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反思
一、金融危机概述
次债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也译为次贷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债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8年9月以来,随着美国宣布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美林被收购、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AIG被国有化,高盛和摩根转型银行控股公司,随后花旗陷入困境,AIG黑洞出现,美国金融市场跌宕起伏,次贷危机全面升级,演绎了全球金融历史的一次极其严重的
金融危机。
这场危机的爆发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标准放松、金融产品过度证券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到位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渎职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放松和监管不到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因为在任何一个金融体系中,金融监管本应该是起到对金融系统保护屏障作用的,但是这次金融危机中,这个屏障却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不适应当前金融业的发展,并且暴露出了相当大的漏洞,使得风险有机可乘。 二、从金融监管角度分析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  (一)市场万能论种下的恶果
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高举经济自由化的大旗,偏执地认为市场总是知道什么是最好的,市场是万能的,金融机构能够对他们的交易对手进行很好的识别和监控,并能够在金融混乱中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反对任何对市场的与干预行为。因此,美联储没有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美国放松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尽职的监控。监管的放松使得金融市场的风险不断积累,最终爆发危机。事后,美国国会对格林斯潘进行了问责,他也最终承认自己曾经错误地认为房地产的泡沫不会带来全局性的损失,只是局部的问题,美国股票的上涨完全是经济繁荣发展的写照⋯⋯他承认这些盲目的乐观使得金融市场对证券进行了错误的定价,最终金融危机超出了想象的程度。  (二)忽视了对OTC(场外交易)的监管
OTC(场外交易)作为美国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不受以及其他管理机构的监管,这看似很不可思议的事情却是事实。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曾经提出的关于加强对OTC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可惜未能被采纳,这种监管放松使得美国的银行加大了杠杆比例,并且加大了对次贷产品的投资,贝尔斯登的杠杆比例曾高达33.5倍。  (三)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真空
影子银行体系①长期以来受各类机构稍加监管,总体上没有受到审慎监督。这反映了一种观点,即只有保了险的、接受存款的机构需要受到严格监管, 以便金融创新可以在市场纪律制度下蓬勃发展。但是,不仅市场纪律失灵了,而且监管也失去了有效性,因为银行规避资本规定,将风险推给影子银行体系内的附属实体,而监管机构几乎不掌握影子银行活动的信息。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空白 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巴塞尔协议,偏重防范信贷风险,强调对以银行机构为对象的间接金融监管,而忽略对以金融市场为对象的直接金融监管,形成对信用评级公司、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空白。在美国次级房贷市场中,评级机构负责对担保债务凭证(CDO)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但没有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受商业利润驱使,信用评级机构为促成产品发行交易、赚取评级费用,与被评级机构相互配合,使用各种手段提高次贷创新产品的信用等级。证券化产品偏高的信用评级导致了机构投资者的非理性追捧,使次级债的风险进一步扩大
(五)金融监管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共同构成三级监管体系。但作
美国的监管由宏观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其龙头和核心的监管部门,实际中往往是危机爆发之后的“救火队”。这种事后补救的做法在本次危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与金融创新品种越来越多,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关联度越来越深,监管成本越来越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面临着不小的难度,有很大的关系。面对衍生品在资产证券化链条上的代理机构呈不断迅速增长、或绕开场内监管、场外交易日趋泛滥的局面,监管当局的确可以说是没有良策,已有的做法也是收效甚微,导致违规成本极低,客观上纵容了违规行为。  (六)次贷危机期间国际协作不畅为危机推波助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隘其分析报告中指出,正常时期,即使没有正式的谅解备忘录,信息分享和联合风险评估机制在各国监管机构之间运作得很好。然而,在次贷危机期间,由于各国干预的门槛不同,风险的现实性不同(某一风险对于一家大型外国银行可能微不足道,但对于东道国可能非常巨大),以及解决的手段和安全网不同,从而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最严重的问题是各国事前根本没有管理跨境解决办法或者负担分摊的规则。在不具备这样的规则或协调模式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对本国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导致他们尽量缩小对于非居民的责任,并且尽力扩大对资产的掌控。 三、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动向 (一)重新界定金融监管边界
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力地粉碎了西方国家一直标榜的“市场万能论”。在对危机的反思中,许多学者意识到金融监管不平衡和不完全扭曲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使一些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地逃离监管边界的束缚,造成“监管性套利”活动泛滥,从而导致了金融风险不断地扩散和蔓延。比如,衍生金融产品、投资银行和单一险种保险这些较少或者基本不受监管的产品或金融机构,他们一旦出问题,便会对受到监管较严的商业银行造成伤害。因此,要求重新界定金融监管边界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衍生品的问题在于:一是由于衍生品的高杠杆作用在市场繁荣时可带来高收益,容易把交易极度放大,使得虚拟经济完全背离实体经济,导致经济结构的失衡;二是衍生品在市场萧条时必然导致高风险,而杠杆效应又会连带金融市场快速坍塌,进而给实体经济带来沉重打击;三是金融衍生商品都是柜台交易,没有清算系统,没有对交易风险的监控追踪,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四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目的早已不仅仅是对冲风险而转变为获利,金融衍生品已经异化成为赢利工具甚至是工具。因此,对金融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实施某种程度的监管势在必行。这种监管的核心在于增加产品风险的透明度,使幕后交易更多地走上台面。
(三)公司治理问题不容忽视
许多学者认为,金融业CEO和经理的巨额薪酬(主要是奖金部分)及其与短期利润挂钩的做法是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企业高管和CEO薪酬会因利润大增而大幅增加,但在经济不景气导致金融企业发生亏损时,薪酬并不随之减少或者说减少甚微,也就是说金融企业CEO和经理的薪酬受经济周期变化的影响是不对称的。在这种“无风险”激励机制诱惑下,公司高管天然具有做假账粉饰业绩以抬高股票价格、增加自身财富的冲动。对此,监管部门必须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不断强化关于高管薪酬、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另一方面要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改进运作规则和金融产品的营销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相关人的力量对企业高管实施外部监督。此外,关于高管们的薪酬可以规定一个规定的数目,每月从公司领取,其他的薪酬领取的时间可以规定一个递延的时间即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之后,这样就能大大减少高管们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惜牺牲长远发展的冲动,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很短的时间里迅速波及全球,影响着每一个人。与其在出现问题后忙于解决,不如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在预防上对症下功夫。这一切都更加需要借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G20峰会等国际组织的力量,加强国际合作。 1.关于控股公司问题
当今金融市场上最有实力的是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多为经营,而各国监管、监管方式又存在很大的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很容易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套利”活动。美国花旗、AIG、德意志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纷纷因涉足过多的高风险交易而出现巨额亏损,说明控股公司受到的监管是十分有限的。单单依靠一国或者东道国对其进行监管,难度很大,效果也不好。对此,世界各国应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在主要国家的监管部门之间甚至应该建立固定的监管沟通机制,以便快速传递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系统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及时发现和处理金融市场中发生的问题。 2.各国应共同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本次金融危机还表明,仅在某个国家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远远不够,各国需要共同行动,加强对评级体系的国际监管。国际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论坛应当协调制定执行标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这些规则的贯彻执行,重点关注评级 体系存在的问题、消除评级机构和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提升评级机构的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需要定期评估经主要评级机构评级产品的实际表现纪录,并评价各种不同评级的实际违约和损失的相关数据,其中包括对主权评级业务,尤其 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评级业务的评估。这些评估结果要尽快向市场公众公布,使得市场参与者可以据此做出自己的判断并更好的使用信用评级服务。一旦发现问题,应责令问题机构及时纠正,并采取个别批评或公开谴责等措施,各主权国监管机构也可据此对相关评级机构处以包括市场禁入在内的相应处罚。
3.G20峰会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上的举措
2009年4月召开的G20峰会①中一项重要的成果就是诞生了金融稳定委员会,有望作为金融稳定论坛的升级版本,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包括:评估全球金融系统脆弱性,监督各国改进行动;促进各国监管机构合作和信息交换,对各国监管和监管标准提供建议;协调国际标准制订机构的工作;为界风险管理制订应急预案等。各国自伦敦金融峰会举行以来在对冲基金、评 级机构、激励机制和会计准则等监管方面取得了进展,金融稳定委员会将继续加强对未来进程的监控。不过,由于FSB此次监管范围,不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等多种机构和金融工具、金融市场,还将负责制定金融机构薪酬原
则、制裁避税港、改善会计准则等问题,这将增大FSB的监管和协调难度。尽管关于FBS的未来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但是其毕竟为今后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协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为今后不断地扩大国际金融监管交流协作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