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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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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江西省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

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采购,并编制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按照《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 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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