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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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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4期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1.23 No.4 2006年8月 Journal of Xingtai Polyteclmic College Aug.2006 如何正确理解 “工程造价" 杨卓 一、问题的由来 我国“工程造价”一词,是1981年前后从“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转换而来。先是建设系统管理部门采 用,后扩展到社会。但二十多年来,人们对使用工程造价一词的真正范畴很模糊。虽然,在我国,使用多义词 也是常有的事。但问题在于像工程造价这样关键性用词,在改革年代,长期不能约定俗成的处于“此工程造价 非彼工程造价”不确定的多义状态。对工程造价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二、对“工程造价”含义的解释 第一,把工程造价看作是投资项目的费用。如1997年版《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一书所作的定义:“建 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工程 项目)有计划的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 第二,认为工程造价一词含有两种不同概念:一是指工程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和费用:二是指建筑市场上 的建筑产品价格,即工程承发包价格。这个看法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在1996年 通过的《对工程造价含义的界定意见》中正式提出的。这个界定意见后来被人们称为工程造价“一词两义论”。 第三,认为工程造价只属一种范畴,即价格范畴。这种意见主要反映在《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 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这套培训教材从2000年出版后曾多次修改,但对工程造价的定义,一直没作 改动。书中认定“工程造价,本质上属于价格范畴”、“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等。该书以货币 的价值尺度职能为其价格范畴的定性作理论根据。《培训教材》还表示并不反对工程造价一词两义论,并认为 所谓工程造价的两种含义,“是从不同角度把握同一事物”、“它们既共生于一个统一体又相互区别”。 三种不同看法并存,说明当前国内各方面对工程造价词义的认识,存在着重大分歧。这些分歧从侧面反映 了人们对工程造价词义认识上的混乱。 三、“一词两义论”——工程造价理论的重要贡献 第一,一词两义论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实践。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对建筑业的管理,是仿 效原苏联的基本建设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把建筑业看作非物质产业部门。在这种下,建筑产品因不被 看作商品和产品,所以施工企业创造的产品价值实体,被“施工图预算”、“工程概预算”等概念不可能实现。 但当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后,这一切显然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投资已实行了 多元化改革。投资方同施工企业之间已成为商品经济社会常见的市场契约关系,双方间的承发包合同价,也是 市场常见的社会价格行为。“建筑产品价格”一词概念,实际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被普遍采用,1982年国务 院决定进行理论价格测算时,甚至还把建筑产品价格正式列入测算范围。因此“工程造价”这一词组,已经包 含了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建筑产品价格两重含义,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 第二,两种含义的工程造价分属两种不同的经济管理体系。两种含义的工程造价所对应的管理性质,是国 民经济中两种方式的管理过程。一个是社会投资行为管理:一个是社会价格行为管理。两者的管理性质、内容、 目的和方法以及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都是有严格区别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两个工程造价改 制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工程造价一词两义的观点,同国外的习惯认识也相吻合。国外对投资人的投资成本费用和建筑产品 价格(承发包合同价)两种概念区分是清晰的。日本国内广泛使用“建筑费”概念。但是他们把“作为费用的 建筑费”和“作为价格的建筑费”分得很清楚。从日本学者谷重雄博士所著《建筑经济学》一书中也能看出建 筑产品的市场价格、价格机制等概念和投资效果、投资费用等概念也都严格区分。在西方国家的情况更是如此, 如美国,投资费用(investment cost)和合同价(contract price)也是从不被混淆的两种不同概念。 四、结论 工程造价的词义混用问题,表面看只是一词之争,而从深层次看,它实际反映着我国工程造价在改革过程 中新旧管理及其观念的一种碰撞和摩擦现象。我们认为建设系统对“工程造价”一词的混乱认识,已构成 了制约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瓶颈,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对此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建议在学术交流和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由建设系统管理层出面澄清工程造价一词所具有的两种含义 的概念,并改变两义混用的状况。办法有两种,一是用约定俗成的办法统一做出定义,二是一分为二,作为投 资人的投资费用的工程造价,可以沿袭原词;工程承发包价格可以不再使用工程造价概念,比如改用建筑产品 价格、工程价格等概念,这种概念等同于承发包价格。 其二,在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下,进一步深化建筑产品价格改革。关于属于投资费 用管理性质的工程造价改革,建设系统应按行政权限划分范围参与和介入。但关于承发包价格管理性质的建筑 产品价格改革,建设系统应准确地把握其改革性质、改革方向和方法。承发包价格管理的改革,其改革方 向无疑是同其它商品价格一样,由定价向市场调节价转换。在市场调节价下,的职能应是市场监 管和服务。所谓工程造价改革同国际接轨,如果是指承发包合同价,主要的内容也应该是市场化价格管理 上的接轨,而不是其它。 (作者单位:杨卓,邢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邮编:054001) (责任编辑燕艳)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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