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活动中心职工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青少年活动中心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中心各项制度的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活动中心全体员工。 三、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注重教学方面的创新,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教研、竞赛活动获奖者,市级以上奖800元,市级400元、县级200元。
2.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中有功,使活动中心财产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4. 每学期(或学年)评出一个或两个优秀班组,可获得相应奖励,并授予“优秀集体”称号。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四、处罚
(一)对员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用察看、撤职、开除。对员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同时,可以附加扣发1~3个月的绩效奖金;降级,在降级的同时,扣发4个月绩效奖金。凡受活动中
心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只发给试用期工资;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辞退(解除合同)、开除。 1.行为规范处罚
(1)保持衣冠干净整齐,胸牌佩戴应符合中心规范要求,禁止赤膊、赤脚、穿拖鞋、背心等现象,违者每次罚款20元。
(2)1、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30分钟到1小时,罚款50元;1到4小时,记为旷工。不执行请、销假规定,罚款20元。
(3)未经领导批准的,私自调班的,不服从管理、调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理顶撞的,罚款20元。   (4)工作或服务态度不佳,与学生或其家长发生不礼貌行为,罚款50元。遵守“6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现场管理规定,按照“6S”标准对所属区域及员工进行管理,保持清洁、优美、卫生的环境,培养员工素养。乱丢垃圾、纸屑、随地吐痰、罚款20元;在活动中心区域内乱倒垃圾、杂物、脏水、剩余饭菜污染环境,罚款100元,并责令清理干净。
(4)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使用污言秽语或追逐嘻闹,讲话声量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标准,违者罚款50元。 (5)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窜岗、离岗或扎堆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不得影响他人工作,违者罚款30元;
(6)实行日落原则,今天的事情今天做完,不拖拉。违着罚款10-30元。
(7)不允许在禁烟场所吸烟,违者罚款50元。
(8)下班离开时应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设施,关锁好门窗。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每次罚款50元。 (9)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每次罚款50元,连续三次中心内通报批评。 (10)使用电话言简意赅,勿占用时间过长,禁止用办公电话聊天,严禁拨打自动声讯电话,严禁占用电话炒卖股票,违者罚款20元。
(11)爱护中心财物,勤俭节约,杜绝各种浪费。动用学校财物从事私活,按收取费的5~10倍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12)严禁盗窃中心财物,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严禁在中心内打架斗殴,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尽忠职守,严守中心秘密,严禁擅自复制、查阅及泄露中心文件及资料,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外出,一旦发现,罚款100~300元,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16)保持本中心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行为,违者罚款5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17)准时出席各类会议,迟到5分钟以内,普通员工罚
款10元,中层干部罚款30元,高层领导罚款50元,5分钟以上翻倍,无故缺席会议罚款100元;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者,罚款300元,若有事需提前10分钟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18)干部和职能人员若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要从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 教师管理处罚
(1)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2)现场吸烟,处罚当事人20元/次。
(4)不服从领导调配,直接领导有权责令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工资);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上岗前不允许汹酒,一经发现,直接领导有权不准其上岗,停工时间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元。
(6)故意损坏工具、公物,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取消1-3个月绩效奖金;遗失工具、公物的,照价赔偿,影响生产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以下处分,同时作下岗处理:
1.将活动中心物资私自赠与他人或偷窃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2.故意损坏中心财产,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
3.安全事故直接责任,损失在1000-10000元之间者。 4.打击、报复及变相打击报复管理人员,情节较轻的。 5.营私舞弊,损公肥私,有贪污受贿行为情节较轻者。 6.受个人利益驱使,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 7.破坏活动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治安,有损活动中心形象者。
8.未经许可兼任其他企业职务者。 9.篡改,损公肥私者。
10.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导致财产损失等情形重大者。 11.拒绝工作、借故停止工作或怠工事实确实,经吩咐仍不执行,态度恶劣者。
12.借本活动中心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中心名誉情节较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