同时计入支出,纳税时不影响国家税收总额,可 不用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规定虽然考虑了国家税收整体规模 和税务执法成本,但模糊了企业应将收取资金占用费计入收 入的观念,不利于敦促企业收取占用费、规范企业相关会计 核算工作。 (三)企业内外各种监管缺位。粮食企业改革时间跨度 使用的审核权限、决策程序、划拨过程、收费标准和管理方法 等内容明确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严格遵照落实,避免任何部 门和个人随意安排。同时,建立对贷方单位的风险评估机制, 设立专门机构,对其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进行监控,一旦 相应风险超出企业承受范围,即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资产。 通过以上两种手段,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三)以《粮食法》为重点。加快粮食领域相关法制建立健 全。一是推动《粮食法》立法进程。《粮食法》作为规范我国粮 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粮食法制建设的基础,国家应在2012 长、涉及问题多、各种矛盾突出,企业管理风险大。但改革开 放以来,大部分粮食企业从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针对企业财 务管理的外部督导或检查。由于针对粮食企业营运结果的考 核制度仍未形成,企业也缺乏开展内部审计进行自查自纠的 动力。各基层粮食局作为粮食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计划经济时 期存在“定位不准、任务不明,过分干预企业运营的情况”, 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规定各地粮食局仅对企 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性用粮的购销活 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得干预其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实际造成了对粮食企业营 年2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推动立法完成,使粮食工作 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符合社会融资要求,统一企业资金借贷 相关规定。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大规模融资 需求和金融机构有限的贷款规模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间 资金借贷逐渐成为金融机构贷款的必要补充,满足了社会多 样的融资需求,维持和推动了一部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 展。为了促进我国融资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统一 运状况的监管真空。 (四)粮食收购结算方式尚待推广。近年来,我国粮食收 购非现金结算规模日益扩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现金使用, 提高了收购工作效率。从粮食收购整个流程来看,粮食企业、 企业所属收购点、收购经纪人间已经基本能实现非现金结 对企业间资金借贷业务的规定,一方面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 统一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为企业开展该项业务提供规范性 算。但在最终向农户支付粮款时,由于通常粮款金额小、银行 依据。三是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完善税收优惠相关制度。由于 财政监督CAlZHENGJ JANDU 2013 3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